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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多项请求权的产生,且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请求权的竞合。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选择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利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所以,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一定要慎重。

2005年8月4日,在北京某工地承包工程的武某携妻子、儿子以及妻兄从家乡四川乘车到北京西站,下车后武某一家打车前往工地现场。就在快要到达工地的时候,一辆大货车横穿马路,与武某的出租车相撞,出租车油箱被撞当即燃烧,车内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丧生。

事发后,交警大队经勘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刘某驾车横穿马路、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出租车,而且其所驾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王某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内却以115公里的速度行驶,其驾驶出租车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次要责任。

随后,受害人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出租车车主某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损失、亲属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70万元。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交警出示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中,大货车驾驶员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但受害人的家属在起诉时并没有把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方推上被告席,而是把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推上被告席。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是由于大货车的违章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武某一家四人作为消费者搭乘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当场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的亲属可以请求肇事者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属乡镇企业的分支机构,又非法人单位,没有充足的经济赔偿能力,如果受害人家属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则很可能得不到赔偿。

而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租用了出租公司的车,这实际上是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消费合同,所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作为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出租车隶属于某运输公司,其经济实力雄厚。同时,该公司并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所以受害人家属如追究其违约责任,不仅可以保证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且还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额。

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综合考虑各类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资力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而民事责任竞合正是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依据。

专家如是说:

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赔偿方式,但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就两种请求权中的一种提起诉讼,在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提出另外一种赔偿请求以达到充分赔偿损失的目的。这一制度的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符合民法的基本宗旨,显示了公平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