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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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罪犯群体心理(2)

第四,去个性化心理。去个性化这一术语是由法国社会学家G.L.博恩在其经典著作《人群》一书中提出来的,指个体在群体中或与群体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时,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或以群体自居,使个体的个性溶化于群之中,从而失去了个性感。一般来说,群体成员越多,去个性化程度越高。其原因主要有:(1)群体中个体的匿名性。也就是“无名无姓无责任”,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会被别人所发现。(2)责任扩散。是指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感到自己应对一起事件负唯一的责任,都在观察他人的举动,希望是别人首先站出来。群体成员都认为自己只是群体中的一员,法不责众,降低了对消极后果的恐惧感。(3)群体淹没性。群体行为往往不是以个体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整体出现的,这样就淹没了个体,个体自我控制力减弱,做事不负责任。

第五,补偿心理。补偿心理是一种心理适应机制,个体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偏差,力求得到补偿。也可以说当一个目标不能实现时,用另一种成功来代替称之为补偿心理。在群体心理中补偿心理可以分为积极的补偿和消极的补偿。罪犯对以前的违法犯罪感到后悔时,用积极改造来补偿,这是积极的补偿;而有的罪犯,特别是有犯罪动力定型的人员则用暴力、重新犯罪来补偿。

4.罪犯群体心理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

罪犯群体心理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存在着一定的作用,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满足成员个体的需要。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需要是心理动力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每个人处在不同的环境对某个层次的需要是不一样的。作为罪犯,因为长期监禁在监狱里,其需要更为集中,主要表现为爱和归属的需要以及自尊需要。在和同犯相处过程中,他们可以通过交往,得到肯定和尊重,监室群体同时也能满足他们的归属感。所以,我们在管理中应该多组织一些健康的集体活动,增强监室成员的集体自豪感和个人自尊心,同时也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提供社会化机会。监狱如同一个小社会,在促进罪犯社会化中起重要的作用。他们在遵守监规纪律的前提下,想尽可能通过接触和交往来了解别人和让别人了解自己,这期间他们也要遵循社会交往的相应规则和原则,这都带有社会化的过程。同时,罪犯通过接受教育改造,把原先错误的社会理念转变过来,矫正了不良的恶习,这也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第三,比较、调节功能。了解自己的心理活动是否适当,是个体的一种自然倾向。一个稳定的罪犯群体往往有比较固定的舆论倾向和价值评判的标准,其中每个成员必须以此为比较和调节的坐标,改变自己的个体行为和观念,使之与监室的集体氛围趋同,而他本人也在这种比较和调节之中,更深地认识自我,改造自我。

第四,社会促进与社会抑制的作用。社会促进,指个人对别人的意识,包括别人在场或与别人一起活动所带来的行为效率的提高。与社会促进相反,如果别人在场或与别人一起活动,造成了行为效率的下降,就称作社会抑制。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竞争的压力是无时无刻不在的。而他们特别在意的是干警对他们的评价和看法,对于罪犯来说,这种被评价意识可能比一般人群更为强烈,从而会引起罪犯个体内驱力的增加,唤醒其竞争和被评价意识,使其在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表现得非常积极,劳动十分卖力,从而不自觉地提高了其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

一个罪犯群体能否对其成员产生促进作用,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这些条件表现为:其一,罪犯群体成员必须服从本群体的规则,热爱自己的群体,为群体的利益服务,而不能成为群体的越轨分子;其二,罪犯个人对罪犯群体产生认同,并希望得到罪犯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使群体成为个人利益的维护者。如果缺乏这两个条件,这种作用就不会发生,有时反而会产生阻碍作用,使个人在群体中的活动效率降低,这就产生了社会抑制作用。

罪犯非正式群体

一、非正式群体

非正式群体是人们在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未经任何权力机构承认或批准而形成的群体。非正式群体的存在是基于人们社会交往的需要。

非正式群体这个概念最初是由美国心理学家E.梅耶提出的。20世纪20年代起,梅耶等人经过长达八年的实验研究(即“霍桑实验”)发现,在企业中,除了正式组织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只反映了组织成员之间的职能(或职务)关系,不能表现出他们之间的相互接触、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却时时都在影响着他们的行为,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他认为,所谓非正式组织是指企业成员之间由于共同的价值标准而自然形成的无固定形式的社会组织。

随着对非正式群体的研究的发展,研究者们对其产生的条件、结构、性质、特征及基本类型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一般认为,非正式群体形成的条件有:(1)时间空间条件。时间条件是指有共同的自由支配的时间,或是某些共同工作和活动的时间。空间条件是指彼此生活、工作地点比较接近,或是共同的。对于非正式群体的形成来说,时空条件完全是外部的,但却是必需的。如果能控制这种条件,也就从一个方面控制了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和发展。(2)某种利益或观点上的一致性。在正式群体中,几个人对某事有一致看法,或大家有共同的利益,容易形成非正式群体。(3)个人的心理条件。主要指共同的价值观、兴趣爱好,以及气质性格的相容性。这方面的条件是内部的,具有决定性,往往决定了一个非正式群体的稳定程度。(4)有类似的经历或背景。例如同事、同乡、同学等。人们还根据非正式群体的结构把它们分为三种类型:水平型,主要成员的地位、背景都相似;垂直型,涉及正式群体中不同层次的人员;混合型,即上述两种成分都存在。根据非正式群体性质的不同,又可以把它们分为:工作型、经济型、生活型、情绪型、混合型等几种类型。

一般认为,非正式群体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以某种利益、观点和爱好为基础,以感情为纽带;有较强的内聚力和行为一致性;群体的首领对其他成员拥有精神上的支配权力;有一套见效快的不成文的奖惩制度和手段;成员之间有一条比较灵敏的信息传递渠道;有较强的自卫性和排外性等等。

二、罪犯非正式群体

在当今监狱中,罪犯的非正式群体是监狱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群体具有双重性作用,有时能成为正式群体的辅助力量,有时则可能破坏正式群体的活动。对监狱罪犯非正式群体的认识以及对它的控制和干预,将直接影响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的效果。

所谓罪犯非正式群体,是指罪犯在狱内交往过程中,基于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情感以及共同的犯罪经历等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共同体。狄小华:《罪犯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5—8。

罪犯非正式群体,既不同于罪犯正式群体,又不同于社会上的非正式群体,有其自己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具有不稳定性。在遵规守纪的前提下,罪犯非正式群体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约束和纪律限制,而主要依赖于其成员个人的乐趣、责任心和成员之间的共同感情。当其中的一个方面彼此冲突时,就容易造成群体的解体。同时,罪犯结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一方面罪犯刑期不同,很多非正式群体随着成员的离监而自动解散;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安全的需要,有时罪犯所在监组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形成的空间条件就不具备,非正式群体也会自动解散或者进行重新的组合。

2.群体形成具有自发性。罪犯非正式群体是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不是通过干警的干预,而是采用相互了解、相互认同、自愿结群的方式组成的。共同的兴趣、爱好、经历和价值取向,是他们走到一起来的根本原因。不需要干警的批准,群体内部没有系统成文的制度,但有不成文的自觉约定的群体规范,靠的是成员间的一种默契。

3.活动具有隐蔽性。罪犯正式群体的活动通常是由监狱组织和安排的,不仅活动的时间和场所是公开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有监狱干警参与。罪犯非正式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犯人中的“小圈子”,其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他们组织活动一般会躲开干警的视线,私下里进行,特别是那些以违反监规纪律为目的组织起来的非正式群体,他们的活动更是偷偷摸摸,不泄露一点痕迹。

4.有自然形成的领袖。每一个非正式群体内都有自己的“领袖人物”,但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靠威信自然形成,即所谓的“自然领袖”。“自然领袖”或许不是“管理犯”(协助干警进行管理),而是有些犯人具有果断、讲义气、重交情等个性品质,从而得到某些同犯的钦佩,成为非正式群体的发起者、组织者与管理者,其言行往往能影响该群体成员的行为,并对其成员有一种内在的号召力。

5.对外具有封闭性和排外性。与正式群体不同,狱内罪犯非正式群体,尤其是那些消极的非正式群体,因其存在的非法性和其群内规矩的约束,其对外常是封闭的。成员对其所属的非正式群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有的愿意为其所属非正式群体的目标赴汤蹈火。群外人对群内人有一种神秘感,群内人对群外人则有一种距离感。外人要进入这类群体相对比较困难,有时还要经过一定的考验程序。当然,任何罪犯要想加入,还必须对该群体有一定作用,或凭“权力”入群,或凭“财力”入群,或凭“实力”入群,或凭“苦力”入群。

6.群体成员信息交流多元化。在罪犯非正式群体中,成员之间无拘无束,可以毫无顾忌地交流思想、观点和所见所闻,信息容量大,内容广博、良莠并存,各种小道消息特别容易在这里传播,给成员的思想和生活以深刻的影响。非正式群体的信息传递是网状交流(没有固定通道的约束,大家可同时与任何人进行沟通),相互传递,具有及时性、随意性,没有很严格的规定。

三、罪犯非正式群体的类型

罪犯非正式群体是基于某一动机,在狱内自发或自觉结成的松散或紧密的群体。其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多样的,同时其形式和种类亦多种多样。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来对罪犯非正式群体进行不同分类。

(一)根据形成的大致原因划分,可以分为地域关系型、兴趣爱好型、利益帮派型

1.地域关系型非正式群体。在狱内服刑改造的罪犯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特殊群体,他们没有选择同伴的权利,他们的人际交往是被动的。如果在一起服刑的是来自同一个地区或者同一个村庄,那么由于相似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他们就会感到特别的亲近,好像有一种“他乡遇故知”的感觉,所以他们就很容易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的一个“小圈子”。这种非正式群体,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所以在群体中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域特征,比如现在上海比较流行的说法“安徽狼”、“东北虎”、“上海三黄鸡”、“四川小绵羊”等,就反应出了这些非正式群体的特征。

2.兴趣爱好型非正式群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罪犯也不例外,而且有的罪犯兴趣爱好十分广泛。监狱是一个封闭的场所,罪犯的很多活动都受到了限制,他们能做的事情很少,这反而激发了他们的兴趣爱好,通过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来缓解压力和解除苦闷。因此,在监狱里会出现各种兴趣小组,比如棋牌类兴趣小组、书法绘画类兴趣小组、读书类兴趣小组、演讲类兴趣小组。这些非正式群体一般都是比较积极的,对改造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利益帮派型非正式群体。在监狱内,罪犯之间也有利益之争,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他们会自发地组织自己的群体或者说是帮派。这最为突出地表现在管理犯身上,他们为了个体的利益而你争我斗,同时他们身边也会围绕一些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群体。

(二)根据在监管改造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型、中间型和消极型

1.积极型非正式群体。顾名思义,这部分非正式群体在监管改造中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这种非正式群体的价值趋向和正式群体相一致,是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具体表现,在功能上对罪犯正式群体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像上面所说的各种兴趣小组就是典型例子。罪犯根据改造群体的目标要求,在生活、学习上互帮互助,在日常行动上互相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改造风气,促进了罪犯的改造。

2.中间型非正式群体。这种非正式群体多为罪犯中的自娱自乐型的群体,他们的结构比较松散,成员之间没有太多的约定和规范,成员聚在一起只是为了消磨时间,比如以打扑克聚在一起的罪犯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3.消极型非正式群体。这类非正式群体和正式群体的宗旨相背离,对正式群体起到了负面的、消极的作用。这类非正式群体往往多是各种谣言的始作俑者,到处煽风点火,破坏正常的改造秩序,不利于监内的稳定与团结。这在利益帮派中比较常见,各利益帮派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去诋毁对方,造成相互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三)根据成员的需要,可以分为低层次的生理及安全需要型、归属及尊重等社会需要型、自我实现需要型

马斯洛的研究揭示出人有生理、安全、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需要,这些需要是人的心理、生理结构中客观存在的,人的各种行为都可以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需要中得到解释。罪犯中各种非正式群体正是为了满足其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需要而产生形成的。

1.低层次的生理及安全需要型非正式群体。有些罪犯在改造中没有太多的追求,对人生也没有太多的奢望,他们整天都是在想着吃喝玩乐等低层次的需要,这些人以有钱的占多数。他们经常凑在一起,谁开过大账之后,有好吃的大家一起分享,经常交换食品。其实,按照监狱规定,罪犯不能私自交换物品,不能伙吃伙喝,所以这部分非正式群体还是受到一定控制和限制的。

2.归属及尊重等社会需要型非正式群体。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小社会”里,罪犯同样能体验到社会阶层、社会角色的不同,各自地位的差异。他们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到合适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适应感,也即是为获得归属和尊重需要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