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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即使爱情甜如蜜也要把账算清楚——夫妻财产问题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起点,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叫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夫妻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按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某厂职工张某和苏某在同事的介绍下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妻子苏某支配,负责日常家用,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丈夫张某负责。婚后的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5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由于张某操作不当,股票被套牢。2005年10月,苏某购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

2007年4月,赵某见到张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张某说自己没钱,但表示自己的妻子苏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于是赵某找到苏某,但苏某却以与张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于是,赵某将张某和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张某和苏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张某炒作股票所产生的债务,苏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苏某清偿后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已经支付的数额。

从本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和苏某实行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它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者混合财产制。由此可见,张某和苏某的婚姻财产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张某向赵某借款时并没有说明与苏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苏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和苏某的约定无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苏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张某索偿。也就是说,张某必须向苏某偿还这笔款项。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前面我们提到的是婚后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那关于夫妻婚前的财产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对婚前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婚前财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本人亲自去办理,其他人是不能够替代的。

专家如是说:

中国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见婚姻也有它不完美的一面。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婚姻财产制的出现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确保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