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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为什么会上演公地悲剧——公共资源的滥用

一种物品,如果不具有排他性,则每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就会尽可能多的去利用它。如果该物品又具有竟用性的特点,即是所谓的公共资源,则它很可能很快就会被过度的使用,从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或组织的全部资源,(如公路、桥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矿藏、空气、阳光、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

现在多与公共产品易被损坏和权责不够分明相联系。草地属于公有产权,零成本使用,而且排斥他人使用的成本很高,这样就导致了牧民的过度放牧。厂商对消费者需求的需求类似于牧民对草地的需求。消费者需求也没有排他性使用的所有权,厂商对消费者需求的零成本使用必然会产生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另外,产业在进入者进入之前是无人所有的,谁先进入,谁先占有,市场份额对厂商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市场份额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样就会出现各厂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抢先的进入市场的现象。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当前经济建设中的过度进入问题所面对的是公有经济产权结构。在这种产权结构下,产权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由于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成本过高,造成了实际上的所有者缺位。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利益集团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搞建设,由于彼此信息不充分,造成了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

既然消费者需求和市场份额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它们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那么,就需要政府对这两种公共物品的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如采取市场进入的许可证制度等。同时,政府在重新界定公共物品产权时,也可能会出现寻租行为,还可能出现少数大厂商的垄断行为。这样势必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水平。因此,过度进入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对产权的界定来解决,而主要应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中来解决,要使市场机制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调节作用。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解决产业发展中的过度进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