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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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2)

这一原则要求在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时,应该使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互相配合,以取长补短,建立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科学体系。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坚持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密切合作,才能使我国的罪犯改造心理学获得长足发展。

六、伦理性原则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中,经常要采用一些控制情境或被试的手段来搜集资料,这时就应该特别注意在创设情境中切忌违背伦理道德。如欺骗被试、隐瞒研究目的、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研究对象身心损伤的方法。西方国家中的“模拟监狱实验”之所以受到严厉的批评,就是由于实验者对伦理性原则的重视不足。在对罪犯心理进行研究时,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如在模拟实验中,在主试与被试的直接访谈中以及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时,都要考虑研究可能给被试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及伤害,并尽可能注意予以避免和消除。在撰写研究报告或者论文时,研究者也应该事先考虑到成果发表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避免产生无意的教唆或传播犯罪手段等消极作用。

从事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必须遵守研究者的职业道德。这一点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者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多是染有各种恶习或有不良心理的罪犯。因此,尊重这些失去自由的罪犯的人格,就成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否则,可能造成妨碍罪犯心理转化的严重后果。

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不同的研究领域,共同的方法论会体现出各自的特殊性。一门学科所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由该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学科性质以及研究课题的需要而定。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具体方法虽须以基本方法论为基础,并且必须在基本方法论的指导下才能最终完成客观反映罪犯心理现象的特征及其规律,同时也具有基本方法论无法替代的作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罪犯心理学研究资料的手段,主要研究方法如下所述。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在自然情况下,观察者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对罪犯的言语、表情动作和行为等外部表现进行观察研究,从而了解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之所以采用观察法是以人的心理活动与人的行为必然联系为依据。尽管罪犯的心理具有隐蔽性,但总是要通过其行为(言语、表情、动作等)表现出来。观察法是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

(一)客观观察法和自我观察法

这是根据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的关系,对观察法作的分类。

客观观察法是指在未经控制的自然状态下,观察者观察、分析被试的言行、表情以判断其心理活动的方法。如通过观察罪犯的活动表现、表情变化、学习、劳动等行为,获取其心理活动的信息。作为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在运用时要求:首先,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要较系统地对观察的具体情境和罪犯的各种表现作详细的记录;其次,要对系统观察获得的材料作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使其具有理论认识的价值。根据观察的目的不同,客观观察法可以分为许多种,有长期观察和定期观察,有全面观察和定点观察,有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等,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方法经常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我们对罪犯的观察,当我们发现一名罪犯在劳动时表现非常积极,不怕脏,不怕累,是否就可以断定这名罪犯劳动态度积极,表明他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的心理特点呢?这是我们在直接观察中得到的资料,那么,我们不妨再运用间接观察法收集一些资料。当罪犯劳动时,我们在暗中观察,罪犯并不知他们仍处在被观察中,这时他们的反应,他们对待劳动的态度更能显示他们的内心活动。

由于客观观察法是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的,不易被罪犯所觉知,所以,观察所获得的材料比较真实可靠。客观观察法表面看上去似乎简单易行,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简单。比如,为了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暴力犯比一般人更具攻击性”,首先,要给“攻击性”这一概念下一个操作性的定义,即什么行为属于攻击行为,什么现象能够反映人的攻击性;其次,选择观察时间和地点,并对观察作详细记录。在一般情况下,人工记录容易受记录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最好使用自动观察和记录的设施,比如摄像机等,力求对被观察者及观察情境作详细、全面、客观的纪录;第三,对观察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编码,即观察材料数据化,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如果不进行编码,就不能对材料进行统计分析,也就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编码方式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样;最后,数据的统计分析,只有在编码的基础上对数据作科学的处理,才能得出适当的、可信的结论。客观观察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①在自然条件下,事件的出现可能带有偶然性,很难按严格相同的方式重复出现,因此,对罪犯的某种现象难以进行重复观察,观察的结果也难以进行验证;②在自然条件下,影响罪犯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客观观察法得到的结果,往往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也就是说,材料的编码很难;③由于对条件没加以控制,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出现。在观察过程中,观察者缺乏主动性,有时观察时间很长却没获得什么有用的资料,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④观察的结果容易受到观察者本人的兴趣、愿望、知识经验和观察技能的影响,以致降低观察结果的客观性。

自我观察法是指把自己的心理活动作为观察对象加以分析与研究的方法。自我观察法是由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采用的一种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特殊方法。人在实践中的认识活动,自我体验,动机的意识,或对某些心理特点和行为的感受与评价等等,都可以进行自我观察和分析。自我观察也需要按照客观的指标来进行。如果能得到罪犯的配合,并教授他们自我观察的基本技能,由罪犯自己对自己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进行观察,并用口头或书面报告的形式讲述出来,则有可能得到真实而有价值的资料。自我观察是罪犯对自己的主观报告,尽管能够获得罪犯内在的心理感受,但是难免有不精确、遗漏甚至歪曲之弊,其真实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局限。

(二)非参与观察和参与观察

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与观察。非参与观察是观察者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活动,尽量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研究的初期,研究者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了解罪犯及其罪犯群体的基本的情况。

参与观察就是深入到罪犯群体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参加”到所研究的群体之中,在日常过程中进行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的人际互动情况进行观察。

观察法可以获得罪犯较为真实、自然的资料,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研究者只能被动等待行为的发生,观察结果难以进行精确分析,观察者本人的自身素质、态度等都会对观察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等。基于观察法的以上特点,在采用观察法时,一般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观察之前,应该有明确的观察目的,并制定出详细的观察计划;第二,观察过程中,应该进行详细的、客观的记录,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个人的情绪或感受;第三,观察结束后,应对观察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同时,可以请多个观察者对罪犯进行观察或者是尽可能多次的重复观察,以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常与其他方法共同使用。

二、调查法

调查法是研究者为研究罪犯的某些心理问题,广泛搜集有关罪犯的资料,并通过对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归类得出结论,从中揭示其心理特点、原因和规律的方法。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有访谈和问卷调查。

(一)访谈法

访谈法是研究者事先拟定一定的问题,通过与罪犯、罪犯的亲属或监管工作者等进行交谈以搜集有关罪犯的资料。根据研究目的、性质以及研究对象的不同,访谈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根据访谈中双方的交流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访谈和间接访谈,前者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后者是通过电话进行的交流;根据一次被访谈的人数,可以分为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访谈还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一定结构的提纲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其中对访谈对象的选择、访谈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而非结构访谈则只是有一个大体的访谈提纲,访谈者可以围绕访谈主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询问和交谈。访谈法,尤其是个别访谈,有利于挖掘罪犯较深层次的思想和心理活动。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搜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罪犯心理的发展和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个别访谈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费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难以进行统计分析和定量分析。另外,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自身素养的影响。为此,作为访谈者,为了能取得更有意义的资料,首先应该拟定好访谈提纲,在谈话过程中善于控制谈话的方向,引导被访者说出有价值的信息。

(二)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是研究者通过设计一系列的书面问题请罪犯进行回答,从而了解罪犯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的资料搜集方法。在实施问卷调查之前,研究者应该对整个问卷及其中的题目进行精心的设计。在问卷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各种因素的干扰,尽可能地获取罪犯的真实信息。问卷调查可以在短时间内搜集大量的信息,但是所获得的资料无法与罪犯的活动和行为加以对照,难以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另外,因为被试可能受社会赞许性的影响,难以保证罪犯回答均为真实情况。

在运用调查法研究罪犯心理过程中,首先应该注意设计调查程序,以求获得全面、客观的调查材料;其次,应对搜集来的材料进行分析、编码、处理,以加强调查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对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时,应注意实事求是,不能因个人的好恶而对材料有所选择。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有目的的创设或控制条件,引起某种心理现象的发生,从而获得有意义资料的方法。因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独特性,对罪犯进行实验研究有较大困难,如果可以进行实验研究,必须注意更加谨慎地按照科学方法进行。但只要我们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产生不良后果,排除主观倾向性的因素,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运用实验的方法,也有其可行性。

实验中包含一系列的变化因素,即变量。其中,由实验者操作变化的为自变量,由自变量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为因变量。实验过程中,在控制了无关变量的情况下,实验者可以系统地操控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从而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Richard在1973年进行了有关问题询问类型对证人证词可靠性的影响。研究者设计了一系列引导型问题,将这些问题分为对应的两组,每一对问题中都包含着意思相反的形容词或副词,如:高与矮。被试对象分为两组,各回答一组问题。比如:提问第一组被试:“作案的人有多高?”提问第二组被试:“作案的人有多矮?”结果表明,第一组被试对作案者身高的估计平均为一米七三,而第二组被试的估计为一米六二,二者相差十分明显。在上述实验中,由于不同的询问问题类型导致了证人证词的差异。

实验法可以分为现场实验、模拟实验和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指在特定的场所,适当控制某些条件,对罪犯的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进行研究的方法。如对青少年罪犯进行心理转化的实验;对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教”,以研究其罪犯心理和矫正效果的实验等。模拟实验就是设立一种与真实情景相接近的模拟情境,观察罪犯在这种情境中的心理反映。如国外有学者曾以重金招聘志愿者充当罪犯到模拟监狱中生活,以考察他们在压抑气氛中的心理变化。这种实验可以为实际工作提供某种理论依据,但由于伦理问题应慎重实施。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室中,严格控制某种条件,借以仪器和设备研究罪犯心理活动的方法。如用犯罪心理测试仪器(俗称测谎仪)对罪犯的脉搏、血压和呼吸等多项生理指标进行衡量,以观测罪犯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反应,为研究罪犯供词的可靠性提供依据。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对实施者的要求较高,必须谨慎地由经过专业训练,具有职业道德的人员来进行,以免产生错误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