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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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劝酒伤人性命

2008年7月5日是康宝生的生日,他叫来自己最好的朋友黄勇到离家不远的一个酒吧庆祝生日。两个人一边闲聊一边小酌。此时,该酒吧的服务员戚珍走到两人桌前推销起店内新进的酒水。

“两位帅哥你们好,我们店里的酒水还可以吗?”戚珍微笑着对康宝生和黄勇说。

“还好,怎么,今天有什么活动吗?”康宝生问戚珍。

“是啊,我们酒吧新到了一种很好喝的洋酒,两位要不要尝尝?现在酒店为了促销,价格非常优惠。”

“好啊,那就先拿一瓶过来,我们看看再说。”康宝生示意戚珍拿酒过来。

不一会儿,戚珍把一大瓶洋酒拿了过来。“两位帅哥,尝尝吧!”说着,她把酒放到了康宝生和黄勇的面前。

本来就不胜酒力的两个人看着这瓶酒的量很大,犹豫着拿起来看了看酒精含量,一看还是高度酒,当时就有些打退堂鼓了。“这酒咱可喝不了,这么大一瓶不说,还这么高的度数,不要不要。”黄勇对康宝生说,而且伸手要拿酒还给戚珍,康宝生没有阻拦。

“别啊,这酒虽然看上去挺吓人的,其实没有那么大的劲儿。你看别的桌有很多客人都在喝,这酒喝起来很绵,而且不上头,非常不错的。”康宝生和黄勇顺着戚珍指引的方向看去,果然有好几桌的客人都在喝这个酒。

“那别人是别人,我们酒量不行。”康宝生说。

戚珍开始游说两个人:“谁说的,您以为来这的人酒量都好吗?人家图的不就是一个开心吗,你们看人家小姑娘都在喝呢,你们两个大男人还有什么好怕的。”

戚珍这样一说,两个人确实有些不好意思了,但还是犹豫着是否应该打开这瓶酒。戚珍见两个人有所动摇,马上顺水推舟说:“要不这样吧,我借花献佛,陪两位帅哥喝点怎么样?”

康宝生和黄勇见状实在不好意思再推辞,便勉强答应了。戚珍在聊天中得知今天是康宝生的生日,更理所应当地劝其多喝点酒。喝着喝着,康宝生变得有些神志不清了,在劝酒过程中吐了两三回,后来醉得不省人事了。黄勇也喝得有些醉意了,见怎么也叫不醒康宝生,就自己一个人回家了。酒吧的老板周平和戚珍都试图叫醒康宝生,可怎么也叫不醒,就把他抬到了长沙发上。

第二天一大早,周平来到酒吧,见康宝生还没有醒,便又推又喊,想把他弄醒,可康宝生就是没有反应。周平预感到了事情不妙,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到了医院经过医生检查,发现康宝生已经死亡几个小时了。后来的尸检报告显示,康宝生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死亡。

康宝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此事的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勇、戚珍、周平分别赔偿康宝生家属4400元、6600元和11000元。

也许有人会说,康宝生醉酒死亡是他主观为之,与其他人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要三个人一起承担责任呢?

黄勇作为康宝生的朋友没有尽到关照、救助、安置的义务和责任,实属“失职”;戚珍毫无节制地对康宝生进行劝酒,直至其神志不清依然没有停止,并且在康宝生不省人事后没有对他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酒吧老板周平,他擅自将康宝生留在酒吧过夜,并在发现其有不正常表现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过错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黄勇、戚珍、周平三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