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市场化的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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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与期货立法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国际化,期货市场已成为国际化的市场。芝加哥、纽约、伦敦等地的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商品(实物商品和金融商品)的价格和交易状况,成为世界各地的企业界、金融界乃至政府关注的中心。它们的价格变动影响甚至左右着世界各地的相应商品、相关商品的价格,进而影响着世界各地经济的变动。

我国的期货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时间短,交易的商品品种少,市场的交易量小,加上政策上严格禁止涉外期货交易,我国的期货市场基本上还是一个国内市场。只有那些与国际期货市场交易的品种相同的少数商品,才是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的。但是,我国的期货市场迟早是要走向国际化,与国际期货市场连接,并成为国际期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这是因为:

第一,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融合于国际市场。1994 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3.6%(笔者按现行汇率粗略计算)。对于一个大国来说,这是相当高的比重。它反映出我国的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已相当紧密了。国际经济的变化必定会对我国的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二,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但作为一个大国,我国的经济总量是巨大的。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还难以断定目前居世界第几位,但居于世界各国的前几位是无疑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1 世纪上半叶跃居于世界第三位或第二位也是可指望的。这就是说,从经济的总量来说,我国经济的变化,必定也会对国际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我国的一些产品的产量目前已居世界前列。1994 年,我国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中,谷物、肉类、棉花、油菜籽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大豆、甘蔗居第二位,我国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的有煤、水泥、棉布、电视机,居世界第二位的有钢、发电量、化肥、化学纤维,此外,糖产量居世界第三位,原油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有一些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进口量都相当巨大,足以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变化。

第四,在我国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已进入我国越来越多的产业。截至1995 年,外商投资实际投入额累计约1350 亿美元,1995 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达1098 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39.1%,其中进口部分占全国进口总额的47.7%,出口部分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1.5%。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也在提高。外商已进入我国国内的金融市场、证券市场(B 股),这两个市场还将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如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组建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等)。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我国的市场将进一步开放,进一步与国际经济、国际市场接轨。

从上述几点来看,我国的期货市场只有走向国际化才能适应并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的需要,才能适应我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才能减弱国际市场的波动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才能为外商进入我国市场创造更良好的环境,也才能促使我国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我国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品种(包括实物商品和金融商品)应有更多的商品是国际期货市场大量交易的商品,这些商品又是我国市场有足够多的生产量或消费量的。这些商品的期货合约的制定,应尽可能参照国际期货市场。交易更多国际期货市场的商品品种,将使我国的期货市场成为国际期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些商品品种上,我国的期货市场的价格既会受国际期货市场的影响,同时在我国交易量大的品种上,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也会越来越大地对国际期货市场的价格产生影响。

(2)我国将根据国内市场的需要独立开发一些期货商品品种,其中有些品种,由于我国在世界的生产量和出口量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期货市场上这些商品品种的价格变化将影响甚至左右国际市场的价格。

(3)我国将不仅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在国际期货市场参与套期保值的业务,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投机业务。

(4)根据条件,开放我国的期货市场,将允许境外的企业、投资基金和期货经纪公司进入我国期货市场,或从事套期保值,或参与投机以及从事与期货市场相关的业务(如咨询、仓库业务等)。

(5)开展与国外期货交易所的合作、联网、利用时差,各自在对方收市后交易对方上市的品种,这将使我国的投资者能参与他国期货品种的交易,他国的投资者能参与我国期货品种的交易。此外,在信息交流、结算和交割等方面也应加强国际合作。

(6)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在切实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

下面拟从期货市场在立法上如何保证和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问题谈一点意见。

在期货市场立法上有以下几方面需要考虑解决:

第一,我国的期货法律必须尽可能与国际的期货法律接轨。这是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保证。期货市场作为一种已经国际化的市场,除了有各国自己的特点以外,逐渐形成了一些共同的规范和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控制市场风险,发挥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确保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以及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它们是任何期货市场都必不可少的。期货立法必须以此为宗旨。我们的期货立法也不能例外。举例来说,国外的期货市场一般都实行政府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是建立统一的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防止不正当投机、确保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所必需的。有的国家如日本,不同期货商品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管理的体制已经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我国在制定期货法中必须吸收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中规定了“实行国务院期货主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就体现了国际期货市场的共同经验。在我国,存在两种与此相背离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实行多部门和多级的管理体制,如果这样,必定会造成市场的分割,各部门、各地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自己所属企业的利益,必定会使他部门、异地区的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另一种倾向是扩大政府管理机构的权力,削弱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将尚待成立的期货业自律组织变成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或下属机构,如果这样,政府管理机构要么成了“救火队”,四处“救火”,要么为了防止发生“火灾”,连“点火烧饭”都严加管制,这样,或者市场会四处“冒火”,或者市场连热气也没有了。如果我国的期货立法不遵循国际期货市场的共同规范和规则,即使我国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国外规矩的投资者也不敢进入,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他们面临的风险太大,他们的合法利益没有切实的保障。

我国的期货立法自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但这种考虑不能超越国际期货市场的共同规范和规则。例如,在期货管理体制上,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中规定,“期货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若干地方设立派出机构,行使其授予的监督管理权”(这里吸收了美国的经验),同时又规定,“在派出机构监督管理范围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期货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地方政府有关机构,行使其授予的监督管理职权”。显然,这种授权应该是有限制的、明确的,以免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实际上成为一级主管机构。

确实,在国际期货市场中,各国的具体做法在一些方面是有差别的,甚至在一国内也有不同的做法。例如,英国的5 家期货交易所都是公司,但其中4 家是非营利性公司,会员就是股东,也就是我们说的会员制,另一家是营利性公司,股东是股东,会员是会员,二者是分开的。我国采取哪一种形式可从自身的情况和考虑出发,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使其符合国际的规范。例如,我国决定实行会员制,那么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就必须以会员大会为权力机构,必须由会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聘任或解聘期货交易所的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这是会员必须有的权利。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就是这样规定的。当然,鉴于期货交易所的专业性很强,期货主管机构应审查理事长是否具备所需的资格和条件。但是,如果不是这样,仍像以往的国有企业那样,由政府主管部门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那就同会员制的国际惯例相违背了,也同《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将来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了,外国的机构成为了我国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其作为会员应有的权利岂非被剥夺了么?这样,我国的期货市场又如何国际化呢?

第二,我国的期货市场要国际化,就必须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目前,虽然没有开放,但今后迟早是要逐步开放的。而要开放,就必须在立法上为开放创造必要条件。为此,在《期货交易法》(草案)中并未禁止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参与我国的期货业务,而是规定“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成为中国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协会会员的,必须符合中国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经期货主管机构批准”。当然,期货主管机构是否批准以及何时批准,那应考虑实际的条件是否成熟。当我国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时,还必须清理以往颁布的有关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各项规定并加以废除。一旦对外开放,对外国投资者就要实行国民待遇,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要求其遵守我国法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禁止其挟资金的优势操纵市场,并应对其各种违规或违法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期货立法还应该为我国的投资者进入国际期货市场,从事境外期货作出规定。考虑到从事涉外期货要求有更高的条件,在期货法律中对从事境外期货的经纪机构的条件也必须作出比从事国内期货业务者更高更严的规定。例如,在《期货交易法》(草案)中,规定的注册资本更多,必须具有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必需的通讯和设施,必须有熟悉境外期货的业务人员等等。为减少从事涉外期货的风险,还规定,从事境外期货的期货经纪机构应向期货主管机构指定的银行交存一笔营业保证金。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主管机构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可以委托境外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进行,也可以自己直接进行,为此,它们必须成为境外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会员并成为期货业协会会员。这些都必须在期货的法律上作出规定,以便有序地、有管理地开展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这些规定也基本符合国际的规范。对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业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包括兼营机构),必须制定一套管理办法,这套办法也应符合国际期货市场的规定(包括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特殊规定)。

要使我国的期货市场国际化,仅仅有相应的期货法律的保证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一些有关法律的配合。例如对外贸易的法律、银行法律、证券法律、外汇法律、税收法律、工商管理法律等。因为,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涉及到出口管理(为了交割等)、银行和金融市场管理(如结算)、证券市场管理、外汇管理(如外汇的兑换和进出)、税收管理(如所得税、关税的征收)等等。在相应的法律中都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应有助于在条件具备时开展境外期货交易,促使我国的期货市场国际化。除此以外,由于期货交易中常常会发生一些纠纷,需要仲裁或经由法院审理,为此也必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这种规定也应参照国际惯例。对涉外期货的仲裁还需作出特别的规定。为此,在《期货交易法》(草案)中特别规定了:“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期货交易纠纷,应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不在此限。”

上面所提到的《期货交易法》(草案)的一些规定,由于草案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后将怎样修改尚难断言。涉及到期货交易法的上述一些规定,只是反映了起草小组(包括笔者个人)的看法。我们在起草《期货交易法》时,考虑到期货市场是国际性市场,我国的期货市场迟早要走向国际化,因此在起草中尽可能使本法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共同规范和规则接轨。同时也考虑到我国迟早会开展涉外期货交易业务,因此,在起草时对开展涉外期货作出了一些规定。

本文系作者为1997 年11 月在长沙召开的“证券与期货市场发展高级研讨会”提交的文章

原载《会议资料》

§§第七部分 金融与财政

打破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是金融改革的方向,是金融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对经济、金融的全球化,我国不能置之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