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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谁该为网络下载埋单——版权

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人类资源的共享,为人类传播和分享信息提供了异常便捷的手段。网络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信息共享,而网络的麻烦或问题也在于信息共享。网络中因为信息共享使用而造成的对版权的侵犯时常见诸报端,其中最典型的大概就是音乐爱好者利用网络共享音乐作品而引起的版权的侵权。

2005年3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百度在MP3搜索下载服务中向用户提供了胡彦斌、许巍等演唱的《红颜》、《漫步》等46首歌曲,这些歌曲的下载地址显示的都是“http://mp3.baidu。com”,而步升公司表示这些歌曲的版权属于该公司,公司并没有授予过百度这些歌曲的版权。

对此问题百度公司的解释是,百度只是为申请下载服务的用户提供了一个代码,用户点击此代码后就会进入链接到的其他网站,而用户在这些网站上下载的音乐并不是百度提供的。但步升公司认为百度应对其所链接的有无侵权的内容进行检查,而且百度完全能从技术上对未授权的歌曲进行屏蔽。百度则表示,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检查可能链接的8亿多个中文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判断出它们是否侵权。

步升音乐公司还指出,百度在网站上以“歌曲列表”的形式对歌曲进行竞价排行,并在歌曲列表旁刊载商品广告,这是在利用歌曲营利。对此,百度多次辩称自己从未对歌曲进行列表,广告也是网站上一直就有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户并未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而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等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网页;当用户访问下载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网页自动弹出的下载框注明该MP3文件来自“http://mp3.baidu.com”,同时网页刊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广告;其下载的MP3歌曲与步升公司出版CD中的歌曲内容相同,而百度没有已被授权的证据。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下载服务,这种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应属侵权。

网络中,版权被侵犯的例子随处可见。国内比较著名的流行音乐组合羽·泉曾经这样形容他们的作品在网上被盗版的程度,“这首歌只要有可以听到的地方,无论是这样的方式,还是网上的视听,合法的视听,它都会在第一时间,像病毒一样传到各处,大家都可以下载。”羽泉说:“作为创作者,包括唱片公司,是要承受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的,这种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让一家唱片公司没有办法再继续经营,一旦到了这个地步,创作者的创作量自然会下降。最后,这将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创作者,而是整个唱片行业的运转”。

在互联网上不仅仅是音像制品,很多文字被盗用的行为更是经常发生。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考古学年鉴》被一家名为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上图书馆全部搬上了自己的网站,由于这家公司的行为,这本在业内销量很好的年鉴开始卖不动了。除了这种大规模的盗用行为外,许多小的盗用行为在互联网上更是十分常见。贺先生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同时也是一名体育评论方面的专栏作者,经常在几家专业的体育杂志和报纸上发表专栏,在圈内小有名气。但是贺先生经常发现自己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在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而且也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他说,当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觉得有一种被人偷了钱包的感觉,但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天天发生,所以到现在几乎已经麻木了。

那究竟什么是版权、什么是盗版呢?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目前网络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的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有一种说法甚至是谷歌几乎每隔一天就会接到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盗版行为都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世界性难题。另外也由于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所以很多被侵犯了版权的作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是唯一的途径。

2009年9月3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将音乐产品链接的监管纳入监管体系中。其中明确规定: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的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同时,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我国目前大约有7200多家在线音乐网站,而其中提供正版音乐下载服务不足20家。之前,已经出现过香港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案、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榕树下网络音乐传播侵权案,这两个案件最终都以被告方败诉告终。在网络中,大量正版音乐被免费试听和下载,而收费下载的网站无一家赢利。随着《通知》的出台,数量巨大的非法音乐网站将遭受致命打击,并逐步退出市场,这将使游走在法律之外的非法网站被“断氧”,无法生存。

专家如是说:

保护版权,打击盗版,这是现在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打击盗版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从自身做起,拒绝盗版,摒弃这些非法的、免费的、盗版的作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