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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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平正义的基本概述

本章学习重点

1.深刻理解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2.深刻理解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

3.深刻理解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

4.深刻理解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

5.深刻理解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6.了解公务员崇尚公平的要求

7.了解公务员履职为公的要求

8.了解公务员要办事出于公心的规定

9.深刻理解公私分明的基本要求

公正廉洁是对我们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公正廉洁,首先要做到公平正义。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并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我们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关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平的基本概念

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参与的人或者团体,他们具有一致的属性,如投入、获得等。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公平也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正当的秩序等,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

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究公平的行为。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各项竞技活动也以公平为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即主要成员制定、参与并遵守。

(二)正义的基本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治的基本来源,更是法治的追求与归宿。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连。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中的正义,都兼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的正义,具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

从本质上讲,公平正义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作为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的评价标准,属于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码。它不专属于哪个具体领域,但又可以在所有有价值存在、需要有价值评判标准的领域内找到它的存在。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变幻无常的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

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

我们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四)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

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第二,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它包括哲学、社会政治、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的道德品质和要求,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的概念和理念。这些理念相互依存,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代替。

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到了政治学那里,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

如果从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第三,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

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

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二、公平正义的主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所有人的梦想和愿望。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我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落实好公平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学说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

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社会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产生过许许多多的不同流派,即使社会主义者自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会怀疑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甚至连一些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说,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缺乏的恰恰是公平正义。

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当时之所以激烈批判资本主义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紧迫任务

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特别强调公平正义。几次中央全会的决议都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时,就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更是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论述深刻阐释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领会和把握这一论述的丰富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所谓公平,一般指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指行为的正当性或道义性,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公平与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有合理差异,但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也从本质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着眼点、直接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同时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逐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2.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正向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即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包括逆向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作为一项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其他方面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没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举措。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信任有所下降,仇富仇官心态较为突出,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信访数量、群体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

而利益失衡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是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就业机会不够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够平等、医疗保障机会不够平等、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司法不够公正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和谐的实现。因此,下大力气纠正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保障公平正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建设。

创新发展理念,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这与当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我们的发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创新,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重点加强建设的制度领域主要包括: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和谐司法保障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点。民生是人民的生活、群众的生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各方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在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的同时,加快发展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同时,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四)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平等和公平是启蒙运动提出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20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追求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指出,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所有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要关注点。社会民主主义要构建的福利国家有两项目标: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同时也要保护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个人。

吉登斯认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和理想,是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要创造的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高峰论坛明确提出了“根除贫困,促进充分就业,培育稳定、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的宣言。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正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由于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广大劳动人民翻身成了社会的主人,才使中国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

同样,今天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要想维护、巩固其执政地位,也必须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不解决公平问题,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宗旨,广大劳动人民也不会答应。保障公平正义实质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五)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评判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有关社会价值的学说可谓精彩纷呈,“利益”说、“自由”说、“效率”说、“秩序”说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

承认、肯定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奉“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

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退化为原始丛林。

效率是社会发展必需的,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

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秩序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将社会导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见,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它们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有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所以,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主流价值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埋身于具体事务,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国家的本质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公平正义。

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矛盾已经影响了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逐步地消散于无形之中。

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因此,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三、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一)权利公平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权利公平所指的权利不是人所现有或应有的所有权利,因为机会、分配也是权利,将权利公平的权利含义扩展到所有权利会引起公平正义各项内容在概念上的混乱。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与生存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权利公平,与发展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是指在人的类的意义上讲,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应该平等,而且必须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的绝对平等。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才能真正体现。

权利公平是底线公平。权利公平只是在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因而是最低水平的公平。如果社会公平长期低于这个水平,一部分人就会过着非人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就难以维持。

权利公平是实体公平。因为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所以权利公平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绝对值,而不是某种可能性。

权利公平是消极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努力保证其全体公民的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权利公平只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最低水平的公平。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只有实现了权利公平这个前提,才有可能谈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

(二)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

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发展权是指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我们一般所讲的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在发展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在生存权的意义上不能讲机会公平,因为在现代社会,对生存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在机会公平的水平上,而应该是在绝对公平的水平上。

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换言之,机会公平强调的是程序的公平,机会公平是可能性的公平。

机会均等意味着一个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它既不承认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别,也不承认那种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封建等级差别和特权,而只承认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

机会公平是主观条件的公平。人的努力程度和能力不同,对某种利益追求的结果也就不同。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主体获得相关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机会公平是积极权利的公平。机会是需要人去把握的,对机会的把握是需要人去积极地争取的。人的努力程度不同,可以获得的机会也不同。机会公平其实是指社会不能对人们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指社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权利公平是前提,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分配公平是基本要求。不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社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

要实现分配公平,需要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为社会各方面创造公平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机会。或者说,要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不为人们地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当社会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分配公平也就能得到了基本的实现。也就是说,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当然,机会公平只能保证分配公平的基本实现,而不能保证分配公平的绝对实现。因为人的能力不同,主观努力不同,同样的机会不一定能有同样的结果。

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

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

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规则公平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可以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

从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一方面要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良法”或“良制”。

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规则公平是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其实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这些制度存在于政治建设领域、经济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规则公平是形式,其内容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

规则公平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规则公平是指社会运行规则本身要合乎理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体现公平的规则一方面要反映和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社会运行规则本身的规律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我们既不能仅凭主观愿望制定规则,又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规则公平是形式公平。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根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所形成的规则已经充分反映了社会公平的实质内容,因此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区别对待。而且,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法治的统一性原理,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其效力所涉及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遵守,不能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群体。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中。这些规则通过各自的途径,教育、引导、强迫人们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规则,作为所有这些规则中最低层次,却最具普遍性的要求,以其独有的国家暴力为后盾,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不赞同根本保障的提法,因为建立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法律不过是对这种机制的制度化表达,如果有效的机制建立不起来,仅靠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

(四)效率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在一起求公平。抛开效率而言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失偏颇,也没有意义。

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这样,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观念,即效率公平。其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它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央虽然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问题,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

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离开了效率的公平,是愚昧的公平。马克思主义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文明的人类绝不应该去追求低效率的公平。分配公平是发达公平,指的就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当然,这只是总的要求,具体到一定的形式,则要灵活处理。但这种灵活处理的最终目的,不能离开效率。

(五)分配公平

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指每个职业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

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社会成员中的老弱孤寡、体残多病、下岗失业者,无法从事正常的社会劳动,并不表示他们从不从事社会劳动或不愿从事社会劳动,他们理应在分配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这也是公平的、合理的。

分配公平是实体公平。分配公平指的是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人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公平不是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分配公平是矫正公平。分配公平不仅是发达公平,而且还包括矫正公平。因为发达公平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以贡献为依据。这样很可能使竞争能力低的人无法保证权利公平,从而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因此在发达公平的基础上,要针对发达公平的弊端进行一定的矫正,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底线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分配关系,所以说,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当然,机会公平还有他自身的价值,那就是,它用它自身公平的程序本身从过程的角度表明了社会的公平。

分配公平的内涵兼有平等与公正两重含义,即在承认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条件下,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有失公正的分配进行矫正。因此,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评价时,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即“市场公平”。指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应当与个人投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相称等量投入取得等量报酬,高投入、高效益者应能获得高收入。这主要靠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来实现。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指在市场公平的基础上,由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使个人收入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然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

(六)社会保障公平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对贫困群众,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即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必须提供社会保障,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四、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

公平正义历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要想在我国实现公平正义,就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标准办事。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一定要了解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一)基本原则

第一,保证原则。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只有摒弃了这些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三,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四,社会调剂的原则。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二)基本标准

第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三个有利于”为基本标准。“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应将“三个有利于”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其首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条件,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三个有利于”是以增进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价值标准的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民群众。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利益才能进一步得到保障。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基本标准。离开这个基本标准,一切都是空谈。

第二,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标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指人对束缚和限制的超越,强调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括人的认知、能力、政治和文化等多发面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胡锦涛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也就是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物质上的丰富,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始终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

第三,公平正义的特殊标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一些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形态或者是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也许有人提出异议,既然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还要搞特殊的标准呢?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平均主义。

特殊标准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特定人群。比如说,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就是一种公平正义。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国家通过加分政策是从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调节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公平正义存在着一些特殊标准,这些标准的本质在于调节区域间的差异,更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

自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大地上徘徊以来,公平正义就一直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并指导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中心线索。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认真研究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考察和深刻反思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对于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创立及其伟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在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异化的现实批判中提出来的,是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科学反思的结果。早在18世纪和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就从“公平”、“正义”、“平等”、“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理想。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资本主义是不公正、恶的代名词,社会主义是公正、善的化身。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正确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与阶级力量,所以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公平正义观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和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分配关系本质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

马克思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表示了极大的蔑视,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诉诸道德或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肯定会误入歧途。所以马克思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要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文字,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在对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

它不是从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抽象和空谈出发,而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性分析,基于对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公正观的批判和“扬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

(二)公正是历史的、社会的和阶级的范畴

在对社会公正概念的把握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对在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小资产阶级认为正义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赋予正义一种永恒的、绝对的地位,看不到公平、正义等观念、范畴不能脱离产生它们的现实条件。

在恩格斯看来,公正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正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现实的。对公正问题的考察,不能从抽象的唯心主义人性论或历史观出发,而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上的公正概念进行唯物史观的考察。这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抽象描述和所谓“永恒不变”的理解,实现了质的飞跃。

(三)实现社会公正是渐进的过程

在对社会公正内涵的理解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只有相对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公正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进步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取代封建社会,是社会公正发展的重要阶段,但那也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公正而言的。

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巨大飞跃。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不可能存在“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渐进过程的思想,为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公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四)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

在对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公正的衡量也是以某种尺度为标准的,但这种尺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的尺度,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尺度应该是根据职业者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全部收益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分配给职业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劳动尺度来计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即按劳分配,以劳动来衡量才是公平的。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时候,分配的公平不再以劳动来衡量,而是以人自身的需要来衡量才是公平的。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平衡量有标准,但这个标准也是历史的发展的。

(五)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正的条件

在社会公正的实现路径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现相应的社会公正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并认为这对实现社会公正起决定性作用。他们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种社会制度的存亡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否可能。

资本主义是人类实现社会公正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公平也只能渐进发展。他们在指出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是导致社会不公根源的同时,也肯定了资产阶级社会实现了较之于过去要高得多的社会公平,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自由,它用金钱的利剑斩断了一切血缘和等级束缚。

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理想社会形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为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和目的的统一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公正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它既是对西方近现代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也是对当代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的矫正;它改变了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出发点,首次揭示了社会公正的社会根源和本质所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的阶级性质和服务方向,把社会公正理论变成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解放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使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使抽象的公平正义理论变为具体的、实践的社会公正观;它也革新了资产阶级正义论的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和阶级分析方法指导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实现了社会公正理论研究方法论上的飞跃;它确立了崭新的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内容的革命变革;它有力地推动了人民群众社会公正的实践活动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

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对公正问题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形成了其特有的公正观,从理论到行动都实践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观。

毛泽东的公正思想,已成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主张人民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

在毛泽东看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每时每刻地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由此必然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即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广泛的内容,对此,毛泽东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首先,生存权是最为基础的。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

其次,是劳动权。一个人在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气有力的时候,除开他自己发懒不做工可以让他饿死不算数外,在理都应该把工给他们做,工人就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若是工人有力而社会无事可以买他的力,事实上工人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他们平等的工资,这就是劳动权。

再次,是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如人民群众应当拥有“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应当拥有休息权、教育权、老病保养权等。

另外,毛泽东还特别看重职业者参与管理的权利。他认为,职业者应当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职业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二)关注农民的共同富裕

如何使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是毛泽东最关注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要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起来,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

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出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对于他们来说,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针对农业合作化初期存在的“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及可能破坏工农联盟,毛泽东认为,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就会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

在这里,毛泽东不但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发展生产共同富裕的必要组织形式,而且认识到合作社可以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认为只有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才能消灭剥削制度,而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可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这是毛泽东在我党历史上首次正式提出“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念。

(三)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

特有的时代条件,使得我国社会存在着有损于公正原则的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这样两种比较典型的现象,毛泽东认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但反对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第一,毛泽东担心中国社会出现两极分化。例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毛泽东认为,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的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间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毛泽东的担心不无道理,但解决问题的药方显然值得商榷。例如,他认为防止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途径在于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

第二,毛泽东对绝对平均主义进行了深入批判。从红军时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毛泽东经常批判绝对平均主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各种“共产风”的批评也是络绎不绝。

毛泽东认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每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上述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

毛泽东对于公正问题的见解不仅比较全面,而且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同传统的公正观截然不同。毛泽东公正思想的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思想推动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剥削与压迫的进程;有关农民共同富裕的思想,促进了农村的发展;有关性别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想在我国的实践获得成功,这不仅是真正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同时也是对中国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

大众教育思想促进了大众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并为以后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奠定了比较踏实的基础;有关反对两极分化的思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社会如何建立一个发达而健康的社会、对于确立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宗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关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不仅为当时我国社会避免陷入彻底的平均主义划定了最后的底线,也为今天的我国社会清除平均主义的痼疾提供了依据和有价值的借鉴等。

毛泽东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却走进了平均主义的误区。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则力图克服平均主义,提出了先富带后富、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

七、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

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课题。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总结、梳理、研究邓小平有关公正问题的论述,对于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建立起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公正学说,对于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均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观

邓小平的公正观,是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

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集中体现。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实现的目标、途径和方式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有: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应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反对两极分化,避免两极分化,不能走资本主义的邪路。

邓小平以共同富裕为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集中体现在他的南方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论断中。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绝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纲领,其中既提出了明确的总体目标,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又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且规定了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质和条件,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里,实际上全面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首先,肯定了社会主义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说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解决效率问题;“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主要是公平问题。

其次,强调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个长期的过程,要在效率提高、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实现”,“最终达到”。

2.共同富裕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

3.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邓小平认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

由此,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邓小平还将先发展后发展的问题概括为“两个大局”。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域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这里,实际上就解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处理先富与后富、先发展与后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发展和先富裕起来,先发展、先富带动后发展与后富,才能逐步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平均发展、平均致富是没有出路的。

综上所述,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二是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三是使人民普遍地、共同地富裕起来,贫富差距不大。在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是一个与两极分化相对立的范畴,既不是指同步富裕,也不是指平均富裕,而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一个长远和最终目标,是一个不断实践从而逐步实现的过程。

(二)重视生产力的公平正义观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显然,邓小平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所提到的共同富裕,并不是盲目的同步富裕,而是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问题的实质是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社会公平问题。

邓小平多次谈道:社会主义理应是公正和富裕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条件下,一个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的制造一个公正社会的话,那只能制造出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而就本质而言,平均主义也是一种剥削,必定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渐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富。因此,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必须调整增长方式,即从少数人分享的增长转向全体人民分享的模式,从不公平增长模式转向公平增长模式,从不可持续发展的增长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增长。

(三)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分配问题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按贡献分配的核心内容。但是,我们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精髓未能正确理解,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建立了具有平均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

在按贡献分配的问题上,邓小平着重对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了论述。

首先,邓小平对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这个路子是对的。

其次,社会成员的收入之间是应有合理的差距的。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

再次,收入分配的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邓小平认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按资格。我们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当然要解决获利不公、损益失当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起社会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邓小平认为,对于防止两极分化来说,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之外,还可以通过这样的几种方式予以解决:税收的办法、倡导区域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民间的公益事业、示范的作用、国家必要的直接介入。这不仅解决了如何将“蛋糕”做大的问题,而且实质性地解决了如何将做大的“蛋糕”更加合理、更加公正地进行分配的问题。从实际效果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四)反腐倡廉的公平正义观

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是封建特权残余得以存在的历史根源,现代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完备是封建特权残余难以消失的现实原因。邓小平认为,“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对于现实社会中封建特权残余的种种现象作了深刻的分析和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干部待遇特殊化,是封建特权残余的具体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其中哪些是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所制约的、历史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不公正所造成的社会差别,哪些是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格格不入的,需要加以彻底根除的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把克服和消除与后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看作社会主义建设成败的关键。早在1985年,他就针对一些政府机关办公司做生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在多次讲话中,他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他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对群众所反映的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

邓小平认为,消除腐败及其他社会不公正现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加强法制,一是要进行教育,使公务员树立法制观念;二是要加强执法公正,在全社会确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准则,不允许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除此而外,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让群众监督公务员。

邓小平继任于民主被破坏、法制遭践踏的危难时刻,他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原则,直观地体现了法律公正精神。法律公正既是法律活动自身的目标要求,又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反封建、反腐败、维护法律公正,是广大群众的呼声,也是维系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

八、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收入了《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江泽民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三个代表”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所谓“三个代表”就是我们党始终要代表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先进生产力,是当代我国发展的关键,是我们最最需要的。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就是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也就代表了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应有之意。

先进文化,是当代我国发展的保证,也是我们无愧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在发展先进文化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是自由、平等、仁爱和宽容。而自由、平等、宽容的学术气氛是先进文化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本身就是正义的实质定义,只有反映最广大人民的价值追求的价值才是真正正义的。正义,只有是人民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措施来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来加以解决。

(二)把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社会公平是一个理论难点和实践热点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表明,社会公平总是受到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我们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问题。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社会公平呢?

江泽民认为,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把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同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

进一步说,只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平观,才是科学公平观。我国历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社会生产力较快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目前仍然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把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我国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三)在分配问题上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

江泽民在分析分配不公的表现时,阐述了分配公平问题。他认为,分配不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平均主义,另一种是收入悬殊。而且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相互影响、互为依存,这两者都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们所说的分配公平,就是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收入有大小,富裕分先后。改革开放以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实行这一政策,能力和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会拉开差距,在致富路上会有先有后,这是公平的。

这种收入差距之所以公平,就在于它是合理的差距,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是正当的。至于不合理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一般说来,是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造成的。

一方面,不同职业、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缺乏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职业者在竞争中缺乏同等的机遇。由此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少数人靠非法手段,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捞取不义之财。

可见,要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必须首先做到机会公平,健全公平竞争的体制,实施公平竞争的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遏制和消除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收入悬殊的现象。

(四)提高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

江泽民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只有通过改革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才能使分配制度和政策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为根本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创造物质基础。他还认为,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不能就分配抓分配,而要综合治理,从深化配套改革上找出路。

江泽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而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深化改革。今天,我们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并在这个基础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中国传统公平正义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我国传统公平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当今世界形势的科学分析和我国社会现实的深刻把握,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其主要内容有:

(一)以共建共享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胡锦涛关于共建共享的论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既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又强调人民群众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是实践主体与利益主体的统一体。提出“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从共建共享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衡量公平正义不是搞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要在充分承认个人差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到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重协调,努力把社会成员的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防止两极分化;就要认识到维护公平正义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实现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二)以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科学发展来解决。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明确“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强调发展的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国家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改革发展关键期出现的问题与矛盾需要靠科学发展来解决,推进公平正义更要靠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直接影响着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及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愿望。

发展是解决当今我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道路,胡锦涛在认识和把握发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方面,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问题上有着清晰而明确的思路。他认为,通过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只有生产发展了,“蛋糕”做大了,才能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不发展,无法摆脱贫困和落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发展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前提条件。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三)以“四个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2005年2月,胡锦涛首次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使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就其主体来说,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就其内容来说,权利公平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就其实现过程来说,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

实现权利公平的途径主要是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立法权的公平,消除部门利益立法和背离公共意志的立法倾向。其次,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在保证权利公平方面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才能提高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从本质上看,规则公平最主要的是对执政者和政府的要求,执政者和政府在实现规则公平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政策和制度,形成公平的社会运行规则。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它赋予每个职业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观,回答了社会公平的起点、前提、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特征,明确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途径和结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四)以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要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和体制。

为了充分发挥具体制度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这些制度性安排为制度建设继续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提供了经验,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制度完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路,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理论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创造性地将公平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将公平的条件、过程与结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道路。这种公平正义观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作出了新的概括。集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的丰富与发展。

其次,从实践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的,具有现实针对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论指导。针对我国发展过程中一些领域或方面出现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着眼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公平正义,怎样实现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

总之,胡锦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提出社会公平正义观,从理论和实践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