书城文化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婚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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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母权制到父权制过渡的产物——掠夺婚

掠夺婚又叫“抢劫婚”,它是指男子以强硬的手段甚至是战争的手段来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形态,此时的女子只能屈服于武力却无法自由选择丈夫。

很多史书对于掠夺婚都有相关记载,《礼记》载:嫁女人家三天三夜不熄灭蜡烛,为的是思念被抢去的女儿。《易经》记载: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乘马班如,求婚媾。(《屯》六四)上述两卦记述了:男方携带武器,骑着身上带花斑的马,将正在挣扎哭泣的女子抢回家里,强迫其定居男方家的情况。

掠夺婚这种婚姻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其最初是名副其实的真抢,后来则是先抢夺后送礼补偿,再后来演变成了戏剧性的模拟战斗。这在当时是一种婚姻习俗。从本质上来看,这种抢劫与阶级社会里面的抢亲不同。阶级社会里面的抢亲行为,如皇族官僚依仗权势抢夺民女、土豪劣绅强抢民女、绿林草寇抢压寨夫人等,实质上都是有权势者借用掠夺形式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些都不能当成一种婚姻习俗来看。

抢夺婚产生的原因

关于掠夺婚产生的原因,历史上有这样一种传说:伴随着母权制的衰落和父权制的兴起,重男轻女的思想开始在人们思想里生根发芽,于是,父母大量杀害女婴,导致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由于女性人数的减少,男性为了满足婚姻要求,也就只有实行“抢劫”的方式获得妻子。这只是一个传说。很多专家则认为,掠夺婚的出现,实质上是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一夫一妻单偶制代替对偶婚的必然结果。

社会的发展,使得男子逐渐确立了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他们开始要求把妻子娶到男方氏族中来。女方氏族从本族的利益考虑,不愿意减少劳动力。女子也习惯了在女方氏族的生活,更不愿意放弃“从妇居”的婚姻形式屈从于男方。于是男女双方的需求开始出现矛盾,男方为了达到目的不得不用强制抢夺的方法得到妻子。

掠夺婚余韵

虽然野蛮的掠夺婚在文明社会里消失了,但是,人类的婚姻习俗里面还残存着一些与其相关的印迹。只不过,这些“抢”与“被抢”的当事者已经在事先有了默契或是婚议。如瑶族中有新郎身佩腰刀带着伙伴去岳家“抢”新娘的习俗,新娘和新郎还要当着众人的面“三逃三追”,十分喜庆和热闹。四川彝族的“掠夺婚”仪式甚至还有邀请男女双方各自邀请亲属“参战”的情节,被抢的新娘故作呼救状挣扎,女方的亲友也假装努力营救,但最终总是男方胜利,十分诙谐,皆大欢喜。

掠夺婚的变异留下了某种象征性的遗迹。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婚礼在黄昏时举行也与抢夺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要抢劫女子要趁女方不备,所以在黄昏时刻动手为最佳选择。现在某些地区流行的夜婚,便是抢夺婚的残留下来的风俗。夜间举行婚礼的风俗在我国很多的少数民族之中都存在着,其中以满族最为兴盛。满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奉行夜婚制度。满族的宫廷也遵循着夜婚的制度。例如,为人们所熟知的末代皇帝溥仪和婉容的完婚大典就是在夜间进行的,婉容在凌晨三点被迎娶到了宫中。

文明时代的掠夺婚已经变异为与原生掠夺婚不同性质的婚姻形式,更多的掺杂了阶级、经济和宗教的因素。社会的进步使抢夺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这些抢夺婚的余韵中,人们更多的则是把掠夺这种方式变成了娱乐的方式,这些做法都是以增添婚礼的喜庆气氛为目的的。

延伸阅读

由掠夺婚演化而来的汉字

《说文解字》解释“婚”字:“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解释“娶”字:“娶,娶妇也。”说明了娶妇包含强娶妻子之意,而这种行为一般在夜晚即“昏时”比较容易成功,所以结婚的婚字同“昏”。甲骨文里“娶”字写法是一只手举着斧子,对着屈膝的“女”字,也表明“娶”妇即把妻子娶回家是要用武力相逼的。

伴随私有制而生的婚姻形态——买卖婚

风行于周代的买卖婚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婚姻形态,它的出现给不少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

买卖婚是指,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家庭借缔结婚姻关系获取房产、牲畜、土地等财物,把女子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的婚姻形式。买卖婚曾经盛行于周代,聘者为妻子,买者为妾,妻妾之称一直延续到近代。后来的聘娶婚也是从买卖婚演变过来的。

我国古代自伏羲始创嫁娶以俪皮(鹿皮)为礼,后相继延续这种风俗。到了周代,买卖婚已经风行了。在《周礼》、《礼记》中,曾经详细记载了从天子到庶民在结婚时用的聘金彩礼。古代婚俗“六礼”中的“纳采”“纳吉”“纳征”这三种礼仪就都必须有彩礼相参与。《礼记曲礼》曾经记载:“男女非有行媒,不相之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坊记》记载:“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可见,那时的婚姻不仅要以媒人为中介,还要准备货币财物。这也表明了男女从认识到结合,每一个步骤都离不开货币。后来,也就形成了种类繁多的提亲礼、见面礼、订婚礼、结婚礼等,这些被统称为“彩礼”。很多人家嫁女儿,不问男方的人品,先问彩礼的多少,以至于订立契约,标明彩礼数目,就像在市场上做交易一样把女儿“卖”给男方为妻。用了聘金换取来的婚姻,也就有了买卖性质。

买卖婚产生的原因

买卖婚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它是经济行为在婚姻风俗中的反映,由于女性能够生儿育女,即能够为族群创造更多的劳动力,所以女子逐渐成为了私有制财产的一部分。单偶婚要求女性从夫居,也就意味着私有制财产从妇家转移到了夫家,因此男方必须给予女方家族一定的补偿。随着剩余产品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用家畜、粮食等实物补偿女方家族。

买卖婚也是社会行为对婚姻风俗的调节。掠夺婚的出现,导致了人类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人们必须杜绝这种野蛮的掠夺方式。于是,人们开始更多的选择以物换人的和平方式取代掠夺婚的野蛮方式。这种婚姻形式的发展,渐渐地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买卖婚的局限性

买卖婚的盛行,给许多家境贫寒的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男方因为无钱娶妻变成光棍,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索取“聘礼”为目的,具有严重的交易倾向的买卖婚。有些女方父母为了获取重金,甚至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把女儿下嫁老者甚至残疾人。

各个时期都有有识之士对买卖婚进行批判和谴责。我国历代官府就曾经下令严禁买卖婚姻。北魏律规定,买卖子女行为要遭到流放的惩罚。唐律规定,买卖人为妻妾者,惩罚服劳役三年。宋元明清有关买卖人口的法律大致相同。清代《盗贼篇》规定,强行夺取良家妇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先处绞刑而后处死,对于知情而买的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买卖婚,都是对妇女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同时也摧残了她们的感情和人格。这种忽视人性的婚姻形态注定会被更加文明和科学的婚姻形式所取代。

延伸阅读

买卖婚遗俗

解放前,我国还有些边远封闭的地区残存着买卖婚风俗。从这些遗俗中,我们可以推测出我国古代买卖婚的一些状况。通常的情况是,男方的父母看重某家女子,即请媒备礼,前往女性家里求婚。如果女方同意婚事,男方即可请女方父母召集亲属,邀请本地区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头领共同缔结婚约,评定聘礼。评定聘礼,一般采取对歌的形式。双方边饮酒边对歌,一来一往,一唱一和,一问一答,往往唱上数日,最后根据男女双方的意思,折中的评定聘礼数目。一般以黄牛作为评定女子的标准,嫁一个姑娘通常要索取二至四头黄牛,或者折成银两来计算。所得聘礼由女方父母、伯父、舅舅、叔叔等亲属分配。聘礼交给女方后,如果出现悔婚的状况,女方则要双倍返还聘礼。如婚前已经怀孕,彩礼可以少一些。如果怀孕后,男方不愿娶女方,则必须送一头黄牛、或一瓶酒给女方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