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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合理避税的理财产品

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人有两件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聪明投资理财进行合法避税,节税便是增收,然而绝不是偷税、漏税。所谓合理避税,就是在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效果。所以,首先应在日常生活中留心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其对纳税活动“合法与合理”的界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化减小税务支出;其次是明晰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意向与风险偏好,合理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以达到避税目的。

一、多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公积金避税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只是公积金不容易自由支取。

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不仅能够获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并且获得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能够保证本金安全。不光货币市场基金如此,所有的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都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期货或者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国债

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投资企业债券不但要考虑税收成本,而且要考虑风险。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居民个人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而每月固定存额,到期支取本息的储蓄。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教育储蓄能积零成整,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每月固定小额存储,积蓄资金,解决子女非义务教育支出需要。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

五、保险投资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六、二手房转让免税

二手房转让中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而除此之外的二手房买卖,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中高收入的家庭越来越多,中等收入人群已占到19%(根据2006年数据得出),并以1%的速度逐年递增。他们面对收入存款增长及银行利率调整以及股票、债券、贷款、基金、保险、黄金、收藏品等丰富的理财投资产品,众多家庭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单一的理财模式,现代投资理财的意识日见强烈。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因之收入结构、社会背景、信息来源、风险厌恶及所处生命周期等的不同,会形成各自的理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