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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环境污染,后患无穷——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环境”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比如,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但这些“环境”却和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存在着差别。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比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都是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和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遇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虽然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解决环境问题,公众的参与也在不断加强,但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还是不能有半刻的掉以轻心。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在明知“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2009年7月29日,湖南省浏阳市发生镉污染案件;2009年8月16日,陕西省凤翔铅污染事件以及2009年8月18日,湖南省武冈铅污染案件……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防不利,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但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工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限幸福与憧憬,但是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资源危机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的恶化与资源的短缺已使发展中的人类面临着生存的挑战,环境污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成为生态文明发展的障碍。工业的发展不仅使人类品尝到了工业化带来的甘露同时也品尝到了它带来的苦果。例如,洪涝灾害、干旱、泥石流、地震、滑坡、臭氧层的破坏……

自环境保护兴起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了长足发展。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之,刑法手段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环境保护之中,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我国环境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专家如是说:

在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环境下,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

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提高责任感,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