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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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体罚学生受伤,学校首先垫付赔偿

【案情回顾】

吴某的儿子小伟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7年初,年仅10岁的小伟上数学课时因和同桌小倩打闹被数学老师林某罚站在讲台旁。随后,林某继续讲课。小伟趁着老师不注意,对着台下的同学做鬼脸,惹得班上同学大笑。林某见状,想将小伟赶出教室,因小伟靠着墙壁不肯出去,气愤不过的林某对着小伟顺腿一扫,小伟当场跌倒在地,大叫不止。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骨折,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随后,小伟的父亲吴某将学校及教师林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伟在课堂上纪律散漫,可按学校相关纪律处罚,但作为教师的林某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学生,并将原告小伟致伤,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赔偿。但因是其在上课履行教师职务期间所为,故小伟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因此,法院判处该学校赔偿原告小伟的经济损失3.2万元。小伟的学校向原告赔偿后,可依法向被告林某追偿。

律师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体罚学生并致其受伤,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教师不得随意体罚学生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自己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懈怠,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职责。

小孩溺死水坑谁赔偿

【案情回顾】

黄某5岁的儿子亮亮与伙伴玩耍时,失足掉进某砖厂取土形成的水坑中溺水身亡。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定,亮亮系溺水身亡。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砖厂对亮亮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砖厂由于长期取土形成大坑,在雨季积成水塘,作为该片土地承包人的砖厂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防止行人坠入和溺水事件的发生。经调查,砖厂并未在水塘周围设置明显的标志,由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砖厂对亮亮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父母对年对仅5岁的孩子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砖厂对因亮亮溺水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标志。本案中,砖厂没有在水塘四周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且该过错与亮亮溺水身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亮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尽到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对其死亡也有一定过错。

高空抛物砸行人,同楼居民共赔偿

【案情回顾】

谢某带着7岁的儿子东东去买文具,走到某居民住宿楼时,东东被从楼上抛下的木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东东的头顶被木板砸伤,伤势严重。谢某认为木板是从楼上扔下来的,虽然无法查明是谁扔的,但由于住宿楼的住户随意往下丢杂物,忽视路上行人的安全,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谢某随后将该住宿楼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875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谢某的儿子东东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的人行道上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的,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临街面的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并指出谁是侵害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庭经调查后认为,由于该楼二楼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四住户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实施侵害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住在楼上的四住户共同赔偿原告谢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5760元。

律师答疑: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而过错推定原则倒置了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使举证责任落到四名被告身上,由于本案无法证明谁是扔木板的人。因此,谁负举证责任谁就意味着承担败诉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是否正确以及如何分配就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判决的准确性。

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赵某因疏忽大意致使家中发生火灾,邻居吴某听到赵某的呼救声后,迅速过来救火。由于在救火过程中吸入大量有害气体而发生中毒,加上救火过程中过度劳累,吴某最终因心脏衰竭死亡。在此期间,赵某不仅没主动提过赔偿的事情,也没说过感谢的话。赵某不闻不问的做法使得吴某的家人感到非常气愤。最后,吴某的妻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在保护被告赵某及其家人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有害气体中毒后诱发心衰死亡的,吴某的死亡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某对吴某之死虽无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吴某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律师答疑: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案中,吴某是为了保护赵某及其家人和财产不受火灾侵害而死亡的,赵某作为直接的受益人理应给吴某的家人一定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