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市场化的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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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中国经济转变时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为在计划经济中基本上没有市场。中国自改革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引入了市场,于是就出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中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这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

中国的改革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1)改革目标未确定的阶段,大体上是从1979 年到1992 年;(2)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即1993 年以来。在这两个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有所不同。

在第一个阶段,由于改革的目标尚未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在这个阶段,人们正在对计划经济进行反思,开始感到排斥市场对经济的发展不利,提出了发挥市场的作用的问题。这时讨论得最多的问题是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就是由谁(计划还是市场)来配置资源的问题,而由计划来配置资源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来配置资源。因此,如何对待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对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由于在这个时期许多人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人们一方面已经开始认识到必须引入市场、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又担心导致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已经开始认识到计划经济的缺陷,但又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担心动摇了计划经济会否定了社会主义。于是人们想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而在如何结合上又有不同的意见。在一段时间内,占主导的意见是,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计划经济,从国民经济的整体而言,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经济,只能对部分不重要的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让市场来调节,作为计划的补充,也就是只让市场起补充的、辅助的作用。另外一种意见则比这种意见进了一步,想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建立一种双轨道运行的经济,以便取二者之长,去二者之短。虽然在1987 年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它已经相当接近于建立市场经济的体制,但在1989年的政治风波后,又倒退到坚持计划经济,只让市场经济起辅助的、补充的作用的模式,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在这段时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谈:

第一,由于受到以往的理论的束缚,在这段时间内,对市场的看法仍存在着偏见,只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补充的、辅助的作用。政府仍基本上直接管理着整个国民经济,限制市场作用的范围和市场的发展,以维护计划经济制度,虽然计划管理的范围在缩小。这时,政府已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但既然限制市场的发展,也必定要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定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不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领域(如对外贸易、金融、通讯、航空、铁路运输等)。在微观经济方面,政府控制着许多重要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管制着大量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着外汇和汇率,管制着利率。这样也就限制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在宏观经济方面,整个国民经济仍在指令性计划或者说在政府的控制下运行,政府控制着基本建设的规模和项目,控制着银行贷款的规模和项目,控制着对外贸易,等等。不过,在这个阶段,既然允许市场在某些方面起调节作用,市场自身就必定会发展,会突破对它的限制,同样,既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它也会突破对它的限制,与市场一起发展。因此,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渐扩大,而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范围则逐渐缩小。这样,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范围也在缩小。根据国家计委的一项调查,中央和省级实施的工业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平均比重,1984 年占80%以上,1988 年降到16.2%,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产值所占比重,1988 年占42.9%,市场调节部分占40.9%(《改革》1990 年第5 期第34 页)。实际上指令性计划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比这项调查要高,因为省和省以下的政府也给所属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而且有一部分指导性生产计划实际上变成了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更层层增加指令性计划产品的数量。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在国有企业中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1984 年为63.5%,1989 年为56.36%(董辅 等《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研究》,第286 页,人民出版社1995 年)。根据我们的同一个调查,在样本企业的产品量中按指令性计划销售和企业自行在市场销售的比例,1980 年为74.9%和25.1%,1989 年为49.9%和50.1%(同上,第292 页)。而在样本企业的购买和销售活动中,1989 年投入品按计划价交易的占57%,产出品按计划价交易的占31%(同上,第224 页)。但由于政府已经在计划经济中习惯于无所不管,所以即使是已经让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果政府认为需要,也可以让市场再退出来。例如,有些商品的价格已经不由政府管制了,而由市场来调节了,但当这种商品的价格迅速上涨时,政府会重新把它管制起来。在发生通货膨胀时,政府甚至会下达各级政府控制价格指数上涨的指标,为了完成指标,各级政府就会严格管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上涨,如需上涨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在这个阶段,由于市场的调节范围是不稳定的,受到改革中各派力量之间斗争的情况以及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的影响,市场调节的范围时而扩大,时而缩小,政府对经济、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的范围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虽然,总的说来,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范围在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在扩大,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经济的范围也在缩小,但并没有因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范围的缩小而相应地缩小,在指令性计划已经退出的领域,政府也往往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和控制。

第二,随着计划经济调节的范围的缩小和市场调节的范围的扩大,政府对经济、对市场的管理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段时期,政府开始在管理经济中运用三种办法,一些重要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调节的办法,对次要一些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实行指导性计划,由政府下达指导性指标,供企业参考,企业可以改变,另一些更次要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安排,政府不加干预。相应地,也将价格分为三类,即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场价格,按照这三类价格,政府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指导性价格由政府规定,同时规定允许企业围绕指导性价格自行上下调节的幅度,例如20%。在其他方面政府的管理也采取类似的办法。但指导性计划、指导性价格这类参考性指标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因此,实际上经济活动是在两个轨道上(即指令性计划轨道和市场的轨道)运行的。在指令性计划调节的范围内,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经济,而在市场作用的范围内,政府一般地只能用间接的方式管理经济。政府开始运用市场经济中调节经济的办法,即在市场作用的范围内间接地调节经济活动。例如,政府已不再向农民下达一些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产量等指标,而运用调节农产品价格(如粮食收购价格)的办法来引导农民的生产活动。对国有企业来说,出于产业、企业的规模和地位的不同,有些企业(如石油开采企业等)基本上仍由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来管理,有些企业(如纺织企业)则渐渐地基本上按市场的变化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而更多的企业则一方面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调节,另一方面接受市场调节,即允许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之外,根据市场的情况再生产一部分产品,企业除了按指令性计划出售产品外,还可以自行在市场上销售一部分产品。但即使是已经没有接受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国有企业,政府对它们的干预还是很多的,它们的自主权受到种种限制,有些自主权只是名义上给了企业,实际上企业无法行使。政府下放了一些权力,但下放的权力往往被下级政府所截留,未下放到企业。由于“政企分离”难以实现,企业也难以按照市场的变化来经营,而市场也就难以正常运行。

第三,在这个阶段,政府对市场的运行是很不熟悉的,常常用计划经济的眼光来看待市场的活动,把正当的市场行为看做是不正当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也常常用计划经济中的办法来管理市场的活动。在改革的初期曾把长途贩运、正当的投机活动等作为经济犯罪加以禁止和严厉制裁,这是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因为在计划经济中商品的流通都是由政府通过计划来安排的,不允许私人贩卖商品以谋利,否则就会破坏商品流通计划的实施,因此必须禁止和制裁。甚至在市场经济发展最早、最快的浙江省温州市,也有一些人由于从事商业活动而被关入监狱。那里的政府受到的政治压力是很大的,政府的干部一批一批地被更换,他们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那里的政府也会作出一些不利于市场发展的事。在这个阶段,各级政府还常常把计划经济中的办法用于管理市场,认为这是政府对市场的必要的干预。例如,许多地方采取了保护本地市场的措施,不许本地的资源流向外地,不许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湖南省曾在道路上设置武装岗哨,禁止湖南的大米、猪肉等农产品流入广东省,以便制止湖南省农产品的涨价,避免降低本省居民的生活水平,殊不知,这样反而压抑了湖南省农民的收入的增长,也压抑了湖南省农产品的生产的增长。所以,在这个阶段,市场的发展受到政府的不正当的干扰是很大的。市场被行政区划所割裂,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在正规的市场难以甚至不许发展的情况下,非正规的、灰色的、黑色的市场在偷偷地发展,市场的力量顽强地要冲破行政的压制和封锁。

第四,在这个阶段,一个特殊的现象是,各个政府部门办了许多公司。在这里,政府自己不是作为球赛的裁判而是作为球员参加踢球了。这大约发生在80 年代的中期,在市场已经开始发展的时候。其实也不仅是政府办公司,军队、学校、团体等等都办公司,这似乎反映出政府对市场的看法有了一些改变。但政府办公司恰恰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政府办公司起初是由于政府的经费不足,想弄点预算外收入,以补充预算内资金的不足,当时中央也曾号召各单位“创收”,随后,“创收”成为政府各机构支付各种额外开支(如请客送礼)和发奖金的来源。政府办公司的弊病很大。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助长了腐败,也妨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80 年代末,曾对政府办公司进行过一次清理,但因为触及各个部门的利益,阻力很大,收效甚微,最后不了了之。政府反而办了更多的公司,并一发而不可收拾。

总的来说,在这个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刚刚产生,政府左右着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政府想发展市场,另一方面只想让其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以补充计划经济之不足,不允许其超越范围,动摇和威胁计划经济。甚至把主张实行市场经济的意见批判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计划经济”,而否定计划经济就是否定社会主义,那是很严重的政治“帽子”。尽管政府的力量使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市场被割裂、扭曲,但是,一旦允许市场存在和发展,市场就不受政府的约束而不断扩张,蚕食计划经济的领域,动摇其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在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开始的。在1989 年发生的政治风波以后,关于计划和市场的争论朝向维护计划经济的方向逆转,重新强调坚持计划经济,批判市场经济。看来,改革要倒退了。但是,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市场已经有了相当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市场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已经从各个方面显现出能比计划经济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在市场的顽强进攻中,计划经济节节败退。如果硬要维护计划经济的体制,让市场缩小甚至退出,把改革拉向后退,只能造成经济的严重混乱和倒退,人们也不愿再过计划经济中那样的生活。而对这种形势,邓小平到南方视察,发表了一系列讲话,终于把局势扭转过来。1993 年,正式确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从而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体如下:

第一,政府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政府制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图,主动地推进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为市场的发展扫除各种障碍,推进各项改革。由于实行双轨制的努力已被否定,政府的责任在于,如何使计划经济体制能顺利地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的努力下,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不久前,中央计划部门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只剩下12 种,主要是资源短缺的能源、原材料、国防用品。政府只控制少数农产品的价格(如粮食的收购价格等)和少数工业品的价格(如石油原油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商品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已占95%以上,在工业品出厂价格中,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已占生产资料的96%以上,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已占85%以上。在外贸方面,已经取消了进出口总额的指令性计划。目前,只有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和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还有待放开。在推进市场化的改革中,政府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改革国有企业。政府已经看到,如果为数巨大的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是难以全面建立的。但国有企业如何改革,仍存在分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担心出售国有企业会导致私有化,地方政府则已经难以承受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想尽快通过出售国有企业卸去负担。这主要涉及大量的小企业。中央政府决心要在三年(从1998 年起)左右时间内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在发展市场经济中,金融的重要性突出出来了。如果没有健全的金融体系,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政府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国家独资的专业银行和大量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这些计划经济的国家专业银行在转向市场经济的商业银行中,困难重重。最大的困难是它们的主要客户——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甚至不愿归还到期借款和支付利息,从而使得这些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重相当高,不仅存在巨大风险,而且难以转入商业银行的轨道。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债务负担沉重,其中有些实际上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政府正致力于整顿、化解和防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除此以外,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正努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当前这也是迫切的任务。由于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给国有企业的改革带来了困难:为承担职工的种种社会福利,企业的财务已难以承受,但它们又难以将多余的职工精简出去。失业的职工更遇到了巨大困难。总之,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承担着艰巨的任务,面临着巨大困难。这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

第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管理市场以至整个国民经济,但政府只能依据法律来管理。在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政府(这里的政府,除行政部门外,还包括立法和司法部门)必须致力于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并执行这些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对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立法和执法本是政府的工作。但对处于转变时期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是一项特别繁重的任务。因为,所有涉及经济的法律都要从头制定起。政府要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法律不仅约束各市场主体,也约束政府自己。这对政府来说,是很大的转变。在计划经济中,政府的权力至高无上,政府不仅是社会资源的配置者,决定和指挥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政府的权力甚至扩展到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工作和生活(如就业分配、商品的配给)。这是最典型的“人治”,政府及其官员有权决定一切。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行法治,因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政府只能依法治国,政府及其官员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对已经习惯于“人治”的政府及其官员来说,要适应这种转变很不容易。他们有时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活动,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甚至有些官员公然藐视法律,置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中国的市场存在许多混乱。发生混乱和混乱难以治理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政府及其官员的这些问题是一个原因。例如,制造假冒商品的问题难以解决,就与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或打击不力有关。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有些政府部门或官员自己就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如走私等。同上个阶段相比,由于市场的力量进一步加强,一些政府对市场的分割和对本地市场的保护虽然还多少存在,但已经不大有效了。

第三,在这个阶段,由于加快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经济、对市场的调节也逐渐地由直接的调节为主转向以间接的调节为主,例如在经济过热时利用提高利率、收缩信贷的手段放慢经济的增长,而在出现经济下滑时采用增加基础货币、降低利率、增加贷款等手段刺激经济的增长。从1996 年5 月以来就六次降低了利率。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建立中,还不能有效运行,同时也由于政府还不熟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经济,政府在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调节经济的同时,有时也运用计划经济中控制经济的手段,例如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控制投资的规模和项目等等。

第四,如上所述,在上个阶段后期,制止政府办公司未获成功,到了本阶段,政府办公司更变本加厉,甚至连公安、法院等机构也办公司。这些政府办的公司利用政府的权力和方便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甚至垄断的地位。例如,主管城市交通的公安部门要求汽车装安全带,但规定必须由它办的公司安装安全带,才能取得它的认可。政府办公司扭曲了市场,造成了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导致了官员的腐败,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1998 年,中央政府终于要求这些公司一律于年底前与政府、军队脱钩。这是重要的决定。不如此,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市场也不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五,在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职能必须有根本的转变。政府不再是计划经济中的资源配置者,政府也不再是微观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政府更不能是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的活动的决策者。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纠正市场的失败,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以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价格的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政府的职能的转变又要求政府机构的改革。原有的庞大重叠的政府机构是适应于计划经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在转向市场经济后,它们不仅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而且更成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严重障碍。不说其他,仅仅是原有政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效率丧失殆尽。还需要指出,在转向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和机构不进行彻底的转变和改革,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就会转化为获取金钱的权力,成为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事实上,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只要他拥有一点权力,这种权力就可以成为能换取金钱的砝码。甚至连一个小小的办事员、秘书都具有可以换取金钱的权力。因为他们虽然无权决定某一件事,但如果不通过他们,就无法使需要获得批准的事项到达有权决定者之手。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已经成为能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是很困难的。改革以来,政府机构改革已经进行过多次,都未获成功。每一次改革,合并了一些机构,精简了一些机构,撤消了一些机构,但是由于政府的职能没有根本转变,还在管许多应由市场管、非政府的自律组织管、企业管、居民个人管的事,这样,合并后的机构形式上合并了,实际上合并前的机构仍按原样在活动,精简了的机构慢慢地又膨胀起来,撤消了机构以后又改头换面复活了。问题何在呢?在于对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没有界定清楚,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没有界定清楚。还在于政府已有的权力,谁都不愿放弃,而且都要扩大。同时,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由于市场不发达,不完善,许多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还难以在市场中解决,还得找政府解决。1998 年开始了新的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央政府的机构大大减少,政府的人员大大减少。1999 年将要对省和省以下的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希望这次改革能够获得成功。

目前中国虽然还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但为了确定政府与市场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现在就需要考虑中国将建立怎样一种模式的市场经济。因为在不同模式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有不小的差别的。例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中就与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中有大的差别。在欧洲,法国与德国也有差别。那么中国将采用哪种或接近于哪种模式的市场经济呢?在中国还未作深入的研究。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也未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弄清这个问题却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前提,因为只有确定了要建立怎样模式的市场经济,形成怎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知道应该怎样改革政府机构,以建立与这种模式相适应的政府机构。从已经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看,似乎是按照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说,类似日本或韩国的那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日本的经济进入长期衰退后,特别是在发生亚洲金融风暴后,国际上对日本和韩国的市场经济模式有许多讨论。中国也有些议论。有些人认为日本和韩国在经济中发生的问题与政府对经济、对企业、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有关系。是否如此呢?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将如何呢?这是尚待认真研究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完成以前,在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以前,需要政府对经济有较多的干预,这是必定的。因为,这时市场还不能有效运作,市场的规则尚待建立,国有企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政府不对经济、对企业、对市场多加管理,可能会发生管理的真空,出现经济生活的严重混乱。但政府干预经济、干预企业、干预市场也会造成另外的问题。因为,首先,这时政府仍习惯于用管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市场,如下达指标、下达命令或运用其他行政手段等。这对于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不利。对于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也不利。其次,在计划经济中政府官员养成了一种政府无所不会、无所不能的观念,以这种观念管理市场经济就可能发生失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做出错误决策,如果企业自己不加以纠正,市场会强迫其加以纠正。而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由于市场的力量还不强,而政府官员又很自信,政府的错误决策就较难纠正。从中国的政治体制来推测,即使在全面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政府对经济、对企业、对市场的干预也会是相当强的,也就是会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而不会是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有长处也有短处,如何吸取日本和韩国的经验,扬其长处,避其短处,就是重要的研究课题。从各国的情况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在发生变化。里根和布什奉行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反对任何工业政策,认为工业政策就是想用国家来代替市场,进行一场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的尝试,即要筛选出未来的胜利者和失败者。但实际上他们都在推行隐蔽的工业政策。而克林顿则推行公开的工业政策,要求国家在经济方面起积极的甚至核心的作用,把重新夺回美国在技术和工业的领先权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参见德国赛康德博士著:《争夺世界技术经济霸权之战》第十二章,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年)。日本似乎也有变化,政府对经济、对企业、对市场的控制有所放松,日本的市场正扩大对国外的开放,减少了政府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非政府的自律组织对约束成员的行为、维护成员的利益、调解经济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等能起到政府起不到或难以起到的作用。这些自律组织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有了一批真正能起作用的非政府的自律组织,政府就可在许多方面不介入或不直接介入市场的活动,避免政府的介入带来的各种问题。从现在的情况看,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民间的各种自律组织(如商会、证券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较难发展,即使建立了,也很难真正发挥其自律的作用,而往往是附属于政府,或者不过是政府的相应机构的另一块招牌。因为这样更便于政府介入市场活动,干预市场活动。但市场经济的性质及其运行特点决定了,在微观领域,政府不宜直接介入市场活动,而应该超越于市场,由各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管理,让各种自律组织去进行自律管理,使这些组织不致成为准政府组织或变相的政府组织。政府应主要在宏观领域对经济、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使政府与企业分离,使企业真正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这里说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政府与企业分离了,企业就能真正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市场的活动,而政府也就难以不恰当地干预市场了。如何使政府与企业相分离,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82 年。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 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 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 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 年。

董辅、唐宗琨、杜海燕主编:《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研究》,人民出版社,1995 年。

本文系作者为参加1999 年3 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日本立命馆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国与日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研讨会”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