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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二十 全面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概念

了理论与实践的困惑。就理论上的困惑来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日益走向自动化和智能化,被称之为创造价值的体力劳动者的人数日益减少,而被称之为吃“再分配”饭的“白领工人”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国民产值直线上升,人均收入不断增加。人们不禁要问:这价值到底是从哪来的?从党建实践来说,如果把劳动仅仅定义为那些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人类活动,那么工人阶级也只能是一线产业的工人,其他非一线产业的人员,包括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等,都得排除在工人阶级队伍之外,而这些人员却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成长壮大的。所以,按照片面的劳动观念,我们党的社会基础将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小,党将永远不可能代表先进生产力。这是违背我们党的宗旨的。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对“工人阶级”和“劳动”概念把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意味着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始终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

劳动过程的最抽象的表述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然而这一物质变换过程是与各个历史时代联系在一起的。劳动从最初的纯粹个人劳动过程,发展到协作劳动的过程;协作劳动过程本身又随着社会经济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它的特征,从体力劳动为主体的分工协作发展到以智力劳动为主体的分工协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精辟地论述道:“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协作时代的劳动者是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的所有成员。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这一社会化生产是与当代的先进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从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从一国经济转向全球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大趋势。在这样的大趋势下,现代劳动比之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劳动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劳动的社会性更加增强,但劳动的协作形式从集中转向分散,劳动内容从实体化趋向虚拟化。生产力要素的构成也从物质要素主导型向智力要素主导型发展,知识生产力已成为决定物质生产力、竞争力、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经营、管理、咨询、创造发明、程序、教育、技术、信息等智力劳动形式逐渐占主导地位,并成为改进和推动生产力的物质要素的主动力。这一切都表明,新经济时代正在促使劳动的主体形式向智力劳动形式发展。在知识经济或者说信息社会中,知识、智力作为生产要素的核心来替代工业时代的资本的地位。生产是知识主宰的生产,是知识的生产。信息技术运用于生产领域,带来社会生产力的新发展,原有的一线工人的体力劳动正逐渐被控制器、电脑、按钮来取代。随之,劳动力结构也发生深刻变化,大量直接生产领域的劳动者进入高素质、高技术的间接生产领域。知识工人越来越成为社会劳动者的重心,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初级阶段,工业化起步时间不长,又面临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我们要走通过信息化来实现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我们更应对劳动内涵有一个全面正确的把握。我们既应看到现存的传统产业中的劳动,更应重视新兴产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在向高科技产业转轨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劳动的特点是:多种劳动形式并存,传统劳动不断向智力劳动转变,智力劳动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创新性。各种形式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分工序列中有机结合,共同创造社会价值。

(二)各阶层、各领域的劳动者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积极稳妥地调整产业结构。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劳动者。在各个社会阶层中,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也为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为什么“老板”也是劳动者?首先,他们是社会分工序列的必要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了社会劳动所必需的相关职能,符合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劳动的含义。其次,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职能执行人时也没有否定其为劳动者。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股份制将资本与劳动的分离推到顶峰时,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资本的管理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这表明资本职能的执行人也是劳动者,而且是熟练劳动者,资本经营也是社会劳动有机组成部分。着眼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看到,各社会阶层中的人员都在以不同的劳动形式从事自己的工作和事业,以不同的具体劳动为社会价值的凝成提供实在因素。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还指出:“生产工人的概念不只是活动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新生阶层中的各类人员的劳动也应进一步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去理解,他们不仅通过管理协调社会劳动创造物质、精神财富,而且是在为社会主义创造物质、精神财■富。“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诚然,我们在承认“老板”是高级劳动者的同时,应该看到他们的个人收入中也包括了要素收入部分。这部分收入同样不能看成是高级劳动的报酬。作为要素收入,它同样是社会剩余的转化形式。《资本论》中的剩余价值范畴表明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资本家的利润是剥削关系的产物。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种新的社会阶层,但这些社会阶层生长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从而它们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产阶级。即他们的经营所得或资产收益不是剥削关系的产物,而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剩余的一部分。这一社会剩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所必需的,是在社会劳动创造的社会总价值中的必要扣除部分,其性质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它的存在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所以,他们在这些社会剩余中分割一部分作为要素收益是合理的、必要的。这些要素收益不体现剥削关系,而体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建关系和贡献关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通过市场协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公有经济的组织者、各阶层中的劳动者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分工协作,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社会价值。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齐心协力,同做贡献。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商学院)

-刘 灿-

(一)是知识创造价值,还是知识劳动创造价值

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是不断认识自然,积累知识并将知识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过程,科技知识及其物化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即使在工业经济时代,其作用就已经不容低估。马克思在当时就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但是在机器大工业时代,马克思更加注意的是资本对科学技术的利用和机器价值向产品的转移问题。

知识是属于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具有客观内容(信息)的意识形式。它不是人脑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过人脑的意识思维活动对相关对象的观念掌握。知识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能量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劳动成果,而不是人类劳动本身。这种结晶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就是马克思说的“价值实体”。知识与劳动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一样,都是生产要素层次的概念,当它们处于分离状态时,只是潜在的生产力,只有它们结合在一起时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同样,知识与知识劳动也是有区别的。知识本身并不创造价值,知识劳动运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