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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讨薪有理绑人犯法——非法拘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来逼迫另一方还债,有的甚至还会造成被非法拘禁人的人身伤害。其实这是最不明智的举动,尽管讨债有着足够的理由,但也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仅凭一时的冲动,做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来,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2008年5月,为了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4300元,李某和其小舅子上演了一出绑架戏。

重庆人王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沙锅村做包工头。2008年4月27日,一名男子来家里找他,王某跟妻子赵某打了个招呼后就跟着离开了。

半小时后,赵某的手机显示是丈夫来电,接通后却是一名陌生男子的声音,男子声称其丈夫在他们手上,让她拿两万元来赎人。冷静下来的赵某随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经过精心策划,让赵某在大观路上一医院大门前的值班岗亭下等待交接。随后,在一辆蓝色微型车上警方将几名嫌疑人控制住,并在车内搜出四把长1.5米,宽10厘米的砍刀,但车内并没有王某。

就在民警与赵某担心打草惊蛇,为王某的生死担心时,从棕树营派出所传来王某已被嫌犯释放的消息。原来,看押王某的另外三名嫌疑人当晚开着一辆白色微型车,看到去碰头的同伙被抓,不想惹祸上身,于是把王某带到附近的一条巷道揍了一顿丢下后扬长而去。

经过警方的了解,本次绑架事件的主谋是曾帮工头王某打工的农民工李某。包工头王某拖欠了李某4300元工钱,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讨要工资,但都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事被李某的小舅子得知后,他当即表示要叫几个朋友帮其出口气,要回工钱。之后,便上演了这一幕。

最后,七名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它往往跟一些债务纠纷纠结在一起,在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成为了又一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4年元旦,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气氛之中时,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在绿园小区内发现一具男尸。经调查,死者是在上海从事油漆生意的刘龙刚。

2002年6月,刘龙刚认识了来上海打工的湖北籍女子陈会平,由于刘龙刚人长的比较帅气,又能说会道,很会讨女孩子的欢心。很快,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陈会平已在上海工作多年,小有积蓄。在与陈会平恋爱期间,刘龙刚编造了各种理由借用了陈会平八万块钱,但由于此人好赌钱不久就被挥霍一空。日子久了,刘龙刚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

2003年10月,彻底失望的陈会平,决定和刘龙刚一刀两断,并且要追回自己曾经借给刘龙刚的八万块钱。但由于当时没有钱,刘龙刚便给陈会平写了一张欠条。

2003年11月底,刘龙刚仍然是分文未付。期间,陈会平多次找刘龙刚讨要欠款,但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尽快要回借款,陈会平没有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起了自己所谓的江湖朋友王小胜。

2003年12月28日,在和朋友王小胜商议后,陈会平将刘龙刚骗至上海,约在某超市门口见面。在出租车内,王小胜和其朋友陈克军向刘龙刚索要其欠陈会平的八万元钱,好赌的刘龙刚自然拿不出钱来。为了能要到钱,陈克军等人带着欠条,将刘龙刚劫持到明光市马岗乡新粮站,对其进行非法拘禁。12月30日又将刘龙刚转移至明光市绿园小区六栋502室继续拘禁。在被拘禁期间,刘龙刚试图从房顶上的水槽逃走,不料,却被横在房顶的铁丝绊倒,摔下楼,当场死亡。

随后,陈克军、王小胜等人先后被一一抓获,陈会平也在2004年3月份主动到明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4年4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陈克军、王小胜、陈会平等人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6月2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陈克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小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会平处于怀孕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非法拘禁已经成为人们讨要薪水、欠款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了,虽说讨要薪水或是欠款是合理也合法的,但如果采用这样的非法手段,即使是情有可原,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如是说:

非法拘禁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遇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特别是被骗取了现金或是欠薪以后,要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决不能采取这种通过违法手段而维权的行为,否则的话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