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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将政治统治者、土地占有者和城邦保卫者几种身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城邦主人的身份在这几种角色中得到具体体现。这几种角色也包含了他们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希腊公民观念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实际上,希腊人并没有明确区分权利与义务。出席公民大会、参加陪审法庭、充任官职、从军作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们都是由公民身份而来的。享有某种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的义务不同,享受的权利也不同,在城邦历史上很少见公民逃避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

一、参与公共事务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城邦是公民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每一个公民,不仅在私人事务中,而且在公共事务中也被视为独立和自主的人,享受公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作为城邦民主制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的确,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围、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公民内部政治生活活跃发达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在雅典,公务活动非常频繁。特别是在实行公职津贴以后,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弃私人经济活动,主人的身份使公民产生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要求,专门投身于公共事务。政治生活成为每个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把城邦事务视为自己的事务,具有强烈的参与感,不能容忍把他们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在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和议事会等机构中,他们共同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裁决各种讼争。在战场上,他们并肩战斗,生死与共。此外,他们还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在本性上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意为公民只有融于城邦,为城邦服务,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这是对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中,每个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集体尊重个人平等的权威,但不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命运为集体所决定。城邦也不允许公民只顾自己私人利益,不顾城邦。雅典曾有一项法律,规定可以控告某人有“私心”,就是对城邦缺乏好感,并依此定罪。梭伦立法甚至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城邦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这是公民意识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二、义务保卫城邦

由于公民与城邦共命运,在城邦间的战争中,战胜者有时要将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杀掉。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公民,奴隶依然做奴隶,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公民却失去了公民特权。因此,城邦的主人同时是城邦的保卫者,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都是战士,他们构成城邦的职业军人和统治者集团,公民共和国同时也是战士共和国。

义务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希腊城邦普遍实行公民兵制度。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从军。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行军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的起居,但临战时则是主人披挂上阵。甚至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

军事制度和战争技术的变化会影响不同公民集团所尽军事义务的分量,从而直接改变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说来,当军队以骑兵为主力时,政治上往往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因为只有少数贵族才养得起马,充当骑兵;当军制改为以密集型重装步兵为主体后,富裕平民就跻身于军队主力,城邦政治权力的基础也相应地扩大,贵族制便让位于温和的民主制;在海军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和场合,大量下层平民在海军中充当水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这往往导致平民政体的建立;最后,在城邦衰落的时代,轻装步兵出现在战场,受到专门训练的职业军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时也失去了政治权利。

三、拥有土地和奴隶

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权公民。他们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还享有充分的经济和民事权利:占有土地权,充分财产权以及婚姻、诉讼、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他们还独享着政治自由,即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城邦公职的权利等,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内容。一般希腊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达还进一步惩罚晚婚。结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务,它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责任。农业是城邦和个人生活的基础,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城邦的土地只能属本邦人所有,无公民权的外邦人无权占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