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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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谢某经人介绍到服装公司做销售员,每月工资1800元,另外有交通、差旅报销等经济补贴,并约定工资到年底一次性结算。同年8月,服装公司以谢某未及时向公司回报业务及旷工为由,作出开除谢某的决定,并提出了解聘通知,同时停发了工资和经济补贴。谢某认为自己进公司后一直恪尽职守,在服装销售上也有不少客户,且每次休息都是向公司请假的。现在公司突然提出解聘自己是毫无道理的,于是谢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自己5个多月的工资和经济补贴3.9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服装公司以开除的方式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属于服装公司单方面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故公司的开除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服装公司补偿谢某经济损失3.9万余元。

律师答疑: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职务任期未满,怎能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女青年胡某于2003年9月进入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胡某因为工作成绩突出且在公司人缘极好,被提升为该公司工会女工委员,任期2年。上任后,胡某就公司女员工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公司领导提出某议,并得到了显著成绩。但由于过于维护员工利益,引起了老板的不满。2006年9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但是胡某认为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她的工会女工委员任期未满,企业不应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与企业协商未果后,胡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因此,胡某的劳动合同应在当选女工委员后自动延长至2007年12月,而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经调解,该纺织品公司最终撤销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胡某上岗后继续担负起女工委员的职责。

律师答疑:本案的焦点是胡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应该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还是以女工委员的任职时间为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胡某的劳动合同应在当选女工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所以说该公司不能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合同期满,照样不能解除怀孕女工

【案情回顾】

小李与纺织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4月7日到2007年4月7日,并约定了小李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2006年小李怀孕,并于2007年4月3日分娩。同年4月7日,纺织公司以小李分娩后不能正常上班,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目前正在休产假,而且自己的产假期、哺乳期限未满,纺织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李到法院起诉,请求纺织公司撤销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签劳动合同。

经调查,法院认为小李正处于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纺织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解除和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处该纺织公司撤销解除和小李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小李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她正处在产后假期,所以纺织公司无权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