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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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什么是法律援助

【案情回顾】

黄某大学刚毕业,就幸运地进入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两个月。就在黄某进公司满一个月时,他随经理一起到工地监督工作,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水泥板砸成重伤。后来,公司主动补贴给了黄某一万元作为医疗费,但这和黄某治病花去的5万元相差甚远。于是黄某向公司主张索要工伤及住院医疗费和补偿费,而公司却以黄某不是本公司正式员工而拒绝。

无奈之下,黄某想打官司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黄某刚出来工作,经济比较困难,根本请不起律师,只好向做律师的同学求助,同学告诉他说不花钱也能打官司的制度称为法律援助,是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黄某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且自身权益遭到了损害,因此他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答疑: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见,律师实施法律援助,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律师在减免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尽职尽责,不能因为减收或免收了律师费而不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原告资格的确定

【案情回顾】

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自家房屋上加盖了二层,因离邻居赵某的房屋太近致使赵某家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施工期间赵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没得到解决,后赵某出面阻止张某并砸坏一根新建的水泥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人民币90元,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前往规划局,反映张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规划局作出处理。规划局调查后要求张某拆除私自加盖的二层房屋,并向张某送达了书面处罚意见。张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并未自动履行,由于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处罚落空。赵某的叔叔知道此事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张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维护其侄赵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提起人虽然与赵某是叔侄关系,但他与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不作为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规划局的不作为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赵某,赵某的叔叔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此,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他想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只能以赵某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

原告资格的转移

【案情回顾】

胡某有赌博的恶习,经常与人聚众赌博。一次,胡某赌博时发现现金不够,便打电话回家让其表弟尚某给他送钱过去。由于尚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便带着4000元钱去胡某所说的地址交钱。尚某进屋后不久,公安人员冲进该聚赌场所,将屋内的人员全部带回公安局。第二天,公安局作出没收屋内所有现金,对屋主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对屋内的其余人都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尚某不服,多次向主管人员反映均无结果后,尚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复议后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尚某仍不服,打算向法院起诉,但在起诉之前却患疾病去世。尚某去世后的第三天,其妻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

律师答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尚某因病去世后其妻王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构成要素,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