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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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之间走钢丝

——江平美国的做法好像“比社会主义还社会主义”。江老,您一直研究和推动法律对市场的监管,在当前经济受到巨大冲击的情势下,法律到底如何合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江平:这个问题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比如现在热议的《劳动合同法》,在这个时期出台是不是合适?据我所知,现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些经济学家是否定的,认为在中国当前的这种形势下是不合时宜的,对经济发展造成了阻碍。可是我的看法是,法律还是应该有一个基本准绳,中国随着经济发展对于劳动力的保护,水平肯定要提高,不能够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有人说对劳动者保护的条件过高了。确实可能有一些地方没有体现出如何规定,但如果认为在时代背景下太过超前,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不同意。因为,总要有个基本判断的东西:要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保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更合适。总的来说,这部《劳动合同法》是法律和经济相互促进的典型案例。有人认为现在《劳动合同法》造成大量的企业倒闭,失业增加;但是从国际国内经济因素分析来看,恐怕还很难说《劳动合同法》是主要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充当了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信号,但对一些企业而言,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像《反垄断法》到底超前不超前?这也是个问题。国际竞争的秩序要求有一部《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这个事情无可厚非。但是,里面有些地方规定得比较模糊,不是很具体,这个是可能有的。立法本身就存在多方利益的冲突,要使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得西方国家纷纷使用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治理经济,所以现在有人说,美国的做法好像“比社会主义还社会主义”。这个问题对我们搞法律的人也是一个考验。200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经济的看法和做法有着明显的转变,或者是根本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是相当大了,国务院接连的常务会议,对十大行业都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国家对于行业有了很大限制,过去很柔性的政策现在很刚性了,比如造船业,多少吨以下的不能造,不能批准。

这对法律人士来说确实产生了一个问题:“公权”和“私权”到底该怎样去理解?我们所讲的那些市场经济的法则到现在是不是过时了?这实际上反映了两个规律,即拯救经济只有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选择,或者用国家和市场两种手段而已。现在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的成分更多,合理使用公权就显得重要;过段时间不需要那么多调控了,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成分就更多,强调保护私权就显得重要了。市场经济还是应该作为主流,如果连市场机制都没有,一切都由国家来分配资源,就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两者加在一起,能够正确反映整个市场经济法律的根本问题:还是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首先要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在发展中的自主性。在自主性实现的过程中,必定每个时期的侧重点不一样,但这两者都是国家治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比如去年,有人认为上半年对于经济的预见性可能差一点,所以下半年国家对于调控的力度明显加大。

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主体哪个优先?早些年,您和吴敬琏教授对话时,他认为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限作出法律认定,规定出哪些是宏观调控应该管的,哪些权力应该还给市场;您当时也指出,宏观调控代表的是公权,市场经济主体代表的是私权,而私权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和目的,所以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优先权利。私权和公权到底是怎样的顺序?江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一个原则,就是在经营这个领域里面,国家要掌握什么样的批准原则。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在做报告时专门讲了一个观点,就是:当市场经济自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不需要国家来规定,只需要当事人的合同来约定。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中介组织第三方来解决。只有两者都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可以要求国家来干预。这就确定了一个很重要的“三段论”原则:私权不能解决的,社会权力解决;社会权力不能解决的,公权力解决。公权力是放在最后的。社会权力的范畴,现在来说是我们法律中是最薄弱的环节。社会权力来自于社会团体组织,可是我们现在的社会团体很多是变相的公权力,实际上成了公权力的一种延伸。

西方国家的社会权力就很大,特别是在环保、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团体。我们现在做得还不够,需要我们不断地扩大。这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应该朝着目标去做。公权力应该放在最后来行使,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关头,各国终于按捺不住,纷纷加大了政府干预。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确宏观调控的权限和操作程序外,是否应该对因宏观原因造成的企业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江平:在经济危机情况下,宏观调控给民营企业造成困难和损失,有的需要赔偿,有的不需要,要划定一个界限。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只要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比如有的投资额度有明确的标准,就必须按照这个法规执行。法律和法规都没有,那没办法,赶上宏观调控啦。以前是笼统性的规定,你要造多少吨级的船舶可以向地方申请,现在一律否决,这个问题怎么办?国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很难说,因为这是国家调控手段的一种。

还有一类是地方执政权力的滥用,今天项目让上马,明天又否决了,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我碰到过一个案子,某城市原来的体育场拆了,要建设奥运体育场,批准建设完工后,一位领导来视察,认为大门太窄、停车场太小,总之缺乏气派,于是下令拆除。这就麻烦了,那是条购物街,有许多商铺,造成商户损失上亿元。先前只有口头通知限期拆除,后来迫于抗议又不拆了,前前后后经过了一年多的折腾。商户损失应该怎么算呢?向政府提出来,政府认为这是奥运会需要。像这样拆和建全由着个别领导的话,如果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应该给予私营企业主补偿。另外,不要把历史某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情作为法律的普遍规律。还是要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比如现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需要紧急控制局面,拿出4万亿元来救助市场,这是一种紧急措施,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以此为依据来制定长远的法律规范。

所以,我不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做的政策能够作为普遍性的规律。市场自身规则会在这个时候有所变通,有所改变。有人问,经济恢复之后,市场还会回到原有的状态吗?江平:这其实是两个问题:市场经济的自由和秩序。从立法的角度讲是最基本的两点,市场既要有自由也要有秩序。市场经济没有自由,就没有基础,更谈不上活力,没有秩序就会产生混乱。我们和西方国家在自由和秩序上,要找到其中的不同之处。西方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以自由经济著称,比如美国的西进运动,鼓励私人开发,给予极大的自由度。那时候缺乏的是秩序——前段时间,我看了《洛克菲勒回忆录》(大通银行董事长戴维·洛克菲勒),这本书很多人推荐。那时候的美国只有自由,没有市场秩序啊。1929年经济危机后才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种法律出台(一年间出台了150多部法律,其中金融法就30多部),所以现在美国的市场秩序非常完善。

那么,中国现在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怎么样呢?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说,按最近公布的材料,世界排名120多位。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数一数二,市场秩序却很靠后,产品质量的问题层出不穷。三鹿事件,引起中央重视,包括修改《产品质量法》、出台《反垄断法》, 这些竞争的规则,我们很多地方都是空白。所以,我们需要在立法上填补,在执法上完善。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市场经济一开始就是既无法律又无秩序,开放市场之后是自由比较少,所以立法开始比较偏重的是在市场自由方面。比如出台《知识产权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债权法》等等,给市场的参与者更多的自由度,能够真正体现和享有市场主体权利。但是现在做得还不够开放,像垄断行业还没放开。所以,要问改革的空间还有多大,我觉得还是两个问题:市场自由和秩序的更好完善。你给市场竞争的主体更多的自由是比较好实现的,但是怎么加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相对难多了。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有许多的空间需要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