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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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这样的“捡拾”触犯了刑法

【案情回顾】

小张在某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一天下班时,在居委会主任钱某的办公桌下拾得钱某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将其拿走。后分多次从存折里提取现金2万多元。钱某发现存折丢失后迅速到银行挂失,结果得知存折里的钱已被提光。钱某随后报案。经调查举证,小张被抓获。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该办公室的座位是固定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子,办公室人员之间都非常熟悉。物品无论是放在办公桌上还是放在桌下,都没有离开桌子主人的控制范围。所以,小张所说的“拾”的存折不属于遗失物。并且,小张与钱某同事多年,存折上写有钱某的姓名。小张在明知存折主人是谁的情况下仍将钱某的存折拿走,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由于小张认罪态度诚恳,并愿意及时归还所取现金。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答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严惩耍流氓的恶棍

【案情回顾】

朱某骑自行车路过一车站广场,发现女青年张某正在广场花池边小便,便向张走过去。张发现朱向其走来便向候车室方向跑去,坐到同行女青年刘某身后。朱追至张、刘二人跟前说:“你们是干什么的?”二人回答是学生。朱说:“你们是卖淫的吧,走,跟我玩玩去。”并用手拽、用脚踢她们。张、刘二人不从,朝行李房方向跑去,向在此处候车的男青年王某求救,朱追至跟前对王说:“你是她们的老板吗?”王说:“不是,我不认识她俩。

”朱随后朝王的面部连打两拳,又一脚踢在王的头部右前额处,将王踢倒后又在王的身上乱踢,边踢边说:“把钱都掏出来!”王说:“没钱,兜里只剩一元钱了,不信你翻。”朱某说:“我翻,我才不翻呢,我让你自己拿出来,你们不是干这玩意的吗?把挣的钱都掏出来。”并对王继续踢打。张、刘二人见此情景跪地向朱求饶说:“大哥!别打了。”朱让张、刘二人掏钱未果,便对她们踢打。又让二人蹶起身体并踢其臀部和阴部,踢趴下后又让她们蹶起来再踢,边踢边说:“我让你卖淫,我让你卖淫。”当围观群众制止时,朱说:“我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谁再上前我就用枪打死谁。”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王某右前额颅骨凹陷性骨折,面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使张某、刘某头部、面部多处挫伤。朱某被车站民警当场抓获。

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辩解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想跟她们耍流氓。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定性不准,朱的行为构成流氓罪。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共场所尾随妇女并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依法惩处。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依据的证据属实,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答疑:案中,朱某的犯意不是单一的,既有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故意,又有使用暴力强索钱财的故意,但以前者为主,后者为从,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

来自高校里的爆炸声

【案情回顾】

黄某为制造个人影响,于2003年2月21日携带黑火药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A大学、B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某购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爆炸装置。2月25日11时20分许,黄某将已设定起爆时间的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11时50分、13时20分许,两个爆炸装置分别爆炸,造成9人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A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B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后,黄某于当日逃离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2003年4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

律师答疑:黄某为了使自己出名,竟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故意实施爆炸行为,犯罪动机十分卑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疏忽大意致人死亡获重刑

【案情回顾】

徐某近年一直经营着豆制品生意。他所用的黄豆全是从附近农户家购买,然后手工打磨制成豆腐挑到市场去买,生意一直都不错。一天下午,徐某用家里积存的黄豆做好了豆腐,准备第二天到农贸市场出售,徐某的妻子便用剩下的豆腐渣和其他食物喂了自家饲养的猪,晚上即发现猪圈里的猪中毒死了。当时徐某没有考虑猪的死亡是否与吃豆腐渣有关,第二天早上像往常一样将豆腐挑到市场去了。当地居民吃了徐某卖的豆腐后,20人中毒,其中5人重度中毒,9人中度中毒,5人轻度中毒,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对杨某的尸体检验后证实,杨某因食用被含有机磷农药成分的食物后中毒死亡。随后,公安人员从杨某家提取了剩下的豆腐,并从徐某家提取了剩余的黄豆,经化验证明豆腐和黄豆均含有同样的有机磷农药成分。后经检查,其他19名中毒者均是因食用了含有机磷农药成分的食物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构成了过失投毒罪。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律师答疑: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没有预见”不是因为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能够预见。本案中,徐某疏忽大意,没有想到是自己的豆腐有毒,将带毒的豆腐售出,致使20人中毒,后果严重,构成了过失投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