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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价值论的新篇章

价值论往往在民主意识形态中注入牢不可破的坚定性,它非常明确地表明了人类个体的无限的和独特的价值。

价值论的新篇章起始于G。E。摩尔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当然,这个标题是模仿牛顿1687年的《数学自然哲学原理》的,牛顿认为《数学自然哲学原理》是未来所有自然科学的基础。所以,G。E。摩尔在1903年写道,他的《伦理学原理》可能“成为任何未来可能成为科学的伦理学的序言”。

这里的论点是简单明了的:存在着善,但这不是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善,而是一种特殊的东西。不过,它究竟是什么,摩尔并不知道。就像所有非自然主义者一样,他有很敏感的嗅觉,哲学上称之为“直觉”(因此他被称之为直觉主义者),但却是一种坏的追猎技巧。以下一段文字引自摩尔的这本书:“善就是善,而这就是问题的答案。摩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一切事物皆是其所是,而不是他物。”因此,这将是“新时代”的经典。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两个理由。就其积极的方面来说,善就是善,而非他物。然而这却是一个至为重要的命题,这是由于,从柏拉图直到摩尔的大多数哲学家(这一构成了全部哲学史)都曾将善与好的(或善二的)事物混为一谈。他曾说过,善是快乐,善是满足,善是幸福的生活,善是上帝,善是存在或者进化,如此等等。然而,快乐、满足、幸福生活、上帝、存在乃至进化等等,均为好的事物。而非善本身。快乐是好的,但快乐并非就是善,如果快乐便是善,那么也就等于说,快乐是善与快乐就是快乐具有同样的涵义。摩尔将此种善与好的事物的混淆称为自然主义谬误。消极方面是,通过伦理学的历史来追溯这一谬误,以便表明,摩尔以前的所有道德哲学家都错了,因此最终应当以正确的方式提出问题,那就是——善本身究竟是什么?尽管摩尔并未解决这一问题,但他却使得下述看法明确化,善本身是所有好的事物所共有的东西,而它本身并非是一种好的事物。假如一个人谈到一粒好的纽扣,一条好的航线,一个人自己是一个好人,那么问题就在于,所有这些好的事物所共有的善是什么呢?一颗好纽扣,或一条好的航线与某人作为有德行的人的善,或者与上帝的善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是问题所在,而就摩尔来说,这只有天知道!

这就是我还是学生的时候伦理学的实际状况:摩尔曾表明,存在着善,但它是无法定义的,而自然主义所表明的并非真正的善。另一方面,自然主义者则继续将无论什么他们所中意的或者他的专业定义为善,也许总是尾随下列脚注:“哦,这里所说的被G。E。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但我仍然执意于此。”由此观之,摩尔似乎从来未受到道德哲学家们的慎重对待。

这样,对于我们这些当学生的来说,问题就在于:由这种实际状况出发会导向何处呢?如果摩尔错了,那么就不存在自在之善;如果他是对的,则善又是无法定义的,而这两种情况都觉得不值得耗其毕生精力寻求善的解答。因此,我们不得不打定主意,认定摩尔及其批评者都部分地错了,又部分地正确。自然主义者的正确性表现在坚持了善的探求中的理性,错则错在他们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摩尔的正确方面表现在坚持了善的独特性,他的错误则表现在认定善是无法定义的。换言之,人们必须将善的独特性与其可定义性结合起来,而摒弃在善的理解上存在的自然主义特点和不可定义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的善,如何对它进行定义呢?

摩尔的第一部书于1903年问世,尽管他在那部书里声言,“善”是不可定义的,但他还是在其余生里越来越接近于确定这个定义。他在20年以后写下了结论,而在30年之后才对之进行阐发——这以后就成为我称之为规范价值学的东西——其中“两个不同的命题都是善的真理”。善不是一种自然属性,不过,尽管如此,善却完全依赖于那些具有善之品质的好的事物的自然属性。人们据此自然属性可以明白,它在这里是意味着——很可能是正确的——一种感性性质,亦即我们能够所见、所闻、所嗅、所触摸的事物,比如“黄”或“高”。摩尔说,尽管善不是一种感性的东西,但却完全依赖于被认为是善的事物的感觉性质。我将简略地来解释这一点。

如果某人对另外一个人说:“我有一部很好的小汽车。”那么,关于这部汽车另外这个人能了解些什么呢?当然,他通常了解很多,他知道,它往往装备着运转良好的发动机、加速器和刹车,以及轮胎、车门、座位等等。不过,他绝对不知道汽车本身究竟怎样,他不会知道汽车是以什么材料构成的,它是福特牌的,还是其他牌的;这部汽车属于何种类型,是篷车还是轿车;它装有2个门还是4个门;是黑色还是白色的轮胎;它究竟有8个还是6个或4个汽缸,他并不知道这辆车本身。不过,正如摩尔所说,“尽管如此”,他对于汽车的各部分还是知道得相当多,但他对于汽车的实际自然属性即感性属性则一无所知;如果某人告诉他,“我有一辆好车,去外边替我找着它。”他自然决不可能找到。因此,善并非一种自然属性,不过,它却完全依赖于具备善之特性的事物的性质;那部汽车之所以为好,全取决于那部汽车的感性特征上;因为,如果当你加速时汽车却反而刹车,或者当你刹车时汽车却加速,如果它没有门,没有发动机,没有轮胎,那么,这肯定不是一部好车。

由此可以看出摩尔的结论:善不是一种自然属性,但却完全依存于那些据说是善的事物的自然属性。他说,只要我知道善以何种方式“依存”着,我便会知道善是什么,就这点而言,规范价值学确定了和精确定义了这种“依存”的含义,其结果便构成了科学价值论的原理或基本定义。

摩尔所得出的上述结论对于他来说,是一个终生的难题。他最喜欢的一种说法就是,“究竟什么是善——难道这就意味着,善不是一种自然属性,然而却依存于善的事物之自然特性么?”这一难题的结论如下所述:善不是客体的属性,而只是概念的属性。当一个人意识到某物“是好的”的时候,他并非一定了解此处涉及的事物;不过他必定知道该事物概念的某些情况,而这种事物则为这种概念的特例。引用以上汽车例子来说,他不必非得知道所涉及的那部特定汽车,然而他必须了解“汽车”这一概念的某些情况,在这里,那辆特定的汽车只是这一概念的特例之一。他必须了解一辆汽车意味着什么,但却不必知道这部汽车的具体情况。从而,“好”这个词还不适用于有关那部特定汽车的知识,而只适用于关于“汽车”这一概念的知识。因此,无论何时运用“善”这个词,都是在从事一项逻辑运算:我们总是将某物概念的属性与据说是好的特定事物的观念结合在一起。比如,当我们听说一辆好的汽车时,我们总是将我们意识中有关“汽车”这一概念的属性与此处所涉及的特定汽车的观念结合起来。对于这部特定的汽车我们也许什么也不知道,但我们却赋予它以我们所了解的有关汽车的二般属性。无论何时,只要我们听说某物是“好”的,我们就总是在进行这种运算;我们总是将某物的概念属性与某物自身的观念结合在一起,这种逻辑运算正是“好”一词的含义,它通过好的定义而得到表述,亦即通过所有善的事物共有的定义得到表述;而一事物之所以是好的,只是因为它满足了它的概念定义的要求。这是规范价值学的原理或基本原则,而这也就是我们早些时候所提及的符号的意义。由此公式又可引出如下定理,一件事不是好的或坏的,仅当它不能满足其概念的定义。一把椅子如果在实际上和感情上都满足“椅子”这一概念的定义时,则它是好的,如果“椅子”这一概念的定义是“有一座垫,一个靠背的高于膝盖的”东西,那么,任何被称之为“椅子”,并且是有一座垫、一个靠背,高于膝盖的东西,就是一把好椅子;然而,一把不及膝盖高度,或者没有座垫或靠背的东西就不是一把好椅子,无论它实际上可能是什么(比如是一条好的凳子)。

对于这一价值学原理——亦即一事物是好的,则它具有定义其概念的属性——来说,有4个使之成为科学的特点。首先,它开辟了一个新的价值领域,这是通过以形够统,亦即逻辑本身来对这一领域的主要术语——价值——予以定义所实现的。因为,一个概念及其定义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逻辑的基本关系。既然逻辑是一种精确而精巧的系统,那么,这一系统自然可以被用于价值的解释上去。

这种程序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程序,区别只在于,在自然科学中,我们是运用数学而不是逻辑来解释自然。例如,在光学中,我们根据几何学将一束光线定义为一条直线,这样,几何学体系便可以被用于解释一束光线在同质媒介物中的轨迹——这种解释正是我们所说的光学科学。同样,根据逻辑体系对价值所作的解释亦正是我们所谓科学的价值学。因此,价值学构成了解释价值现象的框架,正如同数学构成解释自然现象的框架一样。

规范价值学的第二个科学特点在于这一事实,即价值学的上述原理与数学原理是平行的。认为价值属性只适用于概念而非客体与承认算术属性——比如“4”——只适用于概念而非客体是完全类似的。这正是弗雷格的基本见解。后来罗素和怀特海正是根据这一点为数学奠定了逻辑基础。

与此相关的这一价值学原理的第三个科学特征是:它的形式性质小,它是由一些变项组成的;不是由特定的价值而是由决定所有可能价值的特定实例的形式所组成的。换言之,它是一种公式。“善”这一术语在这一原理内只是一个纯粹的形式术语,它适用于无论什么特殊事物。“善”的这种普遍的形式性质在整个哲学史上已经被注意到了。亚里士多德将其称之为该术语的同形异义性,经院哲学家则认为这是它的一种超验性,而近代价值理论家则称之该术语为“双关语”。在这里,规范价值学是将“善”的这种逻辑性质视为一种变项。

规范价值学的第四个科学特征是最有趣的,因为它表明,这种价值学遵循了伽利略的严格方法。正像伽利略不得不为运动的测度找到一种标准一样,价值学也不得不为价值的测度寻找一种标准。伽利略通过将现象的第二性质忽略不计而获得了这种运动测度标准,他将注意力集中于第一性质上——亦即经得起测度的性质——比如公分、克、秒上——这样,被测度的性质就不再是与物体第二性质纠缠一起的普通感觉现象,而是由第一性质组成的构成物。在价值测度中,被测度的正是伽利略不得不忽略不计的东西。亦即通常的感性客体。但与其说是将这种客体当作具有第二性质的东西,倒不如说是将这种“具有”本身视作测度其价值的东西。从而,对价值测度来说,必须将第二性质用作第一性质,问题是要找到测度第二性质的标准就如同这些基本的标准,例如长度,重量等等——都一概从属于第一性质一样。换句话说,那种包含了第二性质于自身之内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就如未包含着公分一样。答案是:一个概念的定义。正是这一概念可以成为价值测度的标准:一件事物之所以有价值,就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概念定义的要求——这是由摩尔的看法所推出的同样结果。简言之,价值衡量就是对于概念属性的测度。

价值科学建立于上述原理之上,它表现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该原理本身,它有多种含义;其次是由这一原理所引申出的各种价值范畴或维度;第三则是逻辑与价值演算,它们出自于价值各种不同方面的结合。让我们分别对这三个阶段作简短的解释。

首先是这项原理自身的含义问题,它所暗含着的某些含义解释了二千多年来始终困扰着价值理论的众多问题。我将指出7个方面,这就是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联系、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价值的理性与非理性、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价值的规范性与描述性、乐观性与悲观性以及世界的善与恶。

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指数学参照系与规范价值学参照系之间的关系。事实是数学范畴得以应用于其中的精神内容,而价值则是价值学规范能应用的精神内容。因此,当Enola Gay这架携带原子弹的飞机高速飞向广岛时,它的速度、风速、引擎旋转等等都是事实;而当飞机在该城市出现时,飞行员在航行日志上的记录——“上帝,我们做了些什么?”——则是价值,可以根据规范价值学的精确术语对其予以分析——确实,可以根据一种公式对其加以分析,而且,如果你愿意听的话,它读作(就是)I,这个符号表示一种很高的价值。不过,它只是无数经过系统阐述的可能公式和有待于在这一新科学中加以发展的公式之一。

价值的绝对性或相对性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但它的结论却是简单明了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绝对的价值规范,或者说,是否存在一种普遍的标准,据此可以确定其余每一种价值。众所周知,答案是肯定的:衡量每一种事物的普遍价值规范就是这些事物自身的概念或名称。规范等于名称。无论何时我需对一事物的价值作判断时,我都要将该事物名称的意义与该事物本身的种种属性予以比较,正如我能评价事物一样,我亦能评价价值。“价值”这一概念正如我们方才所说,是依据规范价值学来定义的,这就是看一事物满足其概念意义的程度。从而,对价值的评价要视对价值概念的满足情况而定;而价值学作为定义这一概念的学说,便成为价值的绝对标准,它建立于人类精神自身的逻辑基础上。

关于价值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由上一点论述可知,价值是理性的东西。只要一个人了解事物,他便可以对其作出评价。换言之,只要他知道事物的名称及其属性,他便可以作评价。这一看法的真实性由以下事实逐步得到证实。当我们试图精确评价某些事物时,我们总是求助于专家,而专家与我们的区别就在于,他对这些事物的了解比我们更好。

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答案很简单,上述价值原理是客观的,它适用于无论什么理性存在物;不过,价值原理的应用却是主观的。很可能,一个人视为善的,在另一个人眼中可能是恶的,而后者称之为善的东西,前者又可能谓之为恶。不过,这只是价值论的应用问题,而不是价值论本身的矛盾。数学的情况亦是如此。假如你与一个朋友结伴上街,你发现有两个人迎面走来,而你的朋友由于处于昏醉状态而认为是4个人,那么,他并不是使数学无效,而只是错误地运用了数学。他的失误出自视觉,而不是出自加法,“2 2=4”无论对他或对你而言都是真的。在价值学那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自认为一事物的属性是否满足了该事物的概念而将其称为“好”或“坏”的,但是否果真如此,是一个应用问题,而不是价值学的问题。

因此,价值学与数学或物理学一样是规范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违反数学法则,说“2 2=5”;或者否认重力法则,从窗户上走出去;同样,一个人也可以随意尝试违背价值学的法则,将好的称之为坏的。不过,在这三种情况下都会受到这些法则自行作用的束缚:计算错误的人将会破产,违反重力法则的会摔断其脖子,而无视价值规则的人则会在实际生活中撞得头破血流。因此,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是价值法则具有效准性的结果,并且,除非这些法则得到确认,否则,价值理论家对于价值规范性和价值命令等等的强调都会因此缺少基础。

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之间的区别亦明确替其自身作出了解释。属于一个概念的任何事物都会因为它满足了该概念而被视为好的,然而,就它作为另一概念属内的事物来说,往往又会因其不能满足另一概念而被视为坏的。因此,正如斯宾诺莎曾经发现的那样,一堆好的废墟可以是一间坏的房屋,而一间好的房屋亦可以是一堆坏的废墟。一部好的破旧汽车可以是一部坏的汽车,而一部好的汽车亦可是一部坏的破旧汽车;一把好的椅子可以是一条坏的凳子,而一条好的凳子亦可以是一把坏的椅子,如此等等。乐观主义的诡计就在于,它总是试图发现这样一些概念,根据这些概念,事物看上去似乎总是好的,而悲观主义则恰恰相反。它总是力图找到另外一些概念,据此看来,事物似乎总是坏的。此种悲观主义总是因思想误入歧途而备受折磨,而且就像哲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有点儿不健全”,他与这个世界的旋律总是格格不入,而这个世界正如我们所目睹的那样,是好的。

由价值学原理作出的另一推断是这样,如果一事物具备它所属概念的所有属性,则它就是好的。世界这个专有概念必定包含存在着的、曾经存在着的、或者将要存在着的一切自然属性,它就是具备所有这些属性并总能满足其概念的存在,所以,它是善的。当然,世界的此种善并非伦理意义上的善,而是价值学的善。尽管这世界是善的,在世界内存在着的事物却或许和确实必定是或善或恶的。正如我们方才所说,任何被视为好的属于特定概念的事物,从它属于另外概念的角度看来,亦可以是坏的,从而,恶便是概念的变换,或者说是那些自身为善之物的不和谐性。这样看来,世界只有依价值学来衡量才是善的,但它却包含着无限多样的种种善恶事物,它之所以可能是最好的世界,便因为它包容了最大限度的价值学上的多样性,亦即能给予满足或不能满足的最大限度的概念。这样,我们便达到了莱布尼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价值学见解,我们对规范价值学的第一层次,即价值原理,已经谈得太多了。

价值学的第二个层次涉及价值的不同方面,它们是从衡量价值的不同标准的结合中引申出来的,就如同物理学尺度出自于物理学标准的结合一样。正如存在三种物理学衡量尺度——公分、克、秒一样,有三种衡量价值的标准——不过,这三种衡量价值的标准表现为三种概念,亦即分析的、综合的和单独的概念。第一种是由经验实体抽象而来,第二种则是思维的产物,第三种属于专有名词。无须详细分析便足以说明,每一种概念的满足都提供了一种不同的价值:综合概念的满足提供了系统的或精神的价值,分析概念的满足往往提供了外在的或分类的价值,而单独概念的满足则给予内在的或单独的价值。这些价值尺度在我们的评价过程中始终是相互作用的,在通常情况下,估价总是由系统价值发展到外在的以至于达到内在价值。

以恋爱为例。当我们处于儿童时期时,我们便知道有许多姑娘,不过,正如我们所说的,她们对我们并不重要,她们的意义是系统的,仅仅具有模样和形状上的区别。当我们跨入青春期时,便开始将其作为某类姑娘之成员外在地予以评价,我们喜欢体验她们所具有的类的品质。而当我们变得成熟时,便会发生只有价值学才能予以解释的难以置信的和非理性的事件:我们忘却了世间所有姑娘们以至整个世界,而这是因为我们只衷情于一个姑娘,这是一种内在的评价。我们与这位独一无二的姑娘结婚——在过了一些年月之后,这一过程会颠倒过来。我们开始通过与其他妇女的外在比较来估价她,系统地将她视为我们的家庭主妇,并且经受烦恼——不同参照系的转换!——当晚餐未及时准备或者她总是从牙膏管的上端挤牙膏,而不是从牙膏管的下端往外挤牙膏时。当她的哭泣使我们心软时,我们又会重新将她视为世间的独一无二的女人——可见,生活就是由一种评价不断转向另一种评价的过程。

世间的一切事物皆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评价——一粒纽扣、东方航空公司、我本人或上帝。一粒纽扣在一家工厂里得到系统的评价,就其作为衬衫的一部分的功能来说,它得到了外在的评价,而一个纽扣癖者则是内在地对其予以评价。东方航空公司是由国内航空署进行系统评价的,乘客则对之作出外在的评价,我们希望,它能够由凯普特·里根贝格及他的飞行员进行内在的评价。如果我装扮成为我所中意的那种人形象,那我便是在系统地评价自己,就我的社会角色来说,我受到的是外在的评价,而作为我实际的人格,我受到的则是内在的评价。在神学中上帝得到了系统的评价,在比较宗教中,它受到了外在的评价,而在宗教的神秘体验中,它所受到的则是内在的评价,如此等等。

价值学的第三个层次是逻辑和价值计算。它是作为上述不同价值方面的联结及其逻辑分析而出现的,它使得我们能够从价值学角度详细分析任何情境或原文,如同the Enola Gat的飞行员所用的公式一样。

对不同价值方面所作的逻辑分析表明,这三种概念的意义或内涵都各自拥有其特定数量的项,一个系统内涵的项数是有限的;此种有限性或限定性使该系统概念成为系统的内涵。一个外在内涵所包括的项数具有潜在的无穷性,但却是可数的,因为这些项皆由抽象所产生,它们表示着至少两个事物间的共同属性,正是由于抽象所致,以及所具有的共同性。这些属性本身才必定是抽象的,其相应的意义才是可推论的;不过,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从理论上讲,它们或许不能包含尽可能多数目的项,甚至全部语言。从而,“世界”也许可被视为一种外延,它的内涵便由所有可能日常语言所包含的一切可能项的整体所构成。进而言之,这种内涵的含义或项的数目就是那可数的无穷性,或者X。内在内涵所包括的项数却与此不同。内在内涵蕴含着对于全部表象的经验,换言之,被内在地经验着的每一对象都表现着完整的世界。从语言学角度讲,这意味着,每一个指示着如此对象的项都暗示着世界意义,或认为这种项是一系列的隐喻;一个隐喻就是一个理论上也许蕴涵了语言中任何它项的项:我们或许会谈到一条可爱的狗亦可谈到一位可诅咒的美女。倘若在所有可能的日常语言中所包含的意义的量具有一种可数的无限性或X。那么,在所有可能的隐喻语言中所包含的所有可能意义的量便是X0X0=X1,或者说,是一种不可数的无限性。从而,一个隐喻作为一种隐喻语言的一部分,便构成包含了该语言内所有其他意义的意义连续系统。

对于价值范畴所作的逻辑分析表明,每一种价值范畴——系统的、外在的或内在的价值范畴——皆分别属于一种特定的语言,亦即专门的、日常的和隐喻的语言,而且,每种意义或语言的含义都分享着一定数量的语言。因此,一个系统概念拥有特定数量的语言,一个外在概念是特定数量概念X0,一个内在概念所拥有的特定量则为X1,既然价值便是这些相应涵义的满足,因此,系统的、外在的和内在的价值的不同特征便可以分别由这些相应的量来予以表示。

再者,既然价值可以被定义为对于含义的满足,则一含义得到满足的程度愈大,那么,价值也就愈高。一个系统价值就是对于几项含义的满足,一个外在价值则是对于至多是X。项含义的满足,最后,一个内在价值是对于X1项含义之满足。因此,通过对于意义结构的分析,价值逻辑得以把超穷数的计算应用于价值理论中,并且表明了这种计算与价值哲学家就内在和外在价值的看法之间所存在的异质同形性。

除了上述对于内涵所作的分子论的分析之外,价值逻辑还对价值概念作出了原子论的分析,检查了价值术语之间,价值关系之间,以及价值命题之间的关系。基本的价值术语是“好”,“公平”,“坏”,“不好”,它们之间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价值关系是“更好”、“更坏”;“有利于”、“不利于”;“更有利于”、“更不利于”;“……是好的”,“……是坏的”,“……更好”,“……更坏”,以及“应当”。后者属于一种意义或内涵的满足和不满足之间的关系。一种属于C类但不满足C的内涵的事物应当满足该内涵,那也就是成为一种好的C,这是“应当”的积极含义。一种属于C类并且满足C的事物不应当不满足它,亦即不应当成为一种坏的C,这是“应当”的消极含义。从而,坏的东西应当成为好的,而好的东西则不应当成为坏的。这样,“应当”便可以根据“好”和“坏”来予以定义。这最终就等于说“这样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