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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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假想防卫过当,疏忽大意酿苦果

【案情回顾】

2003年初的一个晚上,李某怀揣着从亲戚家借来给父亲治病的2万多元钱去医院。途中,他总觉得有人跟踪自己,悄悄回头一看,发现不远处果然有一名陌生男子低着头跟在自己后面。于是,李某拐进了一个胡同口,并顺手拿起了墙边的一根木棍,心想要是那名男子也跟着自己拐进胡同,肯定就是抢劫的。岂料,那人果真跟着拐进了胡同,李某举起木棍猛地向那人砸去,木棍打在了男子的头部,致使男子头部受伤出血。

法院审理中,经询问得知被打伤的男子是到这里来看朋友的。他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而是由于李某高度紧张,自己臆想和推测存在抢劫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损害结果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过失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律师答疑: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造成损害的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如果假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充分注意就能够认识到对方不是进行不法侵害,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缺乏必要的注意,以致造成危害结果,其在主观方面是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过失犯罪处理。本案中,李某因高度紧张,自己臆想和推测存在抢劫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李某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负法律责任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案情回顾】

2005年12月,赵某将自己的小货车借给吴某使用,后吴某晚上驾驶该车回家时将一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致伤后逃逸,经医院抢救伤者无效死亡。案发后赵某在明知该车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致使吴某将该车送到维修站修理,帮助吴某毁灭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定肇事车辆车主为赵某,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赵某拒不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并作了自相矛盾的供述,阻碍公安机关破案。后赵某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赵某帮助肇事者吴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答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赵某帮助肇事者吴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自信的过失犯罪

【案情回顾】

某村三面环山,山上的野猪野兔时常在晚上出来寻找食物,使得百姓的庄稼大部分被毁坏,严重的时候甚至颗粒无收。很多百姓建议曾捕捉过野猪的李某去捕猎野猪,并表示愿意共同出资购买狩猎工具。李某答应了群众的请求,并和几个人一起去看了邻村购买的捕捉野猪的设施“电猫”,后在一电器店内购买了“电猫”一台。李某在“电猫”安装期间,以书面文字形式向群众发出告示。李某将“电猫”安装在自己家中,并从后窗将脱壳电线从窗户上拉出,同时在脱壳电线拉过的岔路口设立告示牌,告示牌上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8时开电,早上5时收电。”安装后,除了雨天,李某每天都按告示时间开关电源。一天凌晨4点多,徐某背着所盗树木回村时不小心触碰到了电线。李某在家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声后,立即叫上几个邻居一同上山寻找触电的“野猪”。快到山顶时,李某发现徐某死在了电线旁,身边有一棵树、一把砍刀和一根粗绳。见此情景,李某迅速到该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给徐某家人5000元,并在审理期间向法院交了赔偿款5000元,合计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设电网,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在安装“电猫”前以书面文字形式向群众做出了告示,又在各岔路口设置了警示,表明李某轻信事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而不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律师答疑: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中,李某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轻信事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属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定

【案情回顾】

左某因犯刑事案件被判服刑2年。出狱后左某得知赵某在此案中为警方作证,便怒气冲冲地找到赵某家,期间左某不停地辱骂赵某,并当着围观人群的面殴打赵某,致使赵某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受到极大危害。赵某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3日后,左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使用殴打、侮辱等方式打击报复刑事案件证人,妨害司法,其行为均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判处左某有期徒刑1年。

律师答疑: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左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