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各项制度建设,以《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总依据,结合本县实际,先后精心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使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及代表履职等活动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了全县民主法制建设。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6年5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行职责行为,弘扬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代表要模范学习、宣传、遵守宪法,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维护宪法的尊严。
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及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代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贴近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
第三条代表要依法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第四条代表可以采取接访、走访、电子信箱、电话等各种有效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代表应当出席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和阅读文件材料等工作,为提交议案建议或提出有关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代表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选举单位、代表小组和专项工作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研究、询问等代表活动。
对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代表要积极参加。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议案、建议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建议的代表应当出席。
第七条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要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第八条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可着统一配发的制服;少数民族代表可着民族服装;宗教界代表可着宗教服装。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九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代表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其他利益。
代表要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同时废止。关于加强和规范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其他重大议案;(4)依法提出议案;(5)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6)依法参加代表大会各项选举;(7)参加代表大会各项表决。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代表大会,参加各项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二、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学习法律、法规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知识;(2)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3)应邀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4)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5)列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6)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准备的过程。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常务委员会组织。
四、代表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乡级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在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视察等活动。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适当时候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灵活掌握。视察期间,可以安排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向代表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后,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同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告县委。
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七、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八、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有关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九、要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材料、资料印发代表。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也应当向代表和在彭的市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寄送有关方面的材料。常务委员会印发代表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十一、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代表活动情况和实际人数提出预算方案,县财政核拨,统一用于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十二、依照法律规定,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十三、代表必须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代表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十四、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和规范彭阳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活动和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2003年8月18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同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由选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三条代表是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全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五条代表必须与原选举单位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宣传法律和政策,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方面都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保障。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保持同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外,实行分片联系代表制度。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方式:
(一)常务委员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本乡(镇)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将本辖区的代表与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混合组建代表小组,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代表活动,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代表活动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县的工作重点和重要议题,进行检查、视察、调研和评议活动,可邀请代表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工作的实际,适时召开代表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表彰奖励优秀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推动代表工作的开展。
(五)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时送发到代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与代表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和了解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和了解代表对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和了解代表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映。
(六)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之前,听取和了解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及时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认真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第十四条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代表有权对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第十七条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第十九条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四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小组,每个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负责代表小组的日常活动。
第二十三条代表一般每半年活动一次,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小组长会议,交流活动情况,研究安排代表工作,收集整理各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代表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听取和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活动。
(五)检查、调查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六)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七)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视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代表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和关注的重大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安排的视察内容。
第二十七条代表视察工作凭《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进行,视察活动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或由代表小组组织进行。代表持代表证可以就近就地视察,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常务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就地进行视察。
第二十八条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代表在视察工作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或是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反映。对于属于全县性的重大问题,可撰写视察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代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三十二条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代表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在代表大会等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或在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需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在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对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拘留和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六条代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证。代表活动和代表工作占用的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代表活动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代表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必须认真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监督,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应书面直接答复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代表持证视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回避、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代表代表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挂失,并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活动和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8月18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转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六)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九)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三)听取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四)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调研、检查、视察和评议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十五)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之后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在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应做会议记录,记录由机要秘书承担。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议案的规定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汇报议案工作,提高主任会议议事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议题的收集。由主任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汇报单位。
第三条汇报单位应当于主任会议举行前,将汇报文件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汇报文件分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四条汇报工作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经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汇报。汇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汇报内容,准备回答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五条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汇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汇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县财政决算(草案),表决前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汇报,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审查报告和决定(草案)。
第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汇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汇报。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汇报。
第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代选委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议案,由提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议案的规定》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8月18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理论和法律知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人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法律和法规的严肃性。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每一年度统计通报一次。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提请审议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应围绕会议议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在会议举行时,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必须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并服从依法表决结果。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联系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中,提出意见、建议,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6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从全县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联系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财政预算的调整。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办)局长(主任);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贯彻实施。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并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第九条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与选举有关的事项,决定设立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确认代表资格。
依法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
决定召开和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授予县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要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主任不在时,向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在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前,将举行会议的预定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草案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发出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出席会议前,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内容准备,并进行必要的调研。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接受询问并补充汇报工作。
常务委员会除个别特殊会议外,一般都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
根据审议的议题,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允许列席人员发言。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电视进行报道。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允许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旁听会议。
允许多少人旁听,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根据情况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的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指定题目,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作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由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在全体会议上审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或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报告机关要作补充报告或重新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意见、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转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六十五分以上视作“通过”。
满意度测评,按照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人事任免
第四十条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要书面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和任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任免机关报送的各种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情况,然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免机关所提请任命的人员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有事实依据、发现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暂缓审议或任命,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请任免机关说明。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拟任命人员,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供职发言。
对拟任免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被任命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现场颁发任命书,主任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颁发任命书。
常务委员会闭会当日或次日,对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人员名单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以及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四十二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四十二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六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作出答复,如果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四十九条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机要秘书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可以编印简报和存档。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决定其他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按表决器、鼓掌、默示、起立、唱名、口头等方式进行。
选举、人事任免、对代表的处理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人事免职,还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一般决定、决议和决定批准的免职案、辞职案,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表决。
一般程序性的表决和其他不太重要的事项用举手、鼓掌、默示、起立等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大会或再次会议正式表决的事项,可采用唱名或口头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按绝对多数原则确定法定票数。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审议表决按满意度测评办法进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由主任会议确定,重要表决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批准或确认,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审签,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逐步拓展常务委员会新闻发布范围,重要议题、重大决定事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人事任免等已决定的内容,即刻通过媒体向外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