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红星二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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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政策措施

按人口生育“晚、稀、少”的原则,1979年规定:(1)男不满25周岁、女不满23周岁者不批准结婚;(2)一对汉族夫妇生一对孩子,两胎之间相隔4~5年,国家干部、职工享受产休假待遇和营养补助。但生三胎者取消一切待遇,写出检查、做节育手术后,方可落户;(3)因孩子多生活困难者一律不予补助。在招工、住房、发放稀缺物资等福利上概不照顾;(4)再婚夫妇,一方已有一个孩子,但另一方无孩子允许再生一个;(5)免收节育手术费用。

1984年,农场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具体的政策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结婚为晚婚。凡晚婚的夫妇双方是职工者,准婚假15天,工资照发,由农场负担。如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用欺骗手段结婚者,男女双方扣罚200元。农场决定对晚育的青年妇女增加产假15天,对独生子女及家庭按政策规定给予应有的照顾。由于严格管理,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1979年人口出生率由1973年的42.2‰降至13‰。198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比1979年下降了10‰,已杜绝了第三胎生育现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占一个孩子人数的33%。为了更好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大力开展晚婚晚育,严禁和杜绝外来人员超计划生育,1989年红星二场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规定:“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必须采取避孕或节育措施,如避孕失败,应立即采取人流,其费用全部自理,政策允许生育二胎者,产后应做绝育手术,凡做绝育手术者,可享受30天产假,不影响全年评奖。”

1997年7月1日,将独生子女费由原来每年60元提高到120元。对独生子女优先治疗、住院、转院,优先发给生活用品,优先入托、入学,优先发给生活补助和生活照顾。1998年7月1日,实行生育保险。

农场党委针对人口变化的新形势,制定了《红星二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具体职责:(1)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宣传;(2)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3)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实施限制和处罚。

场党委规定:在考核党政干部政绩,在奖励、表彰、提拔、晋升和评选单位的先进活动中均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无论集体和个人只要是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其他工作搞得再好,坚决不能评为先进。

附:红星二场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权”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兵团《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红星二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加强农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力度,真正的实行“一票否决权”,使农场在整体工作实施中有章可循,特制定按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办法。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按上级下达的人口出生指标比例,发生计划外生育者(含在农场无户口的流动人口);

2.经查实各项统计数据不实,准确率低于95%的;

3.综合考评总评不及格的;

4.连队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不按政策办事,错误执法,发生恶性案件的(如有死亡、残疾等);

5.结合本单位实情,没有制定管理办法、措施的。

二 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1.人均2.5元计划生育经费,1996年10月底以前没有送交农场计财科的,影响计划生育正常开展的;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失控的;

3.不按规定上报计划生育法定报表、总结、统计、分析、资料的;

4.人口与计划生育“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知识教育没有进行和发放合格证的;

5.落实长效节育率低于60%的,没有开展避孕新技术的;

6.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没有开展工作的,发展会员数低于占总人口的10%的;

7.没有创建计划生育“合格连队”、“合格协会”的。

三 不按规定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宣传员的

对完成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权”,即在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和评选单位先进活动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由齐抓共管部门和组织部门配合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