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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当假期遭遇谋生压力——休息休假权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人权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时段”,不休假,无法休假,甚至没有假期,休假权,在用人单位被有意无意地束之高阁。

某企业因有紧急生产任务,与企业工会协商后,公司领导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两小时。技术人员刘某感到身体不适认为自己无力参加加班,便找到公司领导请假。公司领导不准假,刘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刘某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两天后,公司领导通知刘某,要她停职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刘某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公司不该扣自己的钱,更不应该禁止自己工作。她要求公司领导更正决定。但公司领导认为,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当然得扣发工资,停职是对她这种行为的惩罚。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如果劳动者超过规定的时间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加班并无不妥,和工会协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对因身体不适而不能加班的职工给予停止其工作的处理和扣发当月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完全无视职工的健康和正当权益,是违法的,所以,公司应当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按规定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虽然国家把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但现实是残酷的,到目前为止,还有相当一批劳动者处在超时劳动的状态,“加班加点”更是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潜规则”,甚至,有的单位会以员工没有加班而减少员工的薪水。有些用人单位还制定了加班的奖励办法,比如加班费,而“加班加点”也成了衡量先进的必备要素,一些领导喜欢卖力苦干的人,如果谁给领导留下了“拼命三郎”的印象,就意味着他在职业前途上有更多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还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应用却令人大失所望。

在某电视台工作的记者说:“谁不希望享受8小时工作制,但我们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做到。制作一个片子,加班到凌晨两三点是家常便饭。要休假,薪水奖金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单位多数员工都放弃年假。”

北京一家外企的部门经理刘某,工作十年了至今没有休过年假。其实他所在的公司提供了不错的休假制度,但是看到忙碌加班的同事,想想竞争激烈的市场,反复权衡后他还是决定不休假。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有意无意束之高阁,变相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职场前途“自觉”放弃了休假的权利,人们用大量的精力来谋求发展。看看职场中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你就会发现,休息休假在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竟成了一纸空谈,究竟是谁动了劳动者的休假权?是劳动者自己、是用人单位还是经济的发展,这是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其实在人生的旅途上,短暂的休息,是为了更好的前行,只有在保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前提下,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专家如是说:

休息、休假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享有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权利的规定,保证劳动者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便于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料理家务及教育子女,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他们从事生产建设的活力。

但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的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

休假权的保障不仅现体在法律规定上,用人单位也负有重要责任,建设和谐社会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始,企业应当提高法制观念,切实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