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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城邦公民

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原始民主、古典民主、近代民主和现代民主。原始民主发生于氏族社会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物质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关系,起初的民主形式和所表达的内容都比较简单。原始民主随着古希腊城邦的形成,发展为古典民主。古典民主经历了欧洲黑暗的中世纪神学的压抑之后,经过近代文艺复兴人文精神滋养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进化为现代民主。现代民主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运行系统,是一种代表型民主,代议制成为重要的政治形式,基层的直接民主从形式、内容和程序,都从属于上层民主的设定。

古典民主几乎具备了民主的所有要素。古典民主是直接民主,当权者在场,公民的政治意愿在公共场合直接表达,公共权力体现公民的集体意志。民主所涉及的内容简单,议论和表达的大多是关系城邦整体利益的事项。公共权力分衡运作,政治军事首领由公民大会选举,长老会约束首领必须为城邦利益运用权力。古典民主是欧洲现代民主的雏形,考察古典民主对于理解现代民主具有重要的思想启迪作用。

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治形式。城邦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公民为主体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城邦的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组成。“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义。

一、公民身份的概念

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于希腊城邦政治结构之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身份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公民权和政治参与权是不可分开的,“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参与了某一政体,参与了政治共同体的审判或行政事务就是公民了,无须其他的附属条件。完整意义上“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公民首先要有参与城邦权力机构的权利,那么,哪些人可以享有这一权利从而能够成为城邦公民呢?他指出,侨民和奴隶显然不能称为公民,只有那些纯属本邦血统的成年男子才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参加城邦政治活动,就成为城邦的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是获得公民资格的必要条件。

希腊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种特殊的身份团体,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为家庭和村社的成员,成年后,经过庄重的仪式取得公民资格,这时他才进入城邦公共生活领域,享有政治权利。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属于城邦。希腊人称呼“雅典人”、“斯巴达人”的时候,他们指的仅仅是雅典或斯巴达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视为侨居的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

二、公民是城邦的主体

公民集团的人数很少。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数在625~1250之间,较大的城邦公民人数也不过万人左右。在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或拥有一定财产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下层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代才获得公民权。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他们分别掌握了国家的军事权、议事权和祭祀权,“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在经济上,“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该是有财产的人们”。这种属于城邦的感觉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十分重要,与邦内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自己属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人就不能过上政治生活,也就不能成其为公民了。他们争取公民权不仅是争取由公民权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从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在城邦内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围绕着公民权展开殊死斗争,享有公民权的十分珍惜它、维护它,没有公民权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权的要恢复它。公民权诚然能给公民带来某些实际利益,然而也使他们承担沉重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甚至会使他们破产和丧命。有的时候,因贫穷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义务者就会失去公民权,受到剥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城邦的处分,其严厉程度仅次于判处死刑,因为它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社会生存。

城邦的显着特点是小国寡民。由于城邦规模狭小,个人与城邦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可见的,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城邦成为人们思考问题的基本背景和界限,即使在城邦衰落之际,人们讨论的也都是城邦。亚里士多德声称,我们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他认为,甚至公民企图自杀都应受到惩处,因为它使城邦丧失一个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