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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24岁的何某是某市市郊农民,农闲时便到市里务工。何某在市内打工期间,曾一度蒙发抢劫之念,其先后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但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能下手。

2008年9月6日,何某又欲实施抢劫,在该市区较为偏僻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遇到回家途中的张某,便尾随其进入一胡同内,进入胡同后何某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刀威胁张某交出钱物,张某大声呼喊,并说出了何某的名字(两人是在打工时认识的,因张某觉得此人的声音比较耳熟,便试探性的说出了何某的名字)。听到对方说出自己的名字,何某愣在了原地,张某的家人及邻居听到呼救声跑出来,何某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对此案的审理中,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呢?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犯罪分子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因素。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了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出现使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不放弃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即当时的客观环境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在这种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但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当时的客观条件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从何某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尾随张某进入胡同,见无人便冲上去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尖刀威胁其交出钱物,这说明何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因听见张某叫出其名字,并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显而易见,张某大声呼救并叫出何某的名字使得何某的犯罪行为无法完成,其犯罪目的被迫停止,这些都是何某意志以外的因素,何某放弃犯罪并非出于其本意。由此可见,何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还应注意,如果何某着手实施抢劫犯罪时,张某并没有大声呼救,只是叫出了何某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何某是出于被熟人认出,自己作案后难逃法律制裁,慑于法律的威严,而自动放弃犯罪,何某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只有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在主观上自觉自愿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活动,才是自动中止,任何客观上的阻碍或者被迫放弃的犯罪,都不是犯罪中止。

为了更好的了解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一下。

张某,王某和黄某三人经过商议后,隐蔽在河边的小树林内,对过路人进行抢劫,张某负责放风,王某和黄某负责抢劫。这时,下班回家的刘某开车经过,看到刘某的车经过,王某便上去拦截。看到有人拦车,刘某停下车。这时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抵住刘某的脖子,逼刘某交出钱物。黄某见王某一切顺利,便也跟着走了过去,黄某过去后发现刘某和自己是一个村的,怕被刘某认出,便躲闪到一边。而在路边放风的张某,感到很害怕,便留下两人自己跑了。此时,只有王某一人还站在车边,对刘某实施抢劫,刘某看刚过来的黄某退了出去,便趁王某放松之际,推了王某一把,随后,驾车逃脱。

本案中,三人的行为该怎样定性呢?

三人计划抢劫,张某负责放风,但在放风的过程中,由于害怕而放弃抢劫逃跑,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黄某看到驾车的刘某和自己是同村的,怕被刘某认出,便放弃了抢劫的念头,躲闪到一边,其行为也属于犯罪中止;在王某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刘某趁王某思想放松之际,推了王某一把,使自己得以逃脱,也使得王某的抢劫行动失败,但王某抢劫失败并不是其主观上放弃了抢劫的念头,而是因为刘某推了其一把,驾车逃脱,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专家如是说: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如果犯罪分子放弃犯罪行为是由于害怕被发现,主观上决定放弃的,就属于犯罪中止;如果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并没有想要结束此次的犯罪行为,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的,就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