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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一字之差引纠纷——定金与订金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同音不同意的词语,例如,权利与权力、必须与必需、大事与大势、定金与订金等等。虽然这些词语的读音相同,也仅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意义却相去甚远。在房屋买卖中,就有很多因定金与订金混淆而造成的纠纷。

小红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好几年,前几年的福利分房,小红没赶上。在北京的这几年小红一直住在单位的单身宿舍中。自从父亲过世后,老家就只剩下了母亲一人。小红觉得让母亲一人在老家实在是不放心,于是决定将母亲接过来跟自己一起住。

小红这些年也攒下了一些钱,于是与母亲商量之后,决定采取贷款买房的方式先解决居住问题。

经过多次挑选之后,小红最终选择了亚运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小红工作比较忙,所以选房签约的工作就交给母亲全权处理。在售楼处,小红母亲为了保留中意的房号,交付了订金10000元,随后又分批将首付款8万余元如期交付。

由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小红的母亲就时不时地到新房那看看小区的建设进度,但令小红母亲不满的是:她发现小区内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售楼小姐所说的差距甚大:原来承诺小区绿化率达40%,现在连绿色都难得一见;承诺在交房时一并交付使用的健身设施没了踪影;水暖电热气也不可能保证按期开通。

带着自己的疑惑,小红的母亲找到了售楼处向售楼小姐打听,却遭到对方的呵斥:“谁跟你那么说的你找谁去,反正我没说。”

后来经过小红多方考察,发现该楼盘的建设质量和小区配套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就决定要求开发商退款退房。

经过多次软磨硬泡,售楼处最终同意退还已交的8万元房款,但对10000元订金却表示不可能退,理由是小红的母亲已经毁约,按约定,“定”金不予返还。

小红很纳闷,自己在交订金的时候,开发商明明说这部分钱相当于预付款,如果不想购买房屋了还能够退回,现在不仅不能退了,甚至还担了一个违约的罪名。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小红母女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订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协议中已声明,10000元相当于预付款,而且在楼房的建造中,小区的绿化率也并没有达到开发商所承诺的40%。因为开发商违约在先,小红母女要求退房并退回1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开发商应退回小红母女10000元的订金。

同样都是交纳的订金,小红母女通过法院拿回了自己交纳的订金,但为什么刘先生的订金官司却输了呢?

刘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刘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6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如果刘先生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刘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订定金。签约当日,刘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随后,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交给了刘先生。6天后,刘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刘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虽然收据上写的“订金”但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但在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应当返还定金。

专家如是说:

“定金”与“订金”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缺乏而设置的一个文字陷阱。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是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用词,注意区别不同的含义,尤其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指依据《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定金不能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仅仅是指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当退还给顾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付订金视作交付的预付款,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订金的时候,订金的数额必须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之内,双方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之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是抵充房价。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甚至,不少人为牟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自己所有的商品“一房二卖”、屋您在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签约当日,杨226.sht所以如果您还尚未确定要购买您看好的房屋时,最好不要交纳“定金”,也不要交纳“订金”,以防开发商借机钻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