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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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我有选择的权利

【案情回顾】

黄某在一家家政公司做秘书。2007年初,公司要求黄某与另一家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黄某若不签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该公司无权限制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于是拒绝了公司的要求,没有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即以黄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某提出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且一并提出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等相关要求均被拒绝。因此,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黄某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黄某拒绝公司要求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法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都不得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 黄某所在的公司强迫他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无故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理应赔偿黄某的损失。

员工培训费谁来负担

【案情回顾】

张某等人被某纸箱生产厂录用。上班时该厂的人事主管说,由于纸箱生产过程中用到很多精细的技术,所以要对张某等人进行为期20天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要交150元的培训费。结果月底发工资时,该厂真的直接从张某等人的工资里扣除了150元。张某等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箱厂退还他们每人150元钱。

法律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某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据此,法院判处纸箱厂退还扣发的张某等人的工资。

律师答疑: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这一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学徒受伤,责任谁担

【案情回顾】

2007年初,小周到汪某的机械厂工作,汪某安排他在机械厂师傅李某的手下做学徒学习机械操作。同年7月,机械厂新到一批设备,小周帮忙卸货时看到正在运行的机械齿轮卡住了,便从运货车上下来帮忙修理,修理过程中一个工作人员突然拉开电源,小周的左手被转动的齿轮弄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小周花去医疗费1.5万元,出院后因医疗费支付问题小周与汪某发生争执,随后小周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在汪某的机械厂工作,并随机械厂师傅李某学习机械操作,双方形成了学徒工关系,学徒工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用工形式,即小周与汪某形成雇佣关系,由于小周在修理机械的过程中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因此作为雇主的汪某对原告小周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汪某赔偿小周在学徒工期间受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652万元。

律师答疑:依照法律规定,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周虽是以学徒的身份在该机械厂工作的,但由于他劳动的最终受益人是汪某,所以汪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操作受伤同样是工伤

【案情回顾】

薛某在某家具厂上班。一次工作中,薛某因违反机器操作规定致使其左手被卷进机器,后经治疗,薛某的左手被截肢。出院后,薛某向公司老板提出工伤赔偿时,老板以其操作违反规定为由拒绝了薛某的赔偿请求。无奈之下,薛某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薛某为工伤,该公司应赔偿薛某的损失。由于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虽是因违反操作规定受伤的,但仍属于工伤范围。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仲裁部门作出的工伤裁决,由该公司支付薛某赔偿金。

律师答疑: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除了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情形外,均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所以,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过了工伤认定期怎么办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4月,他在操作机床时左手不慎受伤,造成残缺,治疗过程中该公司承担了李某的医疗费,并结算了李某的所有工资,但并没有支付他其他的工作待遇。李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要求该公司按工伤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公司以李某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由拒绝赔偿。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规定期限,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李某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处该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1.8万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作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受伤后有享受工伤补偿的权利,即使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经过期,李某作为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