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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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事案件上诉的法定条件

【案情回顾】

黄某因损害赔偿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给黄某后,过了15日黄某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黄某却又阻挠执行,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并说自己有上诉的权利,在他没上诉前法院不能执行判决。

黄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是有上诉权的。但是上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并且符合法定形式。黄某在一审判决后虽口头表示不服,但并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故法院视黄某放弃了上诉权;一审法院的判决,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凡是一审判决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都有上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指哪些案件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有: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裁判;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一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案件判决;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但是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裁判,不准上诉。本案中,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状,故法院以一审判决为根据开始执行是正确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张某的母亲董某觉得杜某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为小事发生摩擦争吵。刚开始张某总会在二人争吵时不停地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得是杜某不孝敬老人,有些埋怨妻子,后来夫妻二人也开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张某与儿媳杜某离婚。

法院对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本案中,张某的母亲董某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期

【案情回顾】

吴某婚后外出工作多年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离婚。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吴某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该判决也经公告送达。

公告期内,吴某得知此事后来到法院表示不想离婚,法官向其直接送达判决书后,告知吴某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吴某遂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汪某与吴某离婚。

律师答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吴某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吴某与汪某正式离婚,吴某不能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