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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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反腐败的基本概述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腐败现象的形式

2.了解腐败现象的危害

3.了解反腐败的常见误区

4.深刻理解反腐败的指导思想

5.公务员要常思贪欲之害

6.重点清除群众身边的腐败

7.强化公务员防腐的道德意志

8.防止曲线受贿的腐败现象

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一定要为政以廉,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腐败现象与公务员的公正廉洁背道而驰,关系着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腐败是公务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所以,我们一定要坚决将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

一、腐败现象的基本内涵

反腐败,简单说就是与腐败现象的斗争。腐败原意是有机物的腐烂、变质。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腐败通常作为政治概念来使用。一般来说,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

(一)腐败的基本概念

关于腐败,学术界有种种说法。有人认为腐败是思想品德的衰退,有人认为腐败就是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从根本上说,腐败就是一种权力变质的不廉行为,是违背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基本规范,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公务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腐败在广义上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泛指公务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就是廉政的和勤政的;凡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滥用,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的。

(二)腐败的内涵和外延

构成腐败的内涵通常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腐败的主体,即与权力相联系的个人和组织;二是腐败的行为,即以权力被滥用为特征的社会行为;三是腐败的客体,即受到损害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三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要素,构成了腐败的本质内涵。

如果说腐败的内涵所揭示的是腐败概念的本质内容,那么腐败的外延则是揭示这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适用范围。腐败所确指的对象是由腐败的内容决定的,通俗地说就是权力被滥用。如何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这是确定腐败外延的关键。

首先,确定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确认一种社会行为的本质,即构成这种行为的政治腐败性。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是由权力被滥用的本质内容决定的,而权力被滥用的内容又是由腐败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只要一种社会具有了腐败的属性,就属于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同样的,只要一种社会行为属于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行为者的主观态度如何,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就具有腐败的性质。

其次,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考虑人民群众对腐败的政治态度。人民群众是腐败现象最直接的受害者,也是对腐败现象最权威的评判者。对腐败的认知和态度,是界定这一政治概念的一个重要依据。人民群众不仅痛恨极少数腐败分子,而且痛恨用行政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巧立名目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再次,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兼顾我国历史文化的特殊背景。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见解,总要受到一定的历史文化的制约。同一种社会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制度、文化、风俗和心理素质不同,对腐败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在社会生活中使用“腐败”一词时,其覆盖面是比较宽泛的。鉴于我国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界定腐败外延时必须兼顾到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严重官僚主义和人际关系领域中的腐败现象。

总之,界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根据腐败的本质属性,根据人民群众的基本态度,根据本国文化的特殊环境,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审视和分析,才能作出既能体现其本质内容,又能较接近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同时还能为大多数老百姓所认同的理论界定。

(三)腐败的实质

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腐败的含义,关键是抓住腐败的实质、所谓腐败的实质,是指腐败所固有的并决定其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腐败作为一种政治概念,它的根本属性,就是某种公共权力的蜕化和变质。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具有政治腐败的根本属性,主要是把握两条。

第一,必须看它是否同某种权力相联系。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说过,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腐败总是同一定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同权力无关的社会现象,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腐败现象。

第二,必须看它是否同某种权力的蜕变相联系。权力的运行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向着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相一致的方向运行;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向着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方向运行。并不是一切与权力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称作腐败的;只有当体现一定权力的社会行为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并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蜕变,才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腐败。

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同样意味着某种公共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蜕变。诚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以往属于少数人的权力变成了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但是,权力运行的两种可能性并不会因为权力性质的改变而自行消失,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之中。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同样蕴含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用来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的服务,另一种则是成为某些人用来牟取特殊利益工具。一旦后一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内转化为现实性,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定程度的蜕化和变质。如若局部性的权力蜕变现象不断扩展下去,整个上层建筑能受到严重腐蚀。

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主要特征是:

一是权力官僚化。有些人手中握有人民赋予权力,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既不为人民办事,也不向人民负责,而是高高在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

二是权力商品化。权力本身并不能创造任何物质财富,但它可以决定现有的有质财富的流向。有些人为了中饱私囊,居然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一种商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和权权交易。

三是权力特殊化。在通常情况下,权力总是同相应的职权相联系的。职权的大小是由所担任的国家职务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但其职权范围不能超过执行职务所必需的限度。有些人为了获取特殊利益,超越组织所赋予职权,侵犯集体的或别人的权限,搞政治上的特殊化;或者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搞生活上的特殊化。

可见,权力官僚化、权力商品化和权力特殊化,归根到底,都是权力蜕变的表现。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出现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实质同样是公共权力蜕变为个人权力;而作为权力承担者个人来说,则意味着由“人民公仆”蜕变为“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

二、反腐败的重要意义

腐败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政府中一部分公务员身上,但影响波及已大大超出他们个人品德的范围。腐败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健康的肌体,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腐败现象会导致改革措施走形变样,无法取得预期成果,甚至难以出台。腐败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政治秩序,恶化了社会环境,会严重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

腐败现象极其富有传染位和扩张性,如不加以有效遏止,会严重腐蚀我们的公务员队伍,会污染整个社会风气。一旦党风不正,政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我们民族的前途、国家的事业就十分令人担忧了。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公务员的廉政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心的向背,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

(一)反腐败关系着党的性质

我们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反腐倡廉的必然性。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一切剥削阶级政党,都是代表剥削阶级利益,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剥削阶级政党执政始终是为了实现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而奋斗的,以权谋私是它本性的必然表现。我们党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一切都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出发。

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要求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我们党具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克己奉公的优良作风。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就是要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做到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各项工作,才能永葆我们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政府廉政建设必须抓住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核心问题,用最大的优势化解最大的危险。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公务员能否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

公务员要做到为民,任何时候心里都要装着人民群众,始终不渝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深入到困难大、群众意见多、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去,殚精竭虑,多为群众排忧,多为群众解难。

公务员要做到务实,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地把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务必取得实效。

公务员要做到清廉,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同各种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务员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深刻理解、牢牢铭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坚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出发,热情关心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要坚持把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决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据,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使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符合群众的利益。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反腐败关系着党的地位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一论断深刻、准确地概括了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现实意义。

在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和国内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始终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

古今中外无数事实反复证明:反腐倡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唐玄宗后期因政治腐败,兵力内轻外重,酿成安史之乱。安史之乱以后,唐朝更加腐朽,宦官专权,朋党之争,潘镇割据,引发了农民起义,瓦解了唐朝政权。

北宋末代皇帝宋徽宗喜欢艺术、珍器古玩,朝廷官员投其所好,横征暴敛,搜集民财,以讨皇上欢心,导致用人腐败,朝纲大乱,使北宋元气丧尽,金国趁机打入中原。

明清后期,买官卖官盛行,任人唯亲,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败之风,上行下效,越演越烈。

东欧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国共产党之所以先后下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与党政公务员实行特权官僚化不无关系。苏联解体的原因在于特权和腐败使苏共丧失人心。

古今中外的历史充分说明,人心向背,历来是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兴亡的决定性因素。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任何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无论它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历史,一旦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必然垮台。

即便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也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全力支持,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任何一个政党要立于不败之地,就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永葆党的先进性,从而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

我们党多年来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就是因为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本源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通过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执政的支持和拥护。最广大人民越是支持和拥护我们党,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就越牢固。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一国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外部世界,同时又给予外部世界以一定的影响。思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必须密切关注外部世界的变化。

综观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格局,尽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但整个世界处在极其复杂而深刻的变动之中。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未变,但单边主义已经抬头;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益突出。

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矛盾和利益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无论合作还是斗争,在内容、方式和手段上都更加复杂多变。世界局势这种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对世界各国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

谁的执政能力强,谁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使国家和民族处于有利地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就是各国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的竞争。

由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依然存在,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并未放弃,我们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更加重视观察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不断增强自身的执政能力,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做到从容应对、趋利避害、争取主动。

(三)反腐败关系着国家命运

目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表现在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体制机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艰巨。

我国对外经济依存程度不断提高,世界经济对我国发展的影响明显加深;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复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

在这个既有难得机遇,又有严峻挑战的关键时期,更加自觉坚定地反腐倡廉,才能从容应对挑战,用好机遇发展自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针对改革和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要注意研究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行得通、办得到。与此同时,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手段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手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要努力拓宽工作渠道,加强基层党的作风建设,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认真解决公务员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更深地感受到深入开展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

(四)反腐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职责

坚持自觉反腐倡廉,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和历史经验。反腐倡廉工作做不好,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这是因为政府作为一个行为主体,首先应该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但是现在有些政府公务员却偏离了这一大方向,拿着群众赋予的权利,不为公共利益着想,反而单方面追求自身的本部门的利益,本单位的利益,甚至权利者本身的利益。

这样一来,不仅没有体现出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反而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说,党和政府在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有责任去清除自己队伍内部出现的问题,防止问题继续扩大,从而保持自己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五)反腐败关系着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基础。

反腐倡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判断社会是否和谐,不仅看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更直观的是看公务员的作风是否端正,是否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谋利益。

反腐倡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经济建设中的阻力和障碍,要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从发展先进文化的角度看,党风、政风能够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通过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能够提高公务员的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的觉悟,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

从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看,由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必须通过开展反腐倡廉来解决。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差异、没有斗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矛盾和预防矛盾激化的机制。由腐败行为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来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而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反腐倡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执政党只有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社会才能和谐、稳定,才会充满创造性活力和生机。提高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就要能够适应新形势要求开展反腐倡廉。要更加注重反腐倡廉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更加注重以改革统揽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更加注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注重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更加注重创新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注重提高党的执纪能力和执纪水平。

反腐倡廉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通过围绕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努力使政令保持畅通,可以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现象,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秉公行政。通过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开展反腐倡廉,可以促进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提高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决纠正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要以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为重点,通过加大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违法排污、企业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力度,可以着力解决群众上学难、买房难和看病贵的问题。要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的案件,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

同时,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案件。与此同时,加强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要真正形成并持久保持人民群众各尽所能而又和谐相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政通人和的局面,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也不能放松。所以说,构建和谐社会,反腐倡廉工作这一前提必不可少。

(六)反腐败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老百姓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一旦有公务员发生贪污腐败、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老百姓们就会联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人民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中国共产党将首先站出来,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哪怕矛盾的对方出现在党的内部,也要坚决同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势力斗争到底。只有时刻不忘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才能继续得到老百姓们的拥护和支持,一旦离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地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总体看来,反腐倡廉工作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要继续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时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从而维护好我们的执政之基,立国之本!

三、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国内腐败的形式五花八门,并且在不断翻新,呈现出相对明显、稳定的时代性和隐蔽性特征。

(一)权力化

权力总是和腐败联系在一起,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容易有腐败。正如英国理论政治家阿克顿勋爵告诫世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在看来仍然是真的。要说掌握公共权力者一定腐败,这是不客观的;但要说掌握公共权力者可能腐败,这正是现实。权力腐败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滥用权力谋私利。如权力寻租,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如2003年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涉案公务员除国土资源部部长、省政协主席、省环保局局长等外,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多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二是,掌握公共权力人员通过不作为获取不当利益。例如,行政审批中的层层拖延,法官在办理案件中迟迟不审理、不结案,就是不作为行为,直至获得某些好处,事情才能办妥。

(二)公开化

公开化,一方面指政府不再回避腐败这一现象,公开承认腐败的危害性、严重性,通过整个社会向腐败展开斗争,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腐败分子不再羞羞答答,公开行贿、索贿,牟取个人、家族、小集团的私利。

腐败已由“潜规则”变成台面上的东西,由隐性变为显性。因此,腐败不再是一种秘密,它时刻都在相关利益者之间进行着,尽管形式也许是隐秘的,但当大家都明白了“潜规则”之后,其实就已经公开了。

(三)普遍化

与权力化、公开化相关,腐败行为普遍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做这样自认为“对”的事。在医院动手术之前,要给主刀医生递上一个红包;去驾校学车,要给教练递上一条香烟,去政府部门办事儿,要托熟人;小孩上学,去开家长会,要给班主任送点礼物;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几乎成为我们中国人生活中的常规。

为什么这些应该办的事都要有些金钱来做“润滑”,事情才能办得“圆满”。因为,医生手中有权,给了红包,手术能做得更好,否则就免谈;驾校教练手中有权,可以教得更细心,多安排练习时间;教师手中的权力,至少可以把家长的孩子提拔为班干部。这些在以往被老百姓斥为“走后门”的事,现在已经集体无意识,甚至熟视无睹,违法乱纪被视为强者的特征。

举目四望,腐败几乎无处不在,公务员腐败、国企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医生腐败、司法腐败等。许多人都在腐败中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当社会处在这种状况中时,离危机已经不远了。

(四)群体化

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五)巨额化

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亿元,人均高达l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亿元,人均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亿元,人均1.4亿元。

(六)期权化

“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力,其不直接涉及钱物,因而形式和过程隐蔽,相互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

(七)潜规则化

在我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如“潜规则”文化在官场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布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布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同时,我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还有“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围的干部争宠,不入围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果迫使大多数公务员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提供的激励机制来作出行为选择,使正直公务员越来越难以生存。

(八)国际化

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公务员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

“裸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即任职期间有意送妻儿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往国外的腐败谋略。某些公务员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

(九)新型化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中,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特点。

与异性直接相关的腐败现象不可轻视,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

(十)多样化

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不断翻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每每制定一项反腐措施,又会有新的腐败形式出现,并且新腐败都带有一定迷惑性、“合理性”、“科技”含量高。

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价格体制改革,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大量寻租性腐败机会也由此而产生。顿时,通过“走后门”、“批条子”而争相“寻租”的行贿受贿、投机诈骗、倒买倒卖和“官倒”等腐败现象一度猖獗。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与此相联系的腐败现象也随之逐渐消失,但以贷款谋私利,以贿赂求“上市”,贪污或挪用公款从事炒房、炒地、炒股、炒期货等现象日益严重起来。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更加高明,腐败方法更加隐蔽,腐败形式更加复杂,由经济腐败升华为生活腐败,个人腐败上升为集体腐败,衣兜腐败转化为嘴上腐败。当然任何腐败都是人制定的游戏规则,群众的眼睛是亮的。只是打击滞后,措施不力。事实证明只靠自上而下的打击和预防腐败是远远不够的。

四、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和广大的政府公务员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概括起来,腐败现象有这么几种表现形式。

(一)吏治腐败

吏治主要是指国家各级行政公务员与公务员的选拔、任免、使用、监督和罢免体制,以及各级公务员与公务员的廉洁和勤政程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也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腐败病症。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和治理,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公务员体制看,总体上有一定的政治原则和程序,也为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选用了不少公务员。但是,公务员选用制度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形成了一些用人腐败问题。

如一些无德无才者青云直上,腐败分子劣迹越多升官越快,甚至出现用钱买官和骗官现象。这种以买卖方式和走关系提升的一些公务员,素质较差,既无道德,又不懂得业务,误国误民,是容易引起公愤的一种腐败。

由决策失误导致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是吏治腐败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决策无责任无风险式的腐败,是影响国民经济正常有效运行的最大和最严重的一种腐败。

纵观许多建设项目报废、企业亏损,相当程度上与决策失误有关。决策失误究其原因是决策不民主和不科学造成的。金融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成因,就是因为许多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因决策失误而报废的项目和亏损的企业太多,其损失变成了信用机构的不良资产,影响着银行资产的周转和质量。

另一些项目建设和企业亏损是因为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导致的。比如豆腐渣堤坝、桥梁、公路、住宅,再如引进的非适用设备和非适用技术,企业采购的质次价高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几乎都是由采购和招投标中的腐败造成的。浙江省宁波的市委书记为使其儿子得到好处,强迫宁波日报社购买一座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办公大楼,就是新近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决策失误和招投标中的损失远比纯粹的贪污浪费大得多,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对这种失误导致的损失意见越来越大。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为几万元至几千万元,决策方面的失误损失则有可能是几千万元至几百亿元。而且,明显的贪污受贿可以受到法律处罚,决策失误和招投标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因“集体决定”或“出于公心”而不了了之,无法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

腐败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务员及国家其他公务员贪污、受贿、参与走私等。贪污受贿使腐败分子暴富,但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特别是走私等活动,加剧了国内供给过剩,致使许多企业开工不足、发生亏损,职工下岗情况严重也与之有关。党政办事机构低效率、各种摊派收费是诱发行贿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没有这种润滑剂,在机构林立、重复审批、层层过关、各部门要收费罚款的体制下,许多投资、市场机会将会丧失,投资者和企业的实际税费要大得多,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些腐败状况或许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控制。

(二)行政腐败

行政办事和行政执法不公正和从中牟取私利以及司法执法腐败,是近几年社会各阶层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主要有:执法违法、违法办案有的违反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违法传唤、拘押证人;以权谋私、以案谋钱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有的乱拉赞助,占用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有的耍特权、逞威风,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更有甚者,个别司法人员,与当地恶势力勾结一起,给司法公正造成更大的危害。

一些腐败影响经济生活的效率,但是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弱,但有一些腐败,特别是行政、司法腐败,容易引发局部和全社会性的不稳定。

比如,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巧立名目、索要利益、执法不公等,极容易引发受害人的反社会倾向和行为。而且,这种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腐败,容易引起周围人群对有关人员的同情和支持以及对腐败人员的憎恨。

(三)集体腐败

集体腐败不同于组织腐败,所谓组织腐败是通过非法手段为某个组织或集体牟取其利益,而集体腐败则是指在某个组织内部的一帮人共同腐败,这些人的腐败行为在这一帮人的特定范围内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串谋的。

从反腐败所揭露的案件看,集体腐败案件呈上升之势,而实际上未被揭露出来的集体腐败要比这多得多,这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集体腐败发生的某个范围内,大家都有利益,我不说你,你不说我,因为大家利益均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似乎也不错,这其中似乎“罚不责众”。

当一个新来者面临着一个集体腐败的环境时,有时往往感到难以抵制。因为俯拾即是的腐败收益往往对一些意志薄弱者产生了强大的诱惑,即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新来者一般不需要自己动任何脑筋即可以分享其中一份腐败收益,因为原来的腐败者对其一般会采取拉拢的办法,通过分给新来者一份利益来堵住他的嘴,拉对方下水,使其不敢泄露“天机”,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新来者即使不向上级反映他所了解到的有关腐败情况,只要他拒绝原来的腐败者实际上是这个腐败集体给他的好处,他都很可能会被视作他们身边的“定时炸弹”而遭排斥和打击。

在现行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下,我们目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推行年度考评制度,每个公务员由同事来评议,这种机制对同事之间的互相监督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如果是处在一个集体腐败的环境中,则适得其反。

五、腐败现象的主要危害

毋庸置疑,腐败对公务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对党的事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对人民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一)腐败对政治的危害

第一,践踏党的先进性

腐败轻则损害党的形象,重则导致“党亡政息”,使党丧失执政地位,这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中已经得到证实。

党的先进性、奋斗纲领和崇高宗旨,是通过一个个公务员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而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践踏党的纲领,亵渎党的宗旨,玷污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如果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是一套,某些公务员的行为是另一套,执政党就会丧失民心,走向衰亡。可见,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绝非危言耸听。

第二,严重削弱乃至破坏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我党的政治基础,从根本上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然而,腐败是腐败分子对人民利益的非法占有,是离间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焦点问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其所作所为让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腐败的滋长和蔓延,必然会使党的形象扭曲,威信下降,直到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腐败在本质上作为一种权力腐败,是涣散党心、离间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望的催化剂,严重破坏着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

有关调查显示,在“最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部分公务员的贪污腐败连续三年位居榜首,而且今年的比例高达近六成,是三年来的顶峰。一方面说明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影响的恶劣;另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忧虑。

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如何、地位高低,以及是否堪称强大,衡量的标准无外乎政治、经济和军事的评判;无论经济指标有多高、发展速度有多快,经济总量有多大;即便位居世界第一,也只能算得上经济巨人,一个腐败现象猖獗国家绝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强国;政治上只能被视为矮人,受到国际社会的鄙视;也难融入国际社会,大凡政治开明的国度不屑与之交流。正因此其,腐败现象严重,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将被大大削弱,在国际舞台难有大的作为。

第四,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

政府的公信力是政府执政的基础和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执政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的程度。如果腐败案频发,造成社会各方面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弥补起来将十分艰难,民心不断趋向背离,腐败严重到一定程度,积重难返极可能危及国家政局。国际社会中,因腐败促其政府倒台的案例屡见不鲜。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大小群体事件,其中一些,正是因腐败引发,也有一些政府因公信力极低,加之问题处理失当,使事态急剧恶化,酿成惨剧。

第五,破坏国家制度和规则

与腐败现象相联系正是公务员的滥权,和专断,其根本是人治社会的作为;国家由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职权、腐败无处不有,公权力私有化;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导致政令受阻,令行不通;人权超越事权,私权超越公权,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发展大计的资源的人为被分配,导致国家制度的懈怠和枉费。人们不再按规则办事,希望投机取巧;违章办事。

第六,亵渎法律神圣和尊严

当腐败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时,民众最直接的就是怀疑法律和司法体制,更为严重的是当腐败的腐蚀法律和司法领域,妨碍司法公正,民众对法律尊严的信任会产生信心的完全丧失。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旦遇到心理危机、极可能不再寻求法律的保护,铤而走险,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腐败对经济的危害

腐败会迫使我国经济大打折扣,从而动摇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拥护任何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许多腐败的事实都已经证明,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最终都会落脚到经济问题上,比如腐败会造成大批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如果把这些钱用来发展经济,可以推动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另外,如一个腐败分子被查出的腐败数额,小则几十万、几百万,多则几千万,但其给我国经济建设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其腐败数额。现实中有不少腐败“豆腐渣”工程所酿成的“惨案”就是个鲜明的例证。

腐败会破坏经济运行正常秩序。经济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人们只能按照内在的法则,腐败行为正是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必然增加整个活动运行成本;必然由经济系统承担,腐败分子受既得利益的驱使,利用政府职能非法涉足经济,专断权力和公共职能,必然违背经济规律和本质,无疑导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受阻和倒退。严重破坏经济结构和秩序,妨碍经济发展自身的功能和健康。

腐败会扰乱社会资源良性配置和合理流动。经济活动的基础是科学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也就是必须保证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流动,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尽可能发挥社会效能;同时,社会成员应有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腐败则是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资源分配,严重干扰经济体正常运作。

腐败分子掌握人事晋升、流动、调配权,势必任人唯亲,喜财不举才,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团体化,而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被压制;社会财富中,物质资源被腐败分子掌控,必然不择手段掠为己有,或为利益集团特权享用,或分肥;整个社会失去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腐败会诱使经济畸形发展。任何腐败都是为了个人、家庭和小团体的既得利益,作出不法勾当,当腐败掠取一定的资源、资本后,也绝不会用于改善环境、改善民生、造福后代的阳光工程,攫取更大的利益变成了他们的第一诉求;将其投入更大的暴利行业,或者囤其资财,或将攫为己有的社会财富随欲支配;或生活糜烂,挥金如土的生活;如此等必然助长诸如涉黑、涉黄,以及暴利产业的无度扩张;并且沦为进一步腐败的手段和工具。

腐败会导致民生凋敝。腐败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速器,贪官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互利共赢,结成利益同盟,导致权贵阶层和不法富豪不当得利,一夜暴富,而普通职业者由于收入减少,则陷入贫困,家徒四壁,从而导致民不聊生,一些人心理失衡,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力进入市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倘若任其滋生蔓延,必将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民生凋敝。

(三)腐败对社会的危害

第一,败坏社会风气

腐败根源就是一种歪风邪气,是腐蚀人类灵魂的毒素,当腐败的观念及其行为成为权力场和利益圈的行为方式时,腐败成为一种主流意识而存在。

腐败分子为维系赖以生存的环境,极力编制关系网、权力网、保护网、兼修黑白两道,现实社会生活中形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滋长和蔓延,人情冷漠,贪图享乐,追逐名利,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不良观念和恶习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一些人的行为不知荣禄廉耻,失去判别丑恶的标准。都将给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恶劣的后果。

第二,腐败破坏社会稳定

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使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纷争,进而引发动乱,乃至四分五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敏锐地察觉并告诫全党,如果不坚决搞好党风,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就可能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大大小小的乱子,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在迈出第一步的时候就遇到严重的障碍。

第三,侵害公众利益

腐败现象应尽其有,无论获得利益的途径、手段如何,最终侵害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确切的是最广大公众的利益。正常的社会活动遭受腐败的侵害,公平社会竞争被抛弃,理想和愿望变为空谈,民众的权利被践踏,社会公平无从谈起。

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许多贪官飞扬跋扈,一手遮天,说一不二,践踏民主,压制群众,犹如“土皇帝”,千方百计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专制,对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构成极大威胁,侵害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

我们党是代表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将无从谈起。

第四,社会伦理道德沦丧

我国社会的现状,如果用道德沦丧毫不为过,到处充斥假货,欺诈伪装成为常态,诚信出现危机,信仰迷茫,金钱主宰人的行为方式。我国目前已处在道德水准的最低点,究其原因在于官场的腐败。经济上聚敛钱财,贪得无厌;政治上“官本位”权欲熏心;生活上腐化堕落,奢侈糜烂;作风上骄奢淫逸。腐败公务员的道德失察,普通百姓在其领导下必然引发真个社会的道德陷落和缺失。例如毒奶粉、毒豇豆、捞尸索钱、大头婴、黑砖窑、瘦肉精、疫苗案等都是道德缺失的表现。

第五,恶化人际关系

腐败猖獗使人与人之间关系夹杂金钱的利益关系,人们不再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热爱社会。做业务、搞技术被认为愚昧,人际关系间尔虞我诈、勾心斗角、互相猜疑、虚伪自私,不讲原则、不讲道义。腐败使社会各种犯罪盛行,腐朽的生活方式盛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官民之间紧张,官与官之间紧张,民与民之间也紧张,中国社会人与人关系陷入空前危机,人的安全感荡然无存,人人颇感生存压抑。

(四)腐败对文化的危害

第一,阻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财富,是赖以生存的根基;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包含着中华精髓所在。古人有做人的法则:“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腐败行为,行的是“恶”,见不得阳光;古有财富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背弃道义,无以为信;腐败摧毁的是民族的灵魂。

第二,拒绝世界先进文化的吸收

世界先进文化的精髓在于普世价值观。即人权、民主、法制、自由、博爱。注重的是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解放人性;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社会适应人,关注的是社会的公平,在社会改造上,社会符合人性;为人服务。

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融合不断吸纳的过程。中国古代有先进的文化正是吸收外来文化的过程,无论宗教文化还是西域文化和波斯文化,都是在不断吸取合理内核使中华民族不断进步。腐败行为与当今世界先进价值观背道而驰。腐败盛行,必然拒绝世界先进文化在中国生存空间。

第三,扩张人性的弱点

人类社会是一个敬畏大自然、适应大自然和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人类为了生存形成群体,构成社会关系,既要有物质需求,又要有精神需求;人既有社会性又有个体性;人的本性有恶与善两个方面,人的恶性表现自私、贪婪、虚伪。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成为贫富差距拉大最快的国家,社会公平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公务员腐败现象丛生,黑恶势力盛行。加之管理制度失调,直接间接导致人性恶释放,相当多的人私欲膨胀,随波逐流;加之腐败催化,近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开出血腥、丑恶之花。

第四,严重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气

腐败会造成整个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素质的整体下降,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危害,比造成的物质损失更为严重。从一定意义上讲,腐败的盛行是以一种腐败文化为基础的,一旦“腐败文化”形成,就会渗透到一些人的思维习惯和日常行为模式之中,渗入到社会生活深处,对社会风气和人们生活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五)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危害

第一,党内腐败现象的产生,吊起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向党全面进攻使党变质的胃口

自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那里的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后,西方敌对势力不希望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在世界东方,于是就把和平演变的重点转移到中国。他们和国内敌对势力结合起来,里应外合,千方百计在共产党健康肌体上打开缺口。党内的腐败现象,既是他们腐朽的资产阶级世界观、人生价值观腐蚀的结果,也为他们攻击中国共产党提供了口实。同时,也更助长了他们加速实施彻底破坏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阴谋的步伐。

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在国内仍有敌对势力实现这种阴谋的现实基础。比如:潜藏国内的西方敌特分子;被共产党组织处理过的党内蜕化变质分子;社会上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流氓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害怕被党和人民惩处的党内腐败分子;与西方敌对势力同流合污,坚持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等。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作为西方敌对势力颠覆社会主义的内应,疯狂地从各个方面利用多种形式向共产党进攻,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当看到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已从党内意志薄弱者腐败分子身上打开缺口时,因有懈可击而变本加厉。

第二,腐败分子腐朽的人生价值观,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宣扬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合理性起了印证、导向和示范作用

极端个人主义人生价值观是与集体主义人生价值观根本对立的资产阶级的人生价值观,是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理论基础和对抗社会主义、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意识形态。

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欺骗人民不要反对他们的巧取豪夺,大力鼓吹自私是人的本性,“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并把私有制打扮成人类社会最完美最理想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然而,这一切,在苏联取得革命成功,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就被饱受欺压的广大劳动人民用革命胜利的实践批驳得体无完肤。集体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像汹涌澎湃的怒涛,将个人主义的污泥浊水荡涤干净。而改革开放后,利益驱动顺理成章地成了人们发展生产力的动力之一,个人主义有了滋生的土壤。于是在理论界,一时间“为个人主义正名”、“人都是自私的”、“自私是人的本质”等鼓噪不绝于耳。

腐败分子作为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精神俘虏,恰恰成了宣扬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现实印证。国内外敌对势力乘机大肆宣扬:公务员也搞腐败,可见他们也是自私的。因此,自私是永恒、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大家自私点也是天经地义的。同时,他们又利用腐败分子的堕落,攻击大公无私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虚假的崇高,攻击革命烈士、人民英雄,甚至攻击革命,否认一心为公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存在,促使全社会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认同,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泛滥。

如果全社会都在腐败分子极端个人主义价值导向中,过分关心自己眼前的利益,而不去思考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关心他人的利益,那么,接受、认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也就自然而然,毫不奇怪了,削弱党的执政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

第三,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使敌对势力离间党和人民之间血肉联系的图谋成为可能

腐败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腐败分子大都是挂着共产党员招牌、担任领导职务的有职有权的人,国内外敌对势力恰恰就抓住这点,以偏概全,散布共产党变质;一般群众由于对腐败的气愤也会见木不见林,思想上受感染,对党产生离心作用。实际上这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个阴谋。

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外敌对势力宣扬“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腐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极力促使、诱导党内意志薄弱者腐败;而一旦出现了个别的腐败现象,他们就歇斯底里地攻击共产党腐败了,煽动人民反对共产党。

国内外敌对势力深知,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共产党无往而不胜的力量源泉,只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他们推翻共产党的阴谋就不能实现。因此,敌对势力必然在挑拨离间党与人民群众鱼水关系上打缺口,钻空子,党内腐败问题正是他们挑拨离间党和人民血肉关系的极好借口。

第四,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使人们对我党能否消除腐败产生怀疑,而使敌对势力鼓吹政治“多元化”、“多党制”有了市场

尽快地解决腐败问题,是我们党和人民的迫切愿望。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十几年来,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使人民群众产生急躁情绪和失落感,动摇了对我党能够消除腐败的信心。针对这种社会心理,国内外敌对势力极力散布共产党不能解决腐败问题,理由是:一个人自己不能给自己做手术,同样,一个政党也不能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只有实行西方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互相监督,才能消除腐败。而这种蛊惑人心的反动理论,我们有些公务员则听之任之,有的甚至赞同、认可并四处散布。足见腐败问题久反不绝的危害之深。

第五,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使人们对共产主义信仰产生了动摇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不少曾是各级干部的腐败分子一个个地被清理出来,这本身就是我们党有能力消除自身腐败的体现。

但国内外敌对势力却借机攻击我们党的干部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假的,共产主义也是虚幻的。而腐败的存在和蔓延很容易使人们相信这种蛊惑,既然这么高级的党的干部都贪污腐败、捞取自己的好处,普通百姓还搞什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人们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丧失,其严重后果,不言而明。

第六,腐败亵渎党的正确原则,颠倒是非,引起社会动荡

以权谋私是党内腐败分子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各个领域。有些人用钱买官,买官投了资,当了官自然要收回投资,于是变本加厉地往回捞钱,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法炮制收受他人贿赂;收受了贿赂就是非不分,黑白颠倒,违背政策办坏事,必然引起人们的不满;人们不平则鸣,就要告状,被告者因收受贿赂,便丧失原则,打击迫害,矛盾激化,又不能及时解决,于是群众就上访;上访久拖不决,群众就会把这种有冤无处申的怨恨转移到共产党的执政部门身上,从而败坏了党群关系,甚至会酿成社会动乱。

第七,腐败的蔓延诱使社会犯罪猖獗,使社会成员缺乏安全感

腐败问题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助纣为虐诱使社会犯罪猖獗。有些公务员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私利,或者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就会充当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直接诱发许多经济犯罪。同时,腐败往往与社会上的犯罪联姻,腐败者需要犯罪者的钱,犯罪者需要腐败者的权,二者互为利用,推波助澜。

再者,腐败问题的示范作用,扭曲了社会成员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一旦个人主义泛滥起来,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犯罪就难以遏制,全体社会成员随时都有受袭击的威胁,就很难有安全感。腐败问题发展之快,蔓延之广,腐蚀之剧,危害之烈,令人吃惊。因为腐败问题往往发生在政府机关公务员身上,有很强的示范性和传染力,许多思想不健康的人纷纷效仿,就形成全社会普遍性的立体腐败。腐败不除,民愤难平,国运难昌,党基难固。

六、亚腐败现象的分析

亚腐败是目前流行于社会的一种隐性“病变”。“亚腐败”有着腐败因子,流淌着腐败的血液,却又很难用法律衡量并给予监控,其实质是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

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公务员修养,使各级公务员始终保持政治本色,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以优良作风带领广大群众迎难而上、锐意改革、共克时艰。因此,对公务员“亚腐败”现象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现实必要性。

(一)基本概念

“亚”,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较差;二是次一等之意。对于“亚腐败”的解释,《辞海》、《现代汉语词典》至今还没有记载。

最早听说与“亚”相关的词叫“亚健康”,这是一种临界状态,即指非病非健康状态。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虽没有明确的疾病,但却出现精神活力和适应能力的下降,如果这种状态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非常容易引起身心疾病。

亚腐败的定义与亚健康的含义有类似之处,其行为具有非明显性,因此人们一般也称亚腐败为“隐性腐败”,日常生活中则有“官场潜规则”之称呼。

亚腐败是指凭借所占有的公共权力资源或职务、职位上的影响力,从事与自己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为个人或集团带来政治或经济利益的活动,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从而规避党纪国法制裁的行为。

公共部门中的隐性腐败一般是指从事行政事务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事务性权力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其主体是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低级别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为设置障碍,拉长办事过程,将简单的程序复杂化,以暗示来机关办事的组织或个人向其提供利益;二是得到对方提供的利益后,放弃原则,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或泄露秘密,使来机关办事的组织或个人得到额外收益。

亚腐败具有四种形式: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和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

亚腐败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并不是干净的空间。在腐败丛生的国度,亚腐败势必泛滥。

(二)主要特点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亚腐败的定义或诠释各有不同,但却有其共同点:一是亚腐败的主体是掌握职权之人;二是在实际中,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相关人谋私利之事实;三是主体是在“合法”的利用手中职权谋私。鉴于此,我们对公务员“亚腐败”可以作这样的理解:指公务员凭借其职务之便,在权力运行的灰色地带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又无须为其后果负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公务员亚腐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利己性

许多亚腐败都涉及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利用职权之便牟取个人私利的隐性腐败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是获取了私利或浪费了国家资源,与腐败的性质是一致的。但其行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法规,而且就程度而言,又比腐败小得多。

第二,广泛性和普遍性

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腐败,只有具有关键权力或权力大的人才有机会腐败。但“亚腐败”只是利用职权之便,用公款来吃喝玩乐,用公家物品从事私人之事,普通工作人员都可以有机会,因此“亚腐败”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而且侵害面广,它使腐败现象合理化、合情化,累加效应却远远超过大腐败。

第三,模糊性

它与腐败的临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一些单位把收受红包视为官场常态,公款吃喝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或工作的主要方式。而腐败的界定标准只限于贪污巨款或“有车、有别墅、有情妇”。由于亚腐败游离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其行为性质难以确定,因此,在法律上也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过程的半公开性

亚腐败现象大多是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点滴小事,百姓有目共睹,甚至无奈参与其过程。它是腐败的“边缘地带”,所处的空间是灰色地带。由于其腐败边界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广泛性,使其手段又有一定的隐蔽性。在这样的“边缘地带”、“灰色地带”,亚腐败获利巨大,它往往进行的是“阳光下的交易”。

第五,查处的轻微性

亚腐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贪污受贿之类的腐败,它戕害他人的利益,可通常又没有够得上刑法制裁,亚腐败尚且在合法范围之内,亚腐败者大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能开除,不能判刑;只靠批评教育但未必有效。

第六,影响的衍生性

亚腐败为腐败培育了一种认同意识和接受心理,形成“亚腐败文化”。因此,亚腐败是腐败的前身,为腐败提供了滋生土壤,为“贪官污吏”培养了大批储备军。

(三)现实表现

公务员亚腐败的两大现实表现:

第一,滥用公款,不讲究节约:“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具体的表现有:

一是走访接待讲排场。超标接待,私客公待,单位轮流坐庄宴请,什么样的理由都能请,什么样的烟酒都可上,什么样的场所都能去,什么样的礼品都敢送,只要是公款“买单”,反正要让受礼人满意。

二是办公设施比豪华。一些单位以改善办公条件为名,互相攀比,办公室装修富丽堂皇,设施一应俱全。

三是公家东西私人用。不坐公车不出门,没有小车不下乡。公车超标超量、私用滥用现象严重,只要有车的单位一把手不论级别高低都享受“专车”待遇,上下班司机跟着,办私事自己开着,节假日家里用着。

四是巧立名目玩旅游。借开会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近则国内山川名胜,远则海外欧美风光,乐此不疲。

五是执法检查受吃请。宾馆酒楼,歌厅茶座,洗脚按摩,各有兴头,被请者自然不会自己掏钱,有的还顺手牵羊带走几包烟几件小礼品。总之,尽力行职务之便,吃点、收点、捞点或玩一玩、乐一乐。

第二,在其位不谋其职。亚腐败介于一般作风问题和严重腐败行为之间,但又不构成违法,在现实中,亚腐败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在其作风上。具体的形式表现为:

一是无视百姓冷暖。一些公务员,无视民生建设,利用人民委托的权力凌驾于人们之上。

二是相互推卸责任。目前在地方政府,行政职能重叠和管理混乱的状况比比皆是,遇到荣誉相关部门争着上,而遇到麻烦却互相推诿踢皮球,谁也不出头,谁也不承担责任,谁也没有责任,普通百姓喊破喉咙跑断腿,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三是遇事装聋作哑,一些公务员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不做事,不作为,听之任之,装聋作哑,致使百姓有苦难言。行政上不作为,无视民生是亚腐败的另一种表现。

(四)主要危害

亚腐败是腐败大众化的催化剂。思想是行动的引导,错误的思想容易诱导危险的行动。由于亚腐败行为不直接触犯党纪国法,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更容易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思想温床。它如同潜伏在人体内的病毒,虽然一时不会引发疾病,但不及时遏制,病毒就会滋生蔓延,使人身染疾病。亚腐败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意味着这种病毒具有传染性,容易在社会群体中进行传播、蔓延,一旦无法控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将不堪设想。

亚腐败造成行政成本高,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行政成本是指政府行政活动对经济资源的消耗。从狭义的角度看,政府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消耗资源,比如建筑物、办公设施、人员工资等,这一部分行政成本本身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却是必需的。从广义的角度看,政府行政成本还包括政府行政决策所付出的代价,这部分代价是不是值得,取决于决策是否正确,如果决策失误,必然会导致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支出。

在现实中,公务员滥用公款,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形象工程等,致使行政费用飙升,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与一个贪受贿几百上千万而被媒体曝光的大腐败分子相比,一个有亚腐败行为的人造成的损失,似乎有些微不足道。

但处于亚腐败状态的人远比腐败分子多得多,累计亚腐败造成的损失,绝对不会是个小数目。社会上流行的“干部一餐饮,农民半年粮”、“筷子底下一头牛,屁股底下一栋楼”等,就是对亚腐败行为的一种绝妙讽刺和生动说明。容忍亚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放纵腐败,加大反腐败的难度。

亚腐败导致“亚腐文化”的盛行。亚腐文化是由社会学中“亚文化”概念衍生而来,特指腐败群体乃至全社会在对待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时所产生的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

任何事情、任何行为都有社会公认的是非道德标准。亚腐败具有天生的腐蚀性,会使人们对腐败行为产生一种认同和接受心理,形成“亚腐文化”,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是非道德界限产生模糊甚至错位,进而对错误和不健康、不道德的行为逐步感到麻木。

亚腐败会使公务员清正廉洁形象受损。亚腐败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人民公仆形象。它同腐败一样都属于公权乱用、公权私用、公权滥用,都是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行为。群众往往是从身边公务员的言行来评论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办事,看到在“边缘腐败”地带行动自如的公务员群体,就会对党和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减弱他们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降低他们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

政府诚信是构建社会诚信的核心,而政府诚信很大程度是由政府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实现的,公务员的亚腐败行为,有悖公平公正原则,践踏社会公德,败坏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进而毒害了社会风气。而作为政府行为的执行人员,其形象的受损必然又会使人们质疑政府信用。

纵观古今,绝大多数贪官都没有好下场,如秦之指鹿为马的赵高,被子婴诱杀,户灭三族;汉之卖官鬻爵的窦宪,汉和帝令其自尽;唐之专权误国的杨国忠,马嵬驿之变被乱刀砍死;宋之贪官蔡京,在发配途中被活活饿死;明朝贪官刘瑾,被凌迟处死;清朝贪官和珅富可敌国,被嘉庆皇帝赐死。“湛湛青天不可欺,未曾动念已先知;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这个天就是人民,贪官再狡猾也躲不过人民的眼睛。

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腐蚀性,如果不严加惩治,就会像瘟疫一般迅速传播。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我们只有坚决反腐败,才能始终保持国家的繁荣,人民的幸福。

七、反腐形势的科学分析

反腐败斗争形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大问题。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对于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制定的反腐败决策和部署,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我国中高级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司法、金融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商业贿赂、公款不当消费、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以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仍然易发多发,但应该说,反腐败斗争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

从党和国家领导层的基本态度看,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它体现了正确的理论指导,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决定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关键,也是判断反腐败形势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走势看,已经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轨道。政策和工作部署一以贯之,没有出现大的反复,反腐败斗争平稳、健康地向纵深发展。

从反腐败工作对国家发展的全局影响和作用看,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富有成效的反腐败斗争,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

从反腐败斗争的直接成效看,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教育了广大公务员,党风政风有所好转,不少滋生腐败的土壤正在逐步得到铲除,广大群众对于反腐败工作是比较满意的。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反腐败斗争的主流和趋势认识不清,对形势的把握不够准确。为了能够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解决好看形势的立场、观点、方法问题。

(一)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看形势

对于客观存在的同类事件,为什么人们会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认识?立场不同是一个重要原因。

国外查处腐败分子,有人说“这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对我国查处腐败分子,他们却说“共产党连高官都腐败了”。这种认识反腐败形势的“双重标准”,就是一个立场问题。立场错了,对形势的认识必然出错。

国内外敌对势力把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描绘得一团漆黑,是因为他们要在政治上搞垮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立场是和我们对立的。

党中央之所以能够正确判断形势,是因为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立场,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看待形势。有些同志往往只从个人的好恶情感出发,这就容易偏离党和人民的立场,难以对形势作出正确判断。

每一个公务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真正站到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这是客观、公正地看待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前提。

(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形势

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武器。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树立“一分为二”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腐败“这股风来得很猛”是事实,但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并不断地扩大反腐败战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看形势必须坚持“两点论”,既不能回避腐败问题的严重存在,一味地歌功颂德,粉饰太平;也不能满眼都是腐败现象,全盘否定党的作风。“一分为二”并不是说事物的两方面是均等的,而是强调看事物的主流、本质,包含着“重点论”。承认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廉政建设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公务员的本质是好的。

其次,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对腐败,要严格确定它的内涵,概念不能泛化,更不能把“看着不顺眼”的所有现象都称为腐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腐败作为社会不发达、不文明的沉渣,是在伴随着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进程中产生的。在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政行为不洁的现象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对反腐败的评价标准不能理想化。

再次,要努力从规律层面把握形势。形势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外在表现。对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认识得越深刻,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也就越正确。一个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这讲的是规律。腐败的高发多发领域往往集中在垄断性行业,新的腐败行为常常与改革的重大措施的出台和行政、经济上重大决策的实施相伴而生,这也是规律性认识。正确把握规律,才能够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才能够剔除“速胜论”、“悲观论”等错误认识,正确把握形势。

(三)要讲究方法的科学性

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不同看法。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公务员需要把握以下方法。

第一,要善于全面地多视角地看

古人讲,“兼听则明”。过于强调主观感受,强调某一个方面的“根据”,用个别代替一般,或者把道听途说甚至谣言当作根据,就会把自己引入认识的误区。要善于把自己的感受同党和政府的判断以及社会舆论、专家评价综合起来分析,这样才有利于避免片面性。

第二,要历史地看

腐败是一个历史现象,不能脱离历史环境讲反腐败。今天的腐败现象,有些源于人性的弱点及封建文化的残渣,如自私自利、保守、懦弱、权力崇拜、忍辱负重、自我欺骗等;有些是受到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及权力两重性的影响。一些腐败个案已经表明,在既有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中,即使是新提拔上来的公务员,也有的并不能汲取前车之鉴。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实际情况,说明反腐败绝不是“快刀斩乱麻”所能奏效的,更不是“杀一个就少一个”。因此,既要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又要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尽量减少腐败生存的空间,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第三,要辩证地看

腐败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它是“隐形”的。查处的腐败案件与实际发生的腐败现象在数量上会有很大差别,查处之后在媒体上曝光的腐败案件多少,也不就等于腐败的多少。不能认为,查处腐败案件越多,媒体公布的数量越多,腐败就是“越反越多”。

第四,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

面对此消彼长、曲折发展和不断变化的形势,既要看到腐败现象在强大的反腐败斗争压力下衰减、收敛、转化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变换花样、变本加厉的一面;既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带给人们鼓舞、激励,满怀信心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面,也要看到它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骄傲自满、轻敌麻痹情绪,从而止步不前的一面。如果以不变的眼光去看万变的形势,那就永远跟不上形势,只能越来越被动。

第五,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

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制定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测评指标体系,形象地、客观地、准确地描述反腐败斗争的现状和走势,使人们比较容易对形势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了解。

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因此,决不能脱离反腐败的实际工作来讲形势。各级领导不仅要认识和把握全党、全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而且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形势心中有数:反腐败的大势如何,“小势”又怎样?优势、劣势各在谁的手中?怎样才能积小胜为大胜,把反腐败斗争的弱势转化为强势并长久地保持下去?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反腐败斗争才有胜利的把握。

优势在实践中。形势的任何变化,都是在实践中完成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反腐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赢得优势、保持优势、扩大优势,直至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后胜利。

(四)要做具体的形势分析

第一,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独特产物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普遍存在。比如:意大利“净手运动”,使七次出任政府总理,三十余次担任内阁部长的朱利奥·安德烈奥蒂因被控与黑手党有幕后交易而下台。日本几任高官要员因被查涉嫌贿赂被查,被迫辞职。韩国总统金泳三上台后推行“消除腐败,恢复经济,完善纲纪”的反腐败倡廉运动,在国人支持下,使几千名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吞国家资产的公务员被判刑、辞职、降职,被人们称为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

以上这些国家的经济比我们发达,法制化程度也比我们高,但还是出现了如此高规格、大面积的腐败现象,这一方面说明腐败作为一种社会顽疾,要想根除,绝非易事;另一方面也说明,腐败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它存在于各种社会制度。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我们目前存在腐败现象而否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心。

要认识到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只是社会主义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和法制化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出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经历的历史阶段。我们要坚信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消极腐败现象就一定能得到遏制,并最终被消灭。

第二,公务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

虽然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数量居高不下,社会上各个领域的消极腐败风气越演越烈,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此认定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全都腐化了。要看到我们大多数的公务员是好的,他们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创造了不朽的伟业。

正是因为他们的不懈努力,才使我国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正是基于此认识,我们一定要坚信,我们的事业一定能够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第三,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非常艰巨。有些地方和部门违法纪律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这些现象,可以用一组数字说明。据中纪委通报,2010年1月至1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42.7万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00.02万件,立案13.96万件,结案13.95万件,处分14.65万人。受到处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15600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49人,移送司法机关5150人。全国各地共查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6014件,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资金3031件,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分1703人。二是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尚未根除。随着我们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西方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的涌入,必然带来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化,由此引发的一些不健康思想和生活方式,将使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的蔓延和发展。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我们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反腐败任务异常繁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反腐倡廉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强有力的措施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第四,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对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我们应当深刻认识、深化认识。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党所处的执政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必将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伴随了人类社会几千年,是公共权力寻租和滥用的必然结果。因此,只要有公权存在,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就必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新旧体制并存,几千年封建残余思想和西方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敌对势力“分化”的政治图谋对公务员队伍的拉拢腐蚀,这些因素的存在,无论在经济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成为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并在短期内还难以铲除,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将是我们党长期的任务。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腐败问题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手段不断翻新;腐败形式从过去单纯追求享乐型的生活作风问题、经济问题,向资本积累型、复合型腐败转变;腐败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的现象更加突出,更加注重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这就使得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更加复杂化。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近几年来,腐败现象高发多发的态势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党政一把手的腐败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买官卖官、司法腐败、商业贿赂仍然为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腐败问题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和揭露问题的难度更大;查处腐败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腐败行为更加高智能化,腐败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有的甚至做好了最坏的准备。

八、腐败原因的科学分析

腐败是一个世界难题,产生腐败的原因很多,现在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社会大环境分析

社会结构是一个金字塔结构,权力从来就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权力历来就缺少监督,有些权力根本就不能监督。虽然权力可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但是实践证明,有时效果有限。而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又不能延伸进去。因此,对于掌权者和部分利益集团来说,产生腐败问题就在所难免。

社会财富从来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即使是在一大二公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时代,生产资料归属于全体人民,但财富的运作权仍然掌握在少数当权者手里。掌权者稍微动动心思和脑筋,不廉洁的现象就会发生。

全社会在追求财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部分人中形成了嫌贫爱富,笑贫不笑娼价值观念,社会上“穷在街头无人问,富在深山有人知”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少数人千方百计、不择手段捞取不义之财。

另外,新闻媒体没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倡导社会正确的权力观、财富观方面往往迷失方向,一切向钱看、一切向权看的现象较为严重,把奢华当荣耀,把廉洁当无能的现象时常存在。广告越做越豪华,广告词越来越响亮,最终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与失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多,经济交换方式的改变带来了始料不及的变化,许多新的规则仍然在形成之中,在旧有的规则不起作用的同时,大量的潜规则却向地火一样绵延不绝,蔚为大观。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拿中介费,什么情况下不能拿中介费;高级干部的子女到底能不能在他所领导管辖下的地区经商办企业?高级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经商办企业?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对不发达国家包括中国产生的消极影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不断地向自然、向环境要财富,向自然索取,资本主义早期更是这样。美国一个国家就消耗了全世界四分之一的能源。

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就是富有而又丰富还加上豪华。他向我们传递的信息就是我们要不断地创造财富,要不断地赚钱才能过上富有的生活,于是有人不断地念歪经,各种钻天拱地、五花八门的本领都使出来了,而社会也被少数人搞得乌烟瘴气,不成体统。

(二)从人类自身原因分析

第一,贪欲作怪

人的本性到底是“性善”的还是“性恶”的,我国历来就有两种主张。孔子、孟子都是主张“行善论”的;而荀子则是典型的主张“性恶论”的。

孔子认为人天生有仁、义、理、智四端,本性中就具有礼义廉耻、仁义道德的属性;孟子讲人生来具有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三字经》中也有“人之初,性本善”的说法,强调人的本性为善,而之所以有人长大了变坏,是因为周围的环境使然。荀子则主张人性本恶,人长大后为什么又会变好呢?荀子则认为是好的社会环境使然,是人不断地学习、模仿得来的。

实际上,人的天性中具有“善恶”两种因子,人的变好或者变坏,关键在于一个人成长的家庭或者社会环境。当社会上崇尚奢靡之风,一切向钱看,一切向权看时,人性中的自然属性即自私、贪婪的一面就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当社会风气浮躁,权钱交易、权色交换成为潜规则盛行时,人的身上恶的本性就会被激发出来,人自然就会变坏。

第二,自我膨胀

当一个人在成长进步的过程中过于顺利的时候,这时往往容易出现问题。这时候容易自我膨胀,把自己的成长进步往往归功于自我奋斗,看不到组织上的信任、提携与精心栽培,看不到周围的同志、伙伴的努力与帮衬。当自我膨胀到一定的时候,有的人就开始向党、向组织、向人民要官、要权,向有求于他的人要好处。每办一件事,即使就是分内的事情,也要讲求回报。这就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第三,地位变化

有的人出身很苦,当过放牛娃,小时候连一件像样的衣服就没穿过,连一顿饱饭也没吃过。参加革命工作后,经过自己的日夜的艰苦努力,组织上的精心栽培,后来走上了公务员岗位,有了好车,有了大房。但往往人一阔,就变脸。而往往出身很苦,小时候受过罪的人,发达以后有一种补偿心理,要把过去失去的损失想办法补偿回来,于是,贪污受贿、找情人、包二奶这些丑行在这些人的身上都表现出来了。

第四,爱慕虚荣

爱慕虚荣是人的本性之一。有的人当上了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官虽升,但经济收入并没有相应上去。他们不是与同类与下级相比,比出满足感,而是与企业家、商人比,比车比房、比穿戴,于是比出了泄气,自感不如人,心理不平衡。心理失衡,自然就难于廉洁自律。

第五,追逐名利

无数事实证明,好追名逐利,好大喜功的人往往容易出问题。他们更多的考虑的是上面怎么想,利益集团的要求如何,如何与上层或少数富人打成一片,而较少考虑或者仅仅是应付普通百姓的诉求。长期下去,少数人自然而然就滑向了深渊,组织和人民群众怎么拉也拉不回头。

(三)亚腐败成因分析

首先,“理性经济人”作祟,为亚腐败提供了行为动机。公务员是掌握公权的特殊群体,其对权力的正确行使有着特定的制度规定和道德规范。但公务员首先是作为“人”存在,这个群体逃脱或超越不了作为普通人的一般欲望,也是追求个人目标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在监控不力和权力的灰色地带,有利用权力之优势为自己谋利的本能。

由于亚腐败具有的普遍性、过程的半公开性等特征,致使在法律上很难对亚腐败进行裁定,从而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同样也滋生亚腐败。

在我国这个受封建“官本位”思想深刻影响的国度,通过做官渠道来牟取私利更是常见之事。学而优则仕,当官成为大多数人职业的首要选择,因为当官与特权和享受紧紧地联系着。“千里来做官,为的吃和穿”,“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他们的头脑中。

其次,认识上的误区,为“亚腐败”的盛行提供了思想支持。对于大腐败,全党上下的认识都是统一的,已经上升到了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然而,对于“亚腐败”,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公务员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对“亚腐败”的性质及其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有些公务员认为自己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出于工作关系吃点喝点玩点抽点也是人之常情,两袖清风,又没往兜里揣钱,不算什么,在这些事情上较真是小题大做。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务员行为上的不检点。认识缺陷、行为失检,以致“亚腐败”现象越演越烈。

再次,官场“潜规则”,为亚腐败盛行奠定了社会基础。毋庸置疑,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官场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形成了一种官场潜在的“游戏规则”。

正如有人说的那样,亚腐败就像一辆公共汽车,要么你就挤上去,要么就等下一班,但千万不要站在车前挡道。那样你就会成为同事提防的对象、成为基层一些人嘲弄的对象。这种情况就导致了那些思想健康的人无法在一个亚腐败盛行的地方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亚腐败现象成为一种惯例或规则,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本能,迫使一些人加入这个行列当中,进而又使亚腐败被动地泛滥开来。

最后,监控不到位,为亚腐败的蔓延提供了制度保证。亚腐败为什么屡禁不止呢?其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条文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不是高压线而是橡皮筋,撞上也撞不死,顶多弹一下。所以,整治一次,反弹一次,越刹风越盛,最典型的就是公款吃喝和形象工程的问题。

总之,亚腐败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是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其特性使其具有更广的市场和更深的藏匿之处。因此,打击及治理亚腐败行为,是有效预防腐败,改造公务员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九、反腐败的指导思想

反腐败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只有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思想,才能真正把反腐败斗争真正进行下去。在我国进行反腐败,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就现在来说,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全面协调统筹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对服务保证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深入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败,首先要看能否产生实际效用,其次要看能否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再次要看是否能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最后要看能否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取得反腐败的伟大胜利,又能够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而顺利实现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把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最新理论成果,它的核心观点是“用科学的眼光看发展”,它的基本思想是“用科学的方法解决一切问题”。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一)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的基本效果

在过去,科学是与宗教迷信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但在今天,当人们基本破除了宗教迷信的迷惘以后,它就是与无策略、无方法、盲目蛮干、虚妄、不讲求实效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所谓我们能科学地做事,就是我们能从实际出发,按照事物的基本规律,走对了路,找到了最适宜的办法,做出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效果是最终用来衡量我们做事是否科学的最基本的依据。

当我们忙乎了半天,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但收效甚微甚至没有收效的时候,我们做事就不科学,相反,当我们解决了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我们就在科学地做事。正因为要追求这样的效果,我们才崇尚与科学精神相伴随的求实精神、实证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怀疑精神,直至掌握事实的真相,获得我们所希望的效果。

根据世界的经验,每当一个国家走上经济发展快车道的时候,必然会产生程度不同的腐败,权力通过市场“寻租”希求获得各种利益也成为一种巨大的冲动和趋向,如果没有“科学”的方式方法来阻挡,腐败就会不可避免地蔓延开来,造成巨大的危害。我国的腐败也遵循这样的规律。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症结不在于谴责为官者的道德境界不高,也不在于痛斥他们贪得无厌。可以说,这都是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效应,一般人置身其中都会身不由己,都会产生腐败的惯性。因为当人的欲望被刺激调动起来之后,就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趋向,利益是人们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力,当没有利益可言的时候,人也就没有行动活动的必要了。

为什么有些职位,公务员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他们都贪?为什么有些公务员已经有了享不尽的“荣华富贵”,但他们依然进行着权力的交易?为什么有些公务员本不想“贪”,但他们最终却“贪得无厌”?这都是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效应在他们身上基本体现。因此,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运用一种反作用力来遏止这种惯性,消除这种效应。当然,是否能遏止与消除,并不是说我们已经采用了这种“力”,而是看我们用了这种力的实际效果,有效果则我们是科学的,无效果则我们是非科学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科学就是有效果,非科学就是无效果。”

我们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就是要反出实际效果来,实际效果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直接结果。有些人挂羊头卖狗肉,雷声大雨点小,文过饰非,讲排场走过场,甚至抱着这样一种态度:“反正我做了,反正我用力了。”至于实际效果怎么样,却从来不介意,这不但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而且肯定做不出什么成效。因此,实际效用是我们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所追求的基本效果。

(二)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的基本立场

根据常识而言,无论我们做什么事,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站对立场,找准方向,立场对了就像在正确的基础上建楼一样,不至于因地基问题而坍塌,方向对了就像我们走路一样,不至于因方向问题而南辕北辙。这也是我们科学做事的第一步。

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依靠人民,这是我们事业成败的根由。当年,蒋介石不站在人们的立场上,不依靠人民,所以抗日战争就处处受挫,我们党站在了人民的立场上,坚决的依靠人民,所以才有了“陷敌于灭顶之灾”的人民战争,蒋介石不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脱离了人民,即使有百万大军,最终也归于失败,我们党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即使没有飞机大炮,最终也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痼疾,也成为我国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障碍。我们如何才能剔除这样的痼疾,破除这样的障碍,就是看我们能否真正站到人民的立场上,依靠人民群众,什么时候站到了人民立场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什么时候反腐败就有效果,什么时候脱离了这样的立场,不依靠人民群众,什么时候就无效果,在多大程度上站到了这样的立场上,依靠了人民群众,就有多大程度的效果,在多大程度上不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不依靠人民群众,就在多大程度上没有效果。这是历史经验的根本总结。

而且,腐败是与人民利益相异的产物,是寄生在人民群众身上的蛀虫,是人民群众所坚决反对的。因此,要科学地反腐败,其主体就是人民,只要由人民来反腐败,那么人民就有办法反出成效来。只有依据这样的发展观反腐败,我们才走上了科学的反腐败的道路。

(三)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的基本方法

既然腐败与市场经济如影相随,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还没有意识到腐败会迅速蔓延,同时又没有足够的经验去反腐败,因而使腐败之风比较盛行,大面积扩展开来,上下渗透,左右扩张,各方面侵袭,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顽疾。如果我们不打算打全面的反腐败之仗,就不足以剔除这样的顽疾。科学发展观就为我们进行这样的战争提出了方法上的指导。

在经济建设领域,“统筹兼顾”自然是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但统筹兼顾的根本要义是“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只有在我们深透地把握了事物的全局,以胸怀全局的眼光,从整体上进行谋划,把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紧密协调起来,才算我们做到了用科学的方法干事情,否则,我们就会沦为井底之蛙,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终搞到无法医治的地步。这也正是我们反腐败所要理解的“统筹兼顾”。

反腐败中的“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腐败认识上的总揽全局;二是反腐败上的统筹规划。在腐败认识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把犯了案的行为和现象归结为腐败,这只是腐败的结果,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的源头和全部过程。腐败实际上是从生活不检点、行为不规范、贪图享乐开始的,这样才使私欲不断扩大,占有欲不断膨胀,由此才追逐权力,占有财物,最终利欲熏心,铤而走险,陷入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虚报浮夸、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的腐败境地。所以,腐败一般走的是“三步曲”,第一步生活不检点,行为不规范;第二步贪图享乐,生活糜烂;第三部违法乱纪,牟取私利。因此,我们反对腐败,就要从腐败这样的全局出发,反掉了第一步,就不会有第二步,反掉了第二步,就不会有第三步,如果只反第三步,而任由第一步和第二步泛滥,那第三步是很难反掉的。

在反对腐败问题上,我们也不仅仅把其看成由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办理具体案件的一个问题,这才是反腐败的一个环节,尽管这个环节很重要,但不足以铲除腐败。所谓统筹规划就是我们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进行反腐败的人民战争,把一切有利于反腐败的“人”因素、“机制”的因素、“制度”的因素都纳入进来,进行全方位协调作战,才能取得辉煌的战果。如果仅仅停留在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一个要素上,那等于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从人的因素上来讲,人人都是反腐败是主体,哪一部分人,哪一层次人,哪一行业人,只要能有效地反腐败,他们就是反腐败的主体,我们不但不设禁区,不制造障碍,还要千方百计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机制上讲,我们要静下心来,仔细研究政党、政府、政治、政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运行机制,通过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甄别,搞清楚哪些机制有利于反腐败,哪些机制不利于反腐败,然后通盘考虑,切实建立能预防腐败的机制体系,使人们在机制问题上不至于无障碍地走向腐败。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要仔细审思我们已经有了哪些制度,还没有哪些制度,哪些制度是有效的,哪些制度是无效的,哪些制度需要废除,哪些制度还需要完善,然后以实际效用为尺度,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使制度既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又起到教育人、陶冶人的作用。

(四)用科学发展观反腐败的基本目标

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提出过一个醒目的观点:“发展越来越被看做是社会灵魂的一种觉醒。”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折腾了上百年,延误的一次次发展机遇,处在落后地位的大国来说,发展可谓解决一切问题的枢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际地位、人民群众的安康、社会的和谐无不依赖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才审时度势,毅然决然作出决断:“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进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定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这就是说,发展不仅仅是我们当代人的头等大事,而且是我们以后几代人的头等大事,我们不只求得一时的快捷发展,而且要求得可持续的永续发展。追求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归宿。

我国的腐败问题很复杂,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公务员思想不正,作风不纯,行为不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生活腐化的问题,它牵涉到体制、制度、观念、思想、心理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它既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完全解决。因此,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忘记我国发展的大目标,始终把可持续发展看成我国反腐败的基本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作为衡量反腐败得失的基本尺度。

在实践上,我们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胆起用那些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有魄力、能干事的公务员,为我们创造新的发展格局,支持保护这些公务员,就是维护我们良好的发展格局;二是要预防那些做拉大旗做虎皮、夸夸其谈、虚报浮夸、喜好吹泡沫的公务员,他们不计成本、不计后果、无视人民疾苦搞什么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说到底,这不但是做花样文章,而且是更有计谋地牟取私利,最终损害的是可持续发展;三是对已经出现的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特别是对那些对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要坚决查处,严厉惩办,这正是清除蚕食我国可持续发展蛀虫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坚决反腐败向人民群众的一个交代。

总之,腐败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一个痼疾,反腐败将是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应该用我们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反腐败,讲科学就是讲反腐败必须以实际效用为基本结果,讲发展就是讲反腐败必须以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同时从世界观的角度来说,就是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依靠人民来反腐败,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就是要统筹兼顾,把各层次、各方面、各因素协调起来,全方位反腐败。这样,我们就能够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既能够取得反腐败的伟大胜利,又能够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而顺利实现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十、反腐败的法律武器

进行反腐败斗争一定要有强大的武器,这个武器就是我们的法律。我们要建立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并自觉运用这个武器,达到公正廉洁、政治清明的目的。那么,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呢?

(一)建立相关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从揭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只有在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扎扎实实地加强勤政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

首先,要加强勤政廉政方面的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把法制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强勤政廉政和法制建设,一要使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法制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二要注重完善法律。结合我们打击腐败的成果和经验,及时把那些行为规范已经成熟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快使我国勤政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备起来,以彻底堵塞体制、法制和政策等方面的漏洞。

其次,要尽早出台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公务员中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目前政治体制和人事制度上存在弊端。目前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各方面规范的行政行为制度,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法规,使其行政行为有章可循。这将对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抵制腐败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廉政法制建设

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我们要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建立科学的机制,减少钱权交易的机会。

第二,深化财政制度改革。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

第三,深化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要实行公务员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完善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四,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三)法律责任

公务员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轻则违反党纪政纪,重则触犯《刑法》,构成职务犯罪。追究国家公务员法律责任还必须依托其他相关法律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对公务员行为的总括性要求,它具有原则性和导向性特征,而具体追究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则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如追究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依据《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该职罪的规定。而追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违法行为的数额和情节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违法行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则构成犯罪。而一般的违法行为则追究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而对一般性的行政不当,则采取引咎辞职、行政告诫、辞退等方式追究责任。如一般受贿行为是指违法收受贿赂,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受贿数额在法定数额以上的,应以犯罪处理,构成受贿罪;受贿不满法定数额的,情节较重,也应以犯罪处理。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与情节相比,数额起主导作用,情节则起辅助作用。具体而言,公务员违反廉政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第一,受贿罪

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包括:一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三是公务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务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与情节相比,数额起主导作用,情节则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以犯罪处理;受贿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重,也应以犯罪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则由有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由此可见,犯罪情节在受贿罪的构成中,只有在受贿数额不足5000元的情况下,才起决定作用。

在受贿罪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馈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接受正常的馈赠,并且回赠,都不能构成犯罪。

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出于廉政的考虑,党纪和政纪都规定不容许在工作中接受下级的馈赠,如果收到工作联系单位或者相关个人的馈赠,或者是对外交往中的馈赠应及时报告,数量、价值较高的应该交公。如果数量较大,应该交公而不交公的,应该以贪污罪论处。

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从客观的行为方式到主观的心理因素,与接受馈赠完全不同。接受馈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存在收受后为他人谋利益。但接受馈赠行为也与受贿有相似和交叉的地方,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员接受馈赠,或者这些公务员在接受馈赠后回报对方以财产或者利益时,有时较难区分二者。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界限:一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二是是否为对方牟取了利益。

家属、子女收受财物的认定。公务员为他人谋利益,由家属、子女收受财物。有些犯罪分子很狡猾,与家属、子女事前定好攻守同盟,一等案发,双方都一致咬定,家属、子女收受财物没有告知公务员,该公务员也不知家属、子女收受了别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制度,对此,如果不能证明本人确实知道,或者家属、子女确实告知了收受财物,否则很难证明这一共同受贿罪。司法实践中还要立足于严格的证据制度,要以确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家属、子女收受财物,以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的依据。反之,则不能构成犯罪。

长期借用、占用他人财物,或者由他人付款的各种消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对于这类情况,只要查明了该公务员为他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借用、占用或者消费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即可以犯罪处理。具体操作中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长期借用住房、小汽车、移动电话,或者居住他人出钱装修的房屋的,数额的计算应以当时当地的价格水平及使用的年限乘以每年的折旧费,如果还有代交的费用,如汽油费、保险费、养路费、电话费等,应该合并计算。

公务员享受别人代为付款的旅游、各种消费,为别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以别人付款的数额为受贿的数额。但如果是别人陪同消费的,应该将别人消费的数额减去。

上述几种情况中,如果数额没有达到5000元以上,不以犯罪处理,由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如果是别人付款进行色情赌博等消费,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别人牟取利益的,可以视为严重情节,即使消费的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也可以受贿罪处理。

第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是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根据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第一色清,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罪具体的法律后果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政责任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即是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是指公务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是通报批评。它主要通过名誉的惩罚对行政主体起一种警戒作用,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

三是行政告诫。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即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予以行政告诫。”“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

四是赔偿损失。是兼有惩罚性和补救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其特点在于公务员并不直接向受害的行政相对方赔偿,而是先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求偿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已赔偿的款项的部分或全部。

五是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对犯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

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于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处分期间的规定。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少于规定的处分期限的一半。特殊贡献,是指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解除行政处分的期限。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于以解除:第一,警告处分满半年;第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第三,撤职处分满两年。行政处分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七是辞退。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