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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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概述

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给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么由学校承担,要么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学校和家庭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将赔偿责任转移给第三者——保险公司,让社会来分担损害。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职能,保险将发生在个体身上的损害,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分散给社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分两种: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责任保险是指由于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身体受到损害,依据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也就是,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经验预先估计可能由自己引发的侵权责任,然后将这些事项作为保险客体投保,当学校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时保险公司替其承担赔偿责任。在世界其他国家早就设有学校责任保险,如加拿大、美国、德国等国家。学校责任保险在我国出现得较晚,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学校责任险。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学生责任投保,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和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的学生人数投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元的保险费,在上海市委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年3元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300万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了学校责任保险的两种情形: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险,又称学生保险,是指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投保,当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赔偿范围赔偿学生损失的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于自然人的人身保险范围,人身保险的相关理论和规定均使用之。在下面几节我们将对意外伤害险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