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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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主要类型罪犯的心理与矫治(2)

通过对性罪犯的认知结构的探讨,可以发现许多性罪犯都有着不合理的信念。矫治机关可以通过合理情绪疗法,引导性罪犯发现并驳斥自己认知结构中的不合理信念,以理性合理的信念取代原有的非理性不合理的信念,最大限度地减少原先非理性不合理的信念对性罪犯产生的消极影响,帮助性罪犯建立正确合理的信念系统。

3.情绪调节,有效控制其性冲动

性犯罪的发生往往跟强烈的性冲动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有关。矫治机关在改造性罪犯的过程中,应该重视教授性罪犯一些有效控制其性冲动的方法。简单的冲动控制的方法包括:章恩友、姜祖桢主编:《矫治心理学》,页358—359。(1)思维停止法,就是让性罪犯停止有害的思维活动,从而控制其产生性犯罪冲动的方法;(2)思维转移法,是指在性罪犯产生可能引起性犯罪行为的念头时,将自己的思维活动转向厌恶性的意想,用它来抵消有害念头的方法;(3)冲动标记法,是指在进行行为矫正期间,发给性罪犯一个卡片,让其记录性罪犯性冲动产生的次数、强度和控制的情况,从而逐渐减少这类冲动产生的方法。

4.学习教育,建立其正确的需要结构

许多性罪犯往往有着不合理的需要结构,对性的需要无限膨胀,将性的满足看做是自己最主要的需要。矫治机关应通过专题讲座、情感交流以及其他技能学习等手段,积极培养他们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如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审美的需要等等,丰富他们的精神需要,帮助他们建立完善的、健康的需要结构。

信仰型罪犯的心理

信仰型犯罪,是指由反社会的信仰引起的犯罪。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页173。目前,该类犯罪类型在我国为数较少,但其危害却是非常严重。

一、信仰型罪犯的心理特征

(一)认识的片面性

信仰型罪犯的认识往往片面而且偏激。这类罪犯在社会中往往遭受了挫折,他们将自己所遭受的挫折归咎为社会或者社会制度,进而夸大社会中现存的各种弊端,最终形成极端的反社会意识与行为。此外,有的信仰型罪犯,崇尚鬼神,思维荒诞,迷信色彩十分浓厚。

(二)强烈的消极情感

信仰型罪犯的消极情感非常强烈,主要表现为反社会情感和低俗迷信情感等。对一些反社会的组织、迷信或邪教团体疯狂迷恋,为了维护和奉行其组织团体的教条,而不惜一切代价,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得异常残酷,社会危害极大。

(三)意志的两极性

信仰型罪犯的意志表现出明显的两极性。一方面,他们在某些歪曲错误的信仰的诱导下,不择手段地排除各种障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异常坚决;另一方面,在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信仰型罪犯又常常表现出意志薄弱的一面,经不起金钱财物的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严重的人格缺陷

信仰型罪犯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人格缺陷,如偏激固执、狭隘片面;冲动易怒、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情感淡漠、报复心强;缺乏辨别能力、易受暗示;自我评价过高、有幻想倾向等等。

二、对信仰型罪犯的矫治策略

由于在矫治过程中,信仰型罪犯抵触心理异常明显,所以矫治的难度比较大。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矫治方法,这就需要矫治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一)探寻其犯罪行为的根源

大多数的信仰型罪犯之所以参与一些反社会的组织、迷信或邪教团体都有着自己的原因,这些原因可能与其受到的心理创伤有关。此类罪犯还非常容易受到暗示,故矫治机关可以采用精神分析的方法,引导其进行想象,挖掘其掩藏在意识深处的心理创伤或犯罪根源。只有发现了信仰型罪犯的心理创伤或犯罪的根源,才能使其从根本上达到矫治目的。

(二)培养其积极的情绪情感

信仰型罪犯往往存在情绪不稳定、情感淡漠等症状,矫治机关就需通过专题教育、情感交流、角色互换和心理剧等形式,帮助信仰型罪犯培养积极的情绪和情感,为进一步的矫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改变其不合理的信念

由于信仰型罪犯的认知往往都非常片面,故其认知结构中充满了矛盾。矫治机关应该以此为插入点,对信仰型罪犯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质问,让其了解到自己信念的不合理之处,重新思考自己的信念,进而改变自己不合理的信念,建立恰当的认知结构体系。

(四)开展咨询,解决其心理障碍

信仰型罪犯一般都伴有某些心理障碍,如强迫观念、情感淡漠、妄想幻想等等。矫治机关就应针对信仰型罪犯表现出来的心理障碍,采取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法,帮助此类罪犯缓解或者消除相关症状,进而促进其更好地参与矫治活动。

不同犯罪经历罪犯的心理

初犯、累犯和惯犯是依据犯罪者犯罪经历不同,对犯罪者所做的类别划分。从初犯到累犯再到惯犯,是个体犯罪心理结构恶性发展的过程。这三类犯罪人由于他们的犯罪经历不同,故其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特征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他们的矫正也应区别对待。

一、初犯心理

(一)初犯的心理特征

在犯罪心理学中,初犯是指第一次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人。初犯的心理是指行为人第一次违法或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由于初犯是第一次涉及犯罪行为,他们只有犯罪经历,而无任何犯罪经验可言,所以其心理上表现出很多共性的特点。比如犯罪过程中会始终伴随着紧张不安的负性情绪,犯罪之后的悔恨与惊慌也很常见。

1.犯罪前的心理阶段

(1)心理冲突阶段

对初犯来讲,作出违法犯罪的决定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经过激烈、持久的心理冲突。他们一般要反复地权衡利弊,不断地比较得失,只有在感到十分安全时他们才会下定犯罪决心。初犯动机斗争的形式一般表现为趋避冲突,他们所要趋向的利益有对仇人的报复、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以及对自己特殊需要的满足等,而他们力图回避的因素则包括作案经验的缺乏、法律的制裁以及对自己前途名誉的顾虑等。一般来讲,初犯在作出犯罪决策前,要经过多次的利弊权衡。最终在侥幸心理和不良欲望的驱使下,作出了犯罪决意,步入犯罪的深渊。

(2)犯罪行为合理化阶段

犯罪决意产生后,为了缓解内心冲突,克服心理紧张并减轻自己的罪责感,初犯往往为自己找一些辩解的理由,将其所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合理化。例如,许多青少年初犯认为逃学、旷课、吸毒等是自己的事情,没有伤害别人;也有的认为打架斗殴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以此求得内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贪官在实施受贿行为之前,总是会想“我替别人办了事,别人送礼以表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

(3)等待犯罪时机的焦虑阶段

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作案的条件一切准备就绪后,初犯就会焦急地等待着犯罪时机的到来。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的作案经历和作案经验,故在等待时机的过程中,初犯往往会出现异常焦虑的心态。他们此时会更多地考虑对犯罪实施的不利因素,比如担心自己的计划暴露,担心犯罪过程中会遇到麻烦,担心犯罪后行迹暴露等等。

2.实施犯罪的心理阶段

恐惧心理是初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最突出和最普遍的心理状态,初犯由于缺少作案技术和作案经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的错综复杂的情境时,往往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又加之对犯罪后果的顾虑,使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恐惧情绪。初犯在强烈的恐惧心理作用下,可能会停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匆忙逃离现场而留下作案痕迹;也可能会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伴随着恐惧心理,初犯作案时的情绪异常紧张。初犯作案时强烈的恐惧心理使他们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从而引起了过度的情绪紧张,紧张的情绪影响了犯罪行为的效率,使初犯动作慌乱,无形中阻碍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这样反过来又让初犯感到更加恐惧,进而就让初犯的心理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

3.犯罪后的心理阶段

(1)焦虑不安

初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成功逃离作案现场后,心理会感到暂时的放松,作案时恐惧、紧张的情绪会暂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轻松、愉快的情绪。但这种轻松、愉快仅仅是转瞬即逝的。等初犯情绪冷静下来之后,考虑到自己在作案过程中可能留下了线索,自己的行迹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将来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等等,鉴于这些顾虑,初犯的心境就会重新被焦虑不安的情绪所笼罩。

(2)过度敏感

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由于担心自己在作案现场留下线索或者自己的行迹已经暴露,初犯往往会表现出对周围的一切过度敏感。此时初犯往往一听到任何风吹草动,就会高度紧张。有的看见有不认识的人找领导谈话,就以为是对他进行调查;有的听到警笛声,就以为公安机关要来抓他;有的对外界舆论、周围群众的反应特别关心。

(3)自责悔罪

初犯大多尚有一定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还没有完全丧失良心和道德。当回想自己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考虑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初犯者心里会产生一定的罪恶感,在良心上会感到自责、内疚。初犯作案后所表现出的这种自责悔罪的心理是初犯道德感复苏的一种表现,是其不良心理、行为得以改善的基础。

(二)对初犯的矫治对策

初犯都是初次违法犯罪即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他们初次作案就被抓获,因而刑罚对他们心理产生的影响非常强烈,能够较好地发挥威慑、遏止和预防再次犯罪的作用。初犯的犯罪意识和犯罪恶习不深,加之在服刑期内往往表现出悔过的心理,对其采取的教育改造措施易于发挥作用。

1.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对于许多初犯来说,尤其是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初犯,其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对触犯法律的后果也认识不清,他们在利益的驱使下,一时头脑发热,最终铸成了大错。所以,矫正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宣传单页、法律讲堂、法律知识大赛以及广播视频等渠道向初犯宣传法律常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2.关怀感化,消除其消极的情绪和人生观

面对法律的严惩,初犯心理上往往难以承受,感觉自己的人生就此涂满了污点,情绪变得非常低落与焦虑。又加之对监狱生活缺少思想准备,在服刑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挫折,都可能引起他们较强的情绪波动。面对初犯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矫正机构可通过个别咨询的方式,与初犯深入交谈,在情感上理解、关怀并支持初犯,帮助其从消极的情绪中脱离出来,更好地适应监狱生活,更好地面对将来的人生。

3.情感交流,认清其犯罪行为的危害

绝大多数的罪犯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在实施违反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矫正机关可以通过心理剧或角色扮演等方式与初犯进行情感上的交流,让其学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了解受害者的心理感受,帮助其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有清晰深入的认识。

4.正确引导,促使其犯罪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

初犯由于心理活动的被动特点突出,易受诱惑和暗示,在累犯的教唆下极易变坏,在不良改造风气的熏染下极易蜕变。面对这种情况,矫正机关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良好的改造风气,为初犯树立良好的榜样,正确引导初犯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促使其犯罪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

二、累犯心理

(一)累犯的心理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重新犯罪的犯罪人。累犯不同于初犯,有着一定的犯罪经验,其再次作案时一般不会像初犯那样紧张焦虑。

1.服刑后的心理特征变化

(1)反社会意识增强

许多累犯初次犯罪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某一具体的需求。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后,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错,而不应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或认为刑罚过重,由此便开始仇视对抗社会。这些累犯在出狱后往往会继续实施犯罪,由于反社会意识的增强,其犯罪行为的破坏性非常大。他们再次犯罪被捕之后,常常满不在乎,无所畏惧。

(2)个人欲望膨胀

累犯初次的犯罪行为暂时地满足了他们的个人欲望,并让他们从中获得了快慰和刺激。虽然他们因此也受到了惩罚,但是并没有使他们消除对物质的无休止的占有欲,反而产生了“牢内损失牢外补”的畸形心理。出狱之后,一旦合法收入不能满足其急剧膨胀的个人欲望时,他们便将法律的威慑抛于脑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

(3)极端人格的形成

累犯典型的人格特征是顽固、偏执。他们虽然有了被处罚的经历,但却不吸取教训,刑满释放后仍然采取偏执的行为方式,继续顽固地选择犯罪。他们不愿从事正当的职业,为了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欲望,固执地遵循犯罪信条,不顾一切地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2.再次犯罪前的心理特征

累犯在作案时一般没有明显的心理冲突,但累犯在初次再犯罪时,往往还会产生较为激烈的动机斗争。由于累犯已经遭受过监禁之苦,而且他们还经过监管机关的改造,犯罪心理结构呈不稳定状态。当初次再犯罪的机遇出现时,一方面,累犯个人欲望急需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接踵而至长期监禁,此时就产生了较强的心理冲突。一旦有了第一次再犯罪经历后,这些累犯的心理冲突就明显弱化。

3.犯罪中的心理特征

累犯由于曾受监禁之苦,更为畏惧刑罚,所以在初次再作案前显得有些紧张,烦躁不安。一旦累犯有了初次再犯罪的经历后,实施犯罪对其而言已经是轻车熟路,因此其内心会较为平静。犯罪经验丰富、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充分、作案过程中手段老练等有利因素,都足以让累犯在作案时沉着冷静。在再次作案前,累犯会进行更加精心详细的计划,在作案过程中会更加小心谨慎,万一遇到障碍,他们很可能会放弃此次犯罪,以求全身而退。

4.犯罪后的心理特征

(1)寻求合理化

累犯犯罪之后,也有一定程度的恐惧和紧张心理。为了抑制恐惧紧张的情绪,他们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种种借口,力求让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累犯往往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归结为外部因素,而回避自己的责任。他们有时把责任推给目标的诱惑;有时归结为同伙的拉拢逼迫;有时则责难于社会对他们的不公等等。

(2)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