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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违章驾驶害人害己——肇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管是对受害人还是肇事者来说都是不幸的,双方一旦不能和平解决问题,就会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事故的责任方,这些标准就是法律上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构成要件,事故肇事者的行为才能构成肇事侵权,法院才能判定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肇事者的赔偿。也就是说,肇事者的行为必须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法律才会判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下面通过案例说明交通肇事侵权必须符合哪些构成要件。

案例一:2005年6月,余某在未经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由北向南驶至某路段时,与骑车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张某相撞,张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其双下肢被截肢。事后,余某驾车逃逸,没有立即报案和积极抢救伤者。随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张某及其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余某赔偿因车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本案中,余某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没有号牌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属于违章行为,而且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照以及没有车牌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行使,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但是其使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没有故意。因此,应当认为余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2007年8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岳某和同事在一家酒店喝完酒后,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环主路三元桥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岳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向路中护栏,将两名正经过此地的路人撞掉桥下,其中一人被撞飞出20多米,落在距离三元桥20余米处的高速公路上,因为掉下时先落在一辆车上,虽然身上多处骨折,但没有生命危险。另一人垂直落在桥下,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致使两人死亡,王某酒后驾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但对事故本身而言,其只存在过失,可见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三:2008年4月9日,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该公司解放牌加长大货车,往北京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XX号国道时,王某因超车与从对面方向驶来的中客正面相撞。大货车将中客撞出50多米,使中客上的座位全部从车体上脱离,连座带人冲向车头。大货车上的3名司乘人员1人受轻伤。中客上共有14名司乘人员,坐在前面的8人当场死亡,其余6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一名骨盆碎裂的15岁女孩在送往医院后死亡。

本案是因超车而发的交通事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明确规定的禁止超车,属于违章行为。王某的此次行为导致8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都造成了交通事故,而且当事人的行为也构成了肇事侵权,那么,构成交通肇事侵权行为的要件,总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必须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村镇街道、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修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括院内通道、校内通道等,在这些地方发生的因机动车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肇事者必须有交通违章行为。肇事者如并无交通违章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构成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违章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受害人须受有损害。如果只有交通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后果,则违章行为人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肇事者的交通违章行为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交通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肇事者的交通违章行为所造成时,加害人方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并非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原因时,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肇事者主观上为过失。即当事人在违章行为的问题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违章人对于损害后果却绝非有意追求。如果肇事者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不算是交通侵权,肇事者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专家如是说: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中构成交通肇事侵权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判定事故双方责任的依据,是判定事故一方对另一方有无责任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的确立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使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同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不会使事故一方被误判,也不会使肇事者逃脱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交通肇事侵权要件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安稳了事故双方的情绪,使之不发生更大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