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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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四、女儿:最后的保障

按照平安村的风俗,女儿是不负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的。如果说女儿在出嫁后对自己的父母尚有一些赡养义务的话,这些义务仅仅包括时常看望、生病时照料和偶尔给父母买一些衣物和零食等。如果说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服务赡养和精神赡养的话,那么出嫁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于后两项。在村民的眼中,经济赡养的义务,正像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一样,无疑是由儿子独占的。当村民谈到女儿从经济方面孝敬父母的时候,他们会经常使用一个当地词汇:“自出心儿。”所谓“自出心儿”的意思是,女儿是没有从经济上孝敬父母的民俗义务的,她们如果这样做了,那仅仅是出于她们的自愿。如果她们不这样做,没有人会谴责她们。当然,她们这样做会受到舆论的赞扬。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是这样的。多数女儿不负责娘家父母的经济赡养,她们仅仅是经常看望、生病时照料父母和偶尔买些衣服、零食。在《老年人问卷》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您的女儿给您提供的帮助有哪些(可多选)?A。给零花钱;B。经常来看望;C。生病时照料;D。买食品和衣服;E。负担医药费。”在回答《老年人问卷》的老人中,26位有女儿的老人回答了这个问题。为了和《老年人问卷》的结果相互印证,我在《中年女性问卷》中也涉及了类似的问题,询问女儿对自己父母提供的帮助,26个受访者全部回答了这个问题。

我们看到,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是以劳务赡养和精神赡养为主的,无论是老人的回答还是女儿的回答,为老人承担医药费的人只占很少一部分。给老人零花钱的女儿稍多,但在父母和女儿的回答中,均占所有帮助的第四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除了“买食品和衣服”和“承担医药费”两项上数据差别不大外,其他三项是女儿回答的频次比父母回答的频次高(特别是在“给零花钱”这一问题上差别最大)。我们可以大胆地推理,女儿们可能在报告自己赡养父母的事实时进行了夸大(父母没有必要隐瞒女儿给自己零花钱的事实,因为女儿的公婆和丈夫一般在其他村,他们只会炫耀这样的事。当然,两个样本不属一个总体也可能是差别的原因)。从这里可以透露出一种有趣的社会心理:女儿们并不想隐瞒对自己父母的各种帮助,而是以帮助自己的父母为荣。这一点可以从女儿们对下列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得到反映:“您是否认为自己还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爹娘?A。有义务赡养;B。没义务赡养。”“您认为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吗?A。应该继承B。不应该继承。”女儿们对这所有的女儿都认为自己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爹娘,却只有73.08%的女儿认为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正和我将在下文做出的结论相一致:有些女儿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却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正像问卷调查的结果所反映的那样,很多女儿给自己的父母零花钱,还有些女儿为自己的父母承担医药费。我至少听说过两个事例,父母生病住院时的花费主要由女儿们承担。有很多老人告诉我,他们主要的零花钱是女儿们给的。儿子的零花钱分单上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哪个儿子也不多给,因为有儿媳妇的干涉。一个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每个儿子每年固定给两位老人200元钱,但他说,“哪个女儿一年也给一千多块钱。”还有一位老太太,我去拜访她时问起儿子们是否给赡养费时,她大声地说,“给,还能不给呀?”其实她这话是说给当时正坐在门外的儿媳听的。后来她凑到我的耳旁小声地说,“全凭着闺女们给哩!”

实际上,对于那些儿子不愿给赡养费或根本就不赡养的老人们来说,女儿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有一个老太太,她有三个女儿,虽然不愿说出女儿们具体给多少钱,但我一进她的屋,她就骄傲地向我展示女儿送给她的各种食品。我看到,她的柜子里确实摆满了各种食品和营养品,有奶粉、糕点等。老人还拿出女儿给她买的被窝里使用的电热煲给我看。这位老太太经常嘲笑我们上文提到的那个住在学校的信合老人,就是因为他没有女儿。她对信合说,“你看看,我吃的、穿的什么没有,都是闺女给的!你养那么多小子有什么用?”另外,在精神抚慰的问题上,女儿的作用明显大于儿子的作用。村民们说,“闺女来了能和你说说话,小子有什么话跟你说?”对于那些丧偶的老人来说就更加如此,女儿的到来减少了他们的孤独感,有什么心里话也可以和女儿唠一唠。我在进行访谈时,经常听到老人们这样说,“唉!好在还有闺女哩!”如果某个老人儿子不孝顺,女儿也不管他,村民就会认为这个老人悲惨到了极点。前文提到的被儿子分养的文楼老人,其实他还有一个女儿,叫红梅,就嫁到了和平安原属一村的平保村,但她很少来看自己的父亲。村民对这个女儿颇有微词,“你看别人家的女儿三天两头来看自己的父母。除了逢年过节,我就没有看见红梅来看过她爹!”

对于一些老人来说,女儿已经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平安村有一个媳妇,把自己的母亲接到自己的家一直赡养到死。她的两个兄弟根本不管自己的母亲,这位母亲回到自己的村子用不了几天就得被女儿接回来。这个老太太直到临死前才被自己的儿子们接回家,主要的原因是女儿无法为自己的母亲举行葬礼。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女婿的配合和支持,如果女婿反对,丈母娘是不可能在女婿家里常住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对自己的公婆非常不孝的儿媳,对自己的母亲却是至孝。有一家的儿媳是本村的娘家,她就是不给自己的婆婆分单上规定的每月5元钱的生活费,但却三天两头去看望自己的寡母,每次不是买衣服,就是买食品。有一次,我正好在街上看到她拿着一条裤子送给了自己的母亲。旁边的几个女人在一旁赞扬她,“看人家这闺女,孝顺哩!”这种情况也表明,农村的家庭权力结构已经发生了改变,女人主事的家庭越来越多。

但是,女性承担越来越多的赡养义务并没有改变平安村财产继承的现状,女儿仍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此问题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