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1519300000027

第27章 住宿被盗,损失谁来赔

【案情回顾】

2006年春节,张某的儿子小张从外地回家带他去旅游,小张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五日游合同,合同约定了住宿酒店的标准为三星级的标准间以及应该参观的景点,同时约定了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父子与其他24人组成的旅游团乘火车抵达广东。随后小张所在的当地旅行社委托广东某旅行社将该团安排入住在宾馆。第二天早上,小张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被盗,同时还丢失现金4600元及手机两部,共计价值17892元。小张要求旅行社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小张所在的当地旅行社委托广东某旅行社安排该旅游团入住的宾馆不是三星级酒店。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与小张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小张作为该次旅游的成员,对在旅游中所遭受的损失,有权向当地某旅行社主张权利,该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三星级宾馆,同时,由于小张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双方均有过错。被盗的财物均已使用过,应适当折旧70%。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以赔偿小张被盗财物折旧后的70%的损失为宜。据此,法院判决与小张签订合同的旅行社赔偿小张损失共计12524.4元。

律师答疑: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经济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和小张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表示为其提供三星级酒店,而事实上小张他们所住的酒店并不是三星级,旅行社自行变更实际上已经单方面违约,所以在小张的财物被盗后,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小张的损失。

为耽误旅游行程讨说法

【案情回顾】

郭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5月23日下午2:00从该旅行社出发与旅游团其他17名游客一起去往四川旅行。后由于旅行社安排失误,致使郭某等人出发时间比当时约定时间晚了将近4个小时,郭某之后的一系列行程都受到耽搁。后郭某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时发生矛盾,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官经审理认为,出发时间的延误虽然不是该旅行社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但延误4个多小时才到达目的地是客观存在事实,被告应对郭某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处该旅行社应赔偿郭某的损失。

律师答疑:旅游行程中,因旅行社原因造成团队出行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应负责游客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为“克扣”旅游景点讨说法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被告某旅游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声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银苑宾馆。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证书)将原告中除李杏桃以外的男女8人混合安排在该宾馆同一房间休息。

在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旅游团游览活动结束后,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返穗,由原告9人自行返回。原告9人返穗后,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5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00元;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被告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道路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只同意赔偿原告9人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地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合法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中安排不周等,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互谅态度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15日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人每人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由于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经进行过赔礼道歉,应认为已承担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能再判决予以赔礼道歉。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的,本身不存在误工的问题;重新安排游览剩余景点未被法院所支持,也就不存在重新游览的误工损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