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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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解读土地与房产的买卖

租赁土地、房屋是老百姓最基本的,也是最特殊的生产资料。它不仅是百姓赖以生存的保障,也是人们能否安居乐业的前提。然而农村里的农田宅基地的纷争、拆迁、承包的烦恼,房屋产权的分割、租赁和买卖常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让人寝食难安。

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正确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不能侵犯我的通风、采光权

【案情回顾】

2007年8月27日,家住某市区的青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8万元的房价购买下来一处房产。2008年初,李某入住。此后,电信局经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在旁边立项兴建一六层大楼作为对外酒店,办理了所有许可证后,迅即开始工程建设,2008年10月18日酒店大楼竣工。大楼建成后对李某只有两层的住房形成东南两面完全遮挡的夹角状况,从而影响了通风和采光,致使李某新购住房处于阴暗潮湿、少风少光的环境中,改变了李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

李某购房居住时间在前,电信局兴建酒店大楼时间在后,李某认为电信局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经协商,开发商愿意拿出3万元作为补偿,李某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电信局依然坚持自己的手续齐全,不同意赔偿。于是,李某以电信局侵犯相邻权,影响采光、通风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争议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法院经认真的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已搬入居住、使用,且原告已经交纳了契税及过户费等有关费用,原告已经实际取得了除所有权以外的居住权及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从事建筑影响其通风、采光进行诉讼,属对其合法权益请求保护的合法行为,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 第五章第二条关于住宅正面间距1∶1、侧面间距之“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楼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故此,被告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被告的相关辩解法院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相邻侵权,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明显过高,从原告购买房屋支付价款的实际情况及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参照原告在与案外人开发商的和解协议,已补偿原告3万元的情况,兼顾公平,法院认为,损失赔偿额度应以3万元为宜。鉴于侵权过错责任在被告,案件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故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的规定,判决被告电信局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本案系城镇房屋相邻关系中的相邻采光关系、相邻通风关系纠纷,其性质是不动产的相邻权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享有的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以确保其居住环境质量不受侵害的权利。

律师答疑: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互让互谅、团结互助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电信局的房屋产权虽然合法,但增加的楼层影响了邻居李平的通风、采光权,应该对李平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