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户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满足。韩俊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发现:相当比例农户的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满足;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抑制了农村金融需求的正规诉求;农村信贷需求者普遍遭受正规信贷规模的约束;正规贷款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增加了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流动性风险。正规金融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仍不容乐观。466何明生等指出,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仅仅是一个靠供给体系来培育和引导的过程,这种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供给改变,对金融需求变量的忽略和漠视,导致以往多次人为“精心”设计的供给体系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显性需求。从调查来看,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普遍存在需求,并且资产水平越低的农户贷款需求更为突出。然而样本中38.79%的农户由于不能获得足额贷款或者其他限制性的条件而受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467何德旭等也指出,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不但未能在农村地区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且还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直接减少了农村地区可能获得的金融资源总量。我国农村金融系统,不但没有很好地发挥其支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农村金融主体缺位。王永龙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主体缺位。这表现为: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的撤并、农村金融风险转移机制主体缺位、农业资本市场的主体缺失和非正规金融缺乏有效的制度引导。469徐晓萍等也指出,虽然正规金融部门经历了机构分立和市场化等一系列改革,但是我国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正规金融部门是由政府控制的,具有公有产权的特征,由政府侵占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很高,致使正规金融部门亏损严重。农村金融系统的不合理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农民得不到充分的金融服务,只能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而金融管理当局对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它们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表现为它们只能依托关系、信任等私立秩序和独立执法来执行金融合约,由私人侵占导致的社会成本也很高,无法进一步依靠法律和有效监管来扩展其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发挥其金融媒介的作用。470何德旭等指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型融资渠道,但是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还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第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问题。金鹏辉指出,反思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三个方面问题仍然值得关注:一是排斥资金价格的作用,混淆金融与财政的职能;二是农村金融准入限制过度,竞争不充分,改革缺乏整体协调性,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数量少;三是农村金融改革在相当长时间是围绕管理体制改革,只是到最近才逐步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性。472王永龙也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次变革,事实上都成为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为,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方式。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比,无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都是相悖的。
另外,农村金融面临治理缺失和农村金融存在“逆向效应”。王永龙指出,农村金融的治理缺失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改革深化程度较低,陷入金融抑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足且缺乏有效竞争、政策性金融定位偏差配置功能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转换能力较低和“金融市场化偏好”导致城乡金融分治。同时,农村金融资源还存在“逆向流出”,即农村金融资源的反方向流出。
(二)农户信贷行为
1、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影响因素
何明生等调查得出,影响农户获得正规金融信贷资金的因素主要包括:(1)家庭耕地面积和劳动力数量对于农户申请获得贷款具有一定显著性水平的正向影响;(2)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农户是否得到贷款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3)家庭存款对农户家庭获得贷款具有明显的负向影响,这是因为作为内源性融资的存款使农户信贷资金的需求表达不强烈;(4)农业种植收入对农户获得信贷资金具有正向的影响但是并不显著,而养殖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以及家庭经营收入对农户获得贷款作用显著。其中,外出务工收入对信贷资金具有负向影响;(5)根据人均GDP排列的县别特征变量对于农户能够获得贷款具有负向影响;(6)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对融资非常重要。
2、农户选择融资途径的影响因素
钱水土等调查发现,农户选择融资途径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家庭受教育程度。选择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农户数基本上与农户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呈正比。(2)经济收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中高收入者,对于收入较低的人来说,他们的信贷需求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市场来满足。(3)社会资本。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基于人情网络关系,农户间的信用状况良好,农户更愿意选择该种方式。(4)借贷利率。非正规金融利率多样化,满足了农户不同资金的需求。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
徐璋勇等指出,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外在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强行介入,并造成农村正规金融组织的低效率以及市场规模的萎缩;其产生的内生性原因则在于农村中长期积淀的乡土文化能有效的解决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476钱水土等通过对温州地区的调查发现,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安排,在发展过程中孕育了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保证了它相对于正规金融的优势。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不需要在信息获取上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的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有效率。关键在于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社会约束力。
(四)改革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确立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荣共生的认识。金鹏辉指出,要建立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荣共生的关系,扭转过分强调前者对后者的无条件支持的观念。
第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贾广军指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将会有大量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然而农业项目投入大、周期长,工商资本参与后往往由于自身实力不足陷入困境、难以为继,只有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和弱质性,商业性信贷资金往往不愿意参与,因此,就需要国家充分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合理做出金融支持工商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安排,利用小额政策性资金,铺平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的绿色通道。
第三,通过政府支持促进农村金融发展。龙海明等指出,首先可以通过财政支持促使农村正规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力度达到临界水平,为下一期农村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提供最基本的条件;其次则是降低当前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在完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同时,形成农村金融与经济相互作用的机制;再次要尊重农村经济的选择,发展适合不同省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金融体系。当金融发展水平不高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政府支持。480曾康霖也指出,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事实证明主要靠商业性支农有很大的局限性,支持“三农”必须靠政策性金融。481徐晓萍等也指出,政府应该在完善改革环境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在推进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理顺和充实地方公共财政,排除来自地方政府试图控制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财政功能的企图;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剥离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负担,去除地方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借口,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482许圣道等也提出,政府可重点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帮助农民走出金融排斥的恶性循环,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金融体系。田霖认为,城乡金融地域系统的长期割裂是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主要障碍。将金融系统细化为农村与城市系统,通过检验发现,农村金融系统与经济增长只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农民还没有充分利用金融的资源导向作用和结构优化效应来加速发展经济。而城乡金融空间网络的缺失,成为城乡联通、协调发展的障碍,因此城乡金融一体化应是金融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建立普惠金融体系。韩俊指出,我们需要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以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其中包括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六,建立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何明生等指出,应该通过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让信贷机制回归其本质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发现能力,降低金融供需双方交易的不对称性。486何德旭等也指出,要消解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的重要障碍,就需要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或者在经济落后、自然关系仍占很大比重的农村地区引入具有金融包容性的金融中介。
第七,发展非正规金融组织。徐璋勇等指出,在制定农村金融政策时,不能一味地用政府的逻辑对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进行改革,而应当注重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即正规金融组织与农户自身的利益所在。应当清晰地认识到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及其在农村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一味地将其排除在农村金融市场之外所建立起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五)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业保险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吴豪等把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保险的研究概括为:从需求角度来看,由于农业保险需求的正外部性和一些其他原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因为农业保险的利益可能会被农民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另外也有研究认为,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与农民收入低下同保险费率高昂,以及农民对补偿收入的预期、农民的非完全风险规避性、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的存在、农村人口年龄结构、以及保费补贴高低等多种因素都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从供给角度来看,有研究认为农业保险的外部风险、偿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其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因此经营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或过多提供农业保险产品,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另外,很多研究也认为,农业保险不适合商业化经营。489张维等通过调查发现,面对自然风险,农户的保险意识依然不高。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比重低,与农户较小的经营规模、农业经营预期收入低、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比重下降、以及保费过高等因素有关。
第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尚未充分发挥作用。韩绵绵等指出,我国农业抵御巨灾的能力较弱,给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近年来频发的巨灾已经威胁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与财富的密集,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未充分地发挥作用。
2、我国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
第一,因地制宜选择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吴豪等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心理素质等都不尽相同的实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地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模式;492张维等也指出,根据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满足农民需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能引导更多农户参与农业保险。493韩绵绵等在借鉴美国和日本巨灾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也应建立多层次的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即发展与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建立农业巨灾专项基金、实行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
第二,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张维等指出,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经验证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是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保险意识尚未建立,农作物预期收入低,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并加大补贴力度,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会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牵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对农户参与保险的吸引力都是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