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外公民学
15050100000037

第37章 公民道德的含义和特征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外公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高低和社会风气优良与否的重要标杆,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它跟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公民道德的研究和探索,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塑造现代公民,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人类生活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宣传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在改善人际关系、提高人的素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原始社会就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朴素的道德现象,但这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是伴随着公民的出现才产生的。公民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政治成员,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奴隶制城邦中。因此,对公民道德的研究和探讨也应该从古希腊时期开始。

关于公民道德的论述,最早来自于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最先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极其重视美德的价值,认为美德是一种知识,知识是一切的善,所以美德就是知识。他把美德与知识等同起来,把知和行完全等同起来,虽然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他从美德的共同本性着眼,超脱了以往关于美德思考局限于经验事实和个别事例的狭隘性,从个别、特殊上升到一般,赋予了美德以全新的含义。柏拉图则提出了“四主德”,认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是一个优秀的城邦公民必须具备的品德:一个人具有智慧在于其灵魂中的理智深知灵魂的三个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具有“共同利益”,从而平衡各部分的存在;勇敢是指在激情中不忘记理智所教导的“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什么”;节制则是指人的三个部分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自愿服从而不反叛;而正义是指个人的各种品质自身各起各的作用,互不干涉。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人的德性和公民的德性。他认为,人的灵魂中有一个有逻各斯的部分和一个没有逻各斯的部分,从而相应地把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通过教导产生和发展,而道德德性则通过实践来养成。他进一步指出:“每种德性都既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又使得那事物的活动完成得好。”“所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所以,亚里士多德理解的人的德性是一种在实践活动中的适度,使人们自身好并且使他们的活动能够完成得好的品质。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民德性,英文多以“civil virtue”或“civic virtue”来表达。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倘使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即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在他看来,公民德性是局限于政治法律领域内的,不同于善人的全部德性,“倘使一个城邦不可能完全由善人组成,而每一个公民又各自希望他能好好地恪尽职分,要是不同的职分须有不同的善德,那么所有公民的职分和品德既不是完全相同,好公民的品德就不能全符合善人的品德。”

亚里士多德说:“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即有权参加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的人们,而这两个机构是城邦最高权力的所在。他又说:“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显然,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民,是必须能够融入政治共同体中,参与政治生活,进而能够承担政治法律义务和享受政治法律权利的人。在希腊时期,“公民”只限于少数人,特别是只限于统治阶级中少数有“公民权”的人,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奴隶、外邦人、佣人、工匠、妇女、儿童等,都不在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民范围内。因此,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他们所讲的公民美德、公民德性都把奴隶、佣人、外邦人、妇女等排斥在外,具有很深的道德偏见,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在公民与社会政治实体的关系中去确定公民道德的基本内容,这一原则至今仍然被普遍遵守。对此,陈弱水教授曾评论道:“一直到20世纪乃至当前,‘civic virtue'都是以公共意识和社会参与为主要内涵,思想家则作个别发挥。”陈弱水:《公德观念的初步探讨——历史渊源与理论建构》,《人文及社会学集刊》,1986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亚里士多德起,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公民道德的内涵都界定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所属的政治实体之间的道德关系中,公民道德不同于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它仅仅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确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而形成的道德,它反映了公民与国家、个体与政治实体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所以,“公民道德就是公民所具有的承担起维护一个良好的并不断自我完善的民主法治制度的责任所必需的道德品性”。江雪莲:《西方公民道德研究》,《伦理学研究》,2003年第4期。这一点在20世纪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也得到了印证。涂尔干说:“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赋予个体的义务。”人类社会产生、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文明时代的到来,公民除了政治生活以外,还要参加到其他的社会生活中去,如社会公共生活、文化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单纯从公民个体与政治实体的关系,从政治法律关系去定义公民道德显然并不够全面和科学。所以,公民道德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二、公民道德的特征

(一)政治性

公民道德的政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公民道德反映的社会关系来看,它内在地包含了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有着鲜明的政治性;从公民道德的道德主体来看,公民是公民道德的实践主体,而“公民”作为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角色;从公民道德的形成来看,它形成于公民自主参与政治的积极活动中,并表现在自觉维护和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与政治发展、政治参与密切相关;从公民道德的属性上看,它内在地包含了政治道德的某些具体要求,公民道德中的某些规范是以政治制度和法律的要求为基础的。

(二)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而且“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公民道德作为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着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要求,有着鲜明的阶级性。

(三)历史性

马克思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公民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公民道德,当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时,公民道德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公民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定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国家,对公民(公民身份)的界定都不一样,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的公民,公民这个概念经历了数次的历史演变,每一次演变也都相应地引起公民道德的变化。

(四)公共性

公民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生活在公共空间里的。公民道德作为国家、社会赋予公民的一种角色美德,不是个人私德,而是一种公共美德,它与公民的个人美德有着根本的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空间的日益扩大、人们之间的公共交往日益密切以及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等都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公民在公共空间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自己积极的行为推动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个过程既是展现公民道德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道德形成的过程。

(五)普遍性

在现代社会里,“公民”已经成了人们的一种普遍身份和角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概念也涵盖了国家中所有的公民个体。因此,公民道德是全体公民的道德,它反映了社会发展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的规范必然对全体公民都有着普遍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