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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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出资并非共有,无证难享房权

【案情回顾】

2006年底,家住北京大兴区的琳琳想要购买一套房子,于是就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达成房屋委托购买协议。后来,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过筛选帮琳琳找到了一处房产,并与房主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琳琳购买房主所有的一套楼房。同日,琳琳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合同,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了首付款8万元。2007年初,琳琳在交完该房的住房按揭贷款后取得了所有权证。

2007年5月,琳琳的姐姐以琳琳购买该房时自己曾出资为由,起诉至北京大兴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为其与琳琳的共有财产。

法院经受理后,依据法理:共同出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是共有关系,琳琳的姐姐应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与琳琳就该房存在共有关系。如双方曾于购买前签协议表明房按出资份额共有,或在购买后双方达成过关于房属共有的补充协议等,可以认定有效,但因其原告未能提供,所以,不能认定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驳回了琳琳姐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超期代理房屋,无房可卖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06年,王某看中一套60万元的二手房,当时与中介公司约定,买方王某先交定金,中介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前办好过户手续后,王某再付余款,否则定金不退。若此间中介公司将此房出售给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当日,王某交付2万元定金。此后,由于未及时筹足购房款,王某又于10月30日到中介公司说明情况,表示2007年1月底前一定将款筹足,请中介公司将此套房留下。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在王某写的字条上签了字。

2007年1月28日,王某揣着58万元巨款到中介公司欲办理过户手续时,令人没想到的是那套房已经被原房主自行卖出了。王某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违约,应按协议上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辩称,王某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其违约在先,且房不是中介公司卖出的,故不同意退还定金。后经买方王某核实,原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的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中介已经在超期代理房屋买卖。

于是,拿不到定金的买方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受理后判决如下:2006年10月31日后,房主已不再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出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仍同意王某的要求将合同期限延长,对此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王某的购房目的没有达到,且并未违约在先,故王某可以要求返还定金。但由于房是房主自行卖出的,此行为与中介公司无关,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王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所书写的字条,具有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内容。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字条上签字,应视为对王某发出的延长合同期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即双方同意将合同履行期限延至2007年1月31日,但问题就出在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的时间并没有延长。而房是房主自行卖出的,此行为不是中介公司主观故意造成的,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凭什么卖我房

【案情回顾】

王某因去外地照顾生病的女儿,便把自己居住的两居室委托好友张某代为照看。此后两年王某一直未归,张某为了方便照看、管理王某的房屋,就要他的儿子搬到了王某的房子里居住,但他没有说明真实情况,只说是自家的房子要儿子好好看管。两年后,王某回家,张某通知儿子立即腾出一间房子给王某居住,张某的儿子照办。王某发现房子由张某儿子住着,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半年后,王某再度去外地。此后不久,张某夫妇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儿子继承了他的所有财产。不久,张某的儿子应其未婚妻的要求,把王某的房子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未婚妻的哥哥,即赵某。第二年底,王某回到老家,发现房子已经被卖出,就向张某的儿子出示了一张证明,即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王某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信,索要房子。张某的儿子说房子是他父亲的遗产,他应当继承,他已居住多年,并且多次对房屋进行修缮,付出了很多的代价,所以房子应属他所有。但其不能提供其拥有房屋产权的证据。在多次请求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儿子归还自己的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把房子委托张某照看和使用,虽然没有商定固定的期限,但原告有权随时收回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张某的儿子主张房屋的产权归属自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就是说被告无权出卖这房子,被告与未婚妻的哥哥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至于对房屋的修缮费用,原告应当给被告以相应的补偿。所以被告应将房屋返还给王某,王某应按被告对房屋修缮的实际费用给被告予以补偿。

律师答疑:本案中,王某发现张某的儿子使用自己的房子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应视为默许这种行为,也就是说王某承认张某委托他的儿子来照看自己的房屋,也允许张某儿子使用,但不能就此认为张某的儿子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所以,张某的儿子主张房屋的产权归属自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房子最终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