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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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富贵犬”被打赔偿案

由于大多数人抱着不惹火上身的思想,受到伤害后往往自吞苦水,加之他人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严重影响了百姓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诸多的法律知识,理清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情回顾】

某日傍晚,李太太带着心爱的“富贵犬”来到街心公园散步,并任其四处溜达。该犬遂走到一游客陈小姐身边停下,并嗅其脚尖。陈小姐生性怕狗,见该犬长得又高又大、浑身黝黑,于是尖叫一声,拔腿就跑。该犬则跟随其后,紧追不放。陈小姐情急之下捡起路边的一些石块砸向“富贵犬”, 使得该犬头部被石块砸伤,而她自己也在慌乱之中被台阶绊倒,右腿骨折。事后,陈小姐要求李太太赔偿其医疗费800余元。李太太认为她的“富贵犬”生性温和,从未咬伤过人,陈小姐的受伤是她自己逃跑造成的。而李太太认为她所养的“富贵犬”十分名贵,头部被砸伤之后去宠物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遂提出反诉,要求陈小姐赔偿“富贵犬”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狗追人、人打狗”这一事件中,过错在于狗的主人李太太,陈小姐没有过错;陈小姐不承担“富贵犬”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并且李太太应承担陈小姐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怕狗”作为某些人的天性,是没有过错可言的;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李太太没有让高大、黝黑的“富贵犬”处在自己的有效管理范围之内。可见整个事件的过错在于李太太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

公车上被狗咬伤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22日,小学生王紫放学后乘公交车回家,不慎被同车的乘客所带的狗咬伤了脸。后王紫的父母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173.87元。公交公司则辩称,王紫的伤害并非公司造成,应当由狗的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乘客王紫乘坐公共汽车亦是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设施、环境不具有危险性,而公交公司允许其他乘客带着动物上车,对于众多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无疑会造成威胁,因此,公交公司必须对乘客的损害进行赔偿。

此外,王紫受伤实际上是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动物的饲养人作为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王紫作为一名乘客,上车后自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与公交公司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无非是要快捷、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对于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于整个运输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约定,否则势必会影响交易的效率。但是从乘客与公交公司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可以看出,公交公司应当快速、安全、合适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这是该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

好心帮忙受重伤,赔偿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顾】

赵某和黄某是多年的邻居。去年5月,赵某准备把家里的平房拆掉换成楼房,知道消息后,黄某也过去帮忙。谁知在盖楼板的时候,黄某不慎从上面摔了下来,右腿和胳膊严重骨折,脸上和身上也有多处伤口。

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赵某给他支付了2万多元的前期治疗费。但由于黄某伤势严重,且有几处伤势需要长期卧床治疗,赵某因自家房屋要继续施工,无法长时间照顾黄某,于是提出一次性支付一笔钱,了结这件事情。但黄某的家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黄某是为赵某家帮忙受伤的,赵某应该负全责,直至黄某完全康复。而赵某认为,黄某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才受伤的,与自己并无多大的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后黄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赵某家现在正在盖新房,且他在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已经主动承担了部分医药费。最终法院判处赵某一次性支付黄某赔偿金8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金额的多少,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本案中,由于黄某是为赵某帮忙,且伤势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赵某要支付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