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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二十二 关于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选择

-曾国安-

(一)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应采取性质不同的调节政策

从居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看,居民收入的性质是不同的,有的是合法收入,有的是非法收入。无论从效率,还是从公平的原则出发,都要求政府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性质的政策。对非法收入政府则应依法予以剥夺,任何人都不享有占有非法收入的权利;对合法收入政府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都享有占有合法收入的权利,而且都有要求公共权力机构(政府)提供保护的权利。政府对合法收入的收入差距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节,这种调节不是收入占有权的剥夺,而是收入调节度的选择。当前,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因为剥夺非法收入、防止产生新的非法收入,都要依靠反腐败。公众对腐败现象十分不满,对腐败造成的少数人的高收入不能容忍。并且,腐败本身就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居民收入差距必须同反腐败结合起来,在经济转型期,应把反腐败作为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寻租、设租、内部人控制、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等等都是经济腐败的具体形式,腐败得以产生,与我国的法治水平低密切相关,因此反腐败当与法治发展并行,加快法治建设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由此,要解决非法收入问题,就必须加快法治化进程。

(二)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在调节的度上应采取不同的政策

居民的合法收入也是来源各异,有的来自于劳动收入,有的来自于资产收入,有的来自于转移性收入。政府对劳动收入、资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调节的度的选择上应该区别对待,对劳动收入的调节力度应该小于对资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调节力度。

无论何种收入,调节的力度都要合理,不能把收入调节作为推行平均主义的途径。如果那样的话,经济发展的动力就会减退,经济增长就会减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之势,但平均主义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平均主义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在行为上反映在对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收益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收益不予保护,纵容或者不干预非法侵占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收益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收益的行为,从而损害了劳动供给的增长和投资的增长,损害了经济的增长。因此在目前既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也仍然需要采取措施消除平均主义。

(三)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宜采取循序渐进的政策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以求起到抑制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目前不适宜采取激进性质的调节政策。因为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结构的变化很快,收入差距的扩大难以避免。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经济激励,激进性质的调节政策必然会减弱经济激励,从而会使经济体系内部内生的经济发展的动力衰减,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倒 U型变化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经过一个扩大的过程以后会向均等化的方向演变,政府应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工业化阶段的逐渐升级而逐渐加大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这样,在工业化完成之后,使居民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回到比较低的水平。

(四)政府的调节不宜预设固定的控制线

政府所应该做的是制定收入调节的法律,并确保法律的实施。预设收入调节的控制线既无必要,也不适宜。中国正处在加速工业化的时期,而且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在历史上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只有加快工业化进程,才能在不限制发达地区和中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消除或缩小这种差异。居民收入差距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不同,没有必要求得在任何时期都把居民收入差距控制在同一水平上。从世界各国来看,居民收入差距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有时上升,有时下降,有时稳定。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如此。收入差距扩大和缩小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速度、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收入差距缩小了,社会不一定就更稳定,经济不一定能取得更快的发展。在收入差距缩小的国家中,有的国家经济低速增长,有的出现了负增长,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国家中也是如此,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经济发达国家中,基尼系数上升的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普遍快于基尼系数下降的国家。理想的状态是经济高速增长与收入差距的缩小或收入分配的平等并存,但在实践中存在困难。根据中国的发展现状,政府当采取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措施,防止出现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但不应该预设一个固定不变的控制线。

(五)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同经济增长相协调

没有平等,会由内部产生反社会的力量,而没有增长,则会由外部产生反社会的力量,并进而引发内乱。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防御、控制外部的反社会力量的能力就越强,反之,则越弱。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面临着外部势力的侵扰。在经济全球化、资讯全球化的背景下,即使收入差距很小,甚至经济结果绝对平等,也不可能有制度和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是制度和社会存续、稳定的基础,只有使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的增长,才会有制度与社会的稳定。没有发展,就没有稳定,没有发展,整个民族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调节促进平等,提高经济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居民收入差距的解决应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或者说应该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动态化的过程中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在发展中、在所有人的收入都能获得增长的条件下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任何一项收入调节政策的出台都应该考虑到其对投资、生产发展的影响,收入调节政策应该有利于增加劳动供给,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促进投资的增长。

(六)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与反垄断相结合

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与垄断密切相关,垄断部门基本上都属于高收入行业,且垄断程度越高,收入水平越高,不解决垄断问题,与此相关的收入差距问题难以解决。因为行业垄断问题不解决,垄断部门的非公平交易问题(高定价格或“短斤少两”或寻租等)不可能得到解决,由此造成的垄断部门得自于垄断的高收入问题也就无法解决。居民对于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越来越不满,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垄断部门的高收入问题。反垄断不仅是解决由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资源在部门之间的流动,从而促进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的必要条件。

(七)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

解决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必须依靠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越慢,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会越严重。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依赖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现行经济体制所能提供的经济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消除非法收入、解决行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同地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等都依赖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这包括经济管制体制、就业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等的改革。因此,仅仅依靠收入调节政策是不可能解决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政府应充分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在收入调节中的作用,应当着力推进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八)政府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应予调整

由于政府在经济资源配置中仍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政府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政府结构使得中国历代政府基本上都是采取不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政府的干预成了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所实施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来看,可以说还是属于不平衡发展战略和政策。这种战略和政策实施的结果是政府难以摆脱“时而东、时而中、时而西”、“时而沿海、时而内地、时而边疆”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循环,或者说不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带来地区经济的发展差异和矛盾只好靠新一轮的不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来解决,而由此又会带来相同的问题。迄今我们还没有摆脱这种循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的重要原因是政府重点支持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虽然采取支持西部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从目前来看有其合理性,但长期推行又可能造成中部地区发展落后,造成新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新的居民收入差距。政府应该逐步调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思路,打破不平衡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循环,在税负地区公平负担的原则下,推行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使各地区公平竞争,自求发展,对经济落后地区宁可推行低收入保障政策。这样才能解决由不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循环扩大的问题。

(九)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手段的选择

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可以使用的政策手段很多,但选择何种政策手段及何种政策手段组合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应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人们更多地谈到要用征收累进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但应该说,征收累进性质的个人所得税虽可起到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目前不可能成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目前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是:(1)确保最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绝对收入增长;(2)提高劳动力的职业适应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流动能力。因此,政府应该采取以下主要手段:(1)增加低收入居民收入的收入转移政策;(2)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和更多的教育服务;(3)加快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同时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财产税制度,并且应积极鼓励第三种力量参与收入调节,逐步建立起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手段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