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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横山光彦检举证明书

(1954年12月4日)

我从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五月,任锦州高等法院次长。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七月其前任者佐古龙裕离任之后,我离锦州为止,任锦州铁道警护本队长(后改称锦州铁道警护军旅长)和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委员。在以上任职期间,我和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八月,根据承德驻屯日本军防卫司令官的指令,出席在承德伪热河省公署召开的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它在治安工作上和防卫委员会是互为表里的组织)。在会上协议决定,同年九月及十月拟进行大镇压的方针,我们和其他委员一起参与了策划。因治安肃正委员会决定的方针,而引起的各次逮捕事件,锦州高等检察厅的起诉,锦州高等法院的审判,和在检察厅的指挥下锦州、承德等监狱的处刑等全部罪行如下:

1.按照所谓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决定而进行的第一次逮捕事件。

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青龙县西郊及西南地区,由伪满洲国热河省喜峰口宪兵队、满军逮捕了三百二十四名进行反满抗日爱国运动的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在兴隆县东部地区,由古北口宪兵队逮捕了九十八名爱国人民;在承德县南部地区,由承德宪兵队,该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逮捕了五百三十六名,总共逮捕了九百五十八名爱国人民,其中,青龙一百八十五名,兴隆四十一名,承德二百三十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检察官随时赴各地起诉到锦州高等法院特别治安庭。该特别治安庭在青龙、兴隆接到起诉,随时开庭审判,在承德的特别治安庭和第二次逮捕的合在一起,同年十月至十一月份,在承德地方法院公判庭进行审判,结果:青龙,死刑四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约有一百二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约有六十一名;兴隆,判死刑一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约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约十名(在承德审判部分,在第二次逮捕事件中叙述)。

2.第二次逮捕事件。

一九四三年十月六日至十九日,伪满洲国热河省承德宪兵队及该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在承德东南地区,古北口宪兵队在古北口地区,喜峰口宪兵队在喜峰口地区,总共逮捕二百五十四名[应为二百九十二名]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其中三十名在承德,十二名在平泉,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检察官随时在以上各地起诉到锦州高等法院特别治安庭。特别治安庭在平泉、古北口接受起诉,随时开庭公审。在承德的特别治安庭,是和第一次检举的合计二百六十名,除一名送锦州高等法院外,同年十月至十一月,在承德地方法院经数十次公审,进行审判。关于送到锦州高等法院的一名,是在该法院治安庭(我和江上、畠山组成),同年十二月公审的。结果在平泉、古北口,判处死刑两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二十五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十一名;在锦州,判死刑一名;在承德判死刑的有三十名,无期徒刑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一百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有六十九名。

以上总括起来,逮捕总数约为一千二百一十二名[应为一千二百五十],其中起诉的五百二十四名,判处死刑三十八名,无期徒刑三十名,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三百零五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五十一名。被宣告判决的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由锦州高等检察厅指挥,在锦州、承德等地投狱服刑。郝席菴郝席菴,是原伪满协和会兴隆县本部本谷青年武装行动队队附。笔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