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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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二、宅基地的无偿配给

在平安村,宅基地的划拨是免费或几乎是免费的。免费的宅基地发放是和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相联系的。宅基地免费发放的过程,也是家长权威逐渐被村委会的权力所替代的过程。考察这一进程的历史,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村社会结构的发展变迁。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早期,只有生产资料被纳入合作化进程。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

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化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这说明,在人民公社运动的早期,国家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1958年1月公布的《工作方法六十条》和1961年3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都没有提到宅基地的性质问题。由于中央没有对宅基地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1962年4月,中共河北省委在《河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件中规定:

一、农村社员的房屋和庄基,归社员所有,允许买卖。

二、生产队应鼓励和帮助社员修盖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社员因人口增加,需要盖房,但没有庄基,买又买不到的,生产队可根据其人口多少拨给适量的土地,由本户出钱来买,但必须控制数量,并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委员会审查批准。

直到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才明确规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1963年1月,河北省委鉴于1962年4月文件引起了群众对宅基地问题的误解,并出现了乱砍宅基地内树木的现象,向中共中央做了《河北省委关于正确解释社员宅基地问题的请示》。《请示》中建议:

今后社员需建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生产队要帮助解决。但应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如必须占用耕地时,要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用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

1963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上海、河北等省市的请示内容,发布了《中央关于各地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

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一些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根据“六十条”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

可以看出,中央文件基本上沿用了河北省委《请示》中的规定。至此,农民无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我把它称为“宅基地无偿配给制度”。在平安村,我也收集到了在宅基地政策变化过程中有关宅基地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高仲星,他今年68岁,有四个儿子,目前他和老伴由四个儿子轮养。以下是他的自述:

解放前,俺家有一百五十亩地,三十多口人,土改的时候被划成了地主。土改以后只给俺家留下了七八间房子。

当时住的真是太挤了,俺和兄弟们分家后,俺们一家六口住在两间房子里。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买了一个叫得财的人的一块宅基地。这个人情受了他叔叔的庄窠,所以地方比较宽绰。俺现在还记得,当时一共花了2020块钱。

那块地方上有两间南屋,两间北屋,说句不好听的话,现在的狗窝都比那房子强。俺进到屋里连腰都直不起来。可是当时家里穷,也没有力量盖新房,一家人就只好住在那里。俺买这地方是在1962年,谁知道从1963年开始,政策就变了,大队开始给需要地方的户放宅基地,一分钱都不要。俺们的钱花得才叫冤枉哩!到后来,俺的几个儿子盖房子,就都是大队给放地方了。不过因为俺们成分不好,人家不给好地方,放给俺家的都是大坑。这座房子的地方,就是俺们爷几个用小拉车一车一车垫起来的。那个时候要盖个房子真是太难了。

高仲星的故事正好体现了在宅基地政策改变前后的实际情况。1962年9月以前,宅基地仍然是私有的,并且可以买卖。一个人获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继承。在此以后,获得宅基地的途径除了继承之外,又有了从生产队无偿申请的途径。无论是继承还是生产队划拨,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无偿获得的。从这两种途径获得宅基地的原则也是一样的:获得者必须是团体(无论是家族团体还是村社团体)的男性成员。此一男性成员的身份,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和原有男性成员的血缘关系而获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原则向现代法律原则进行了微小的妥协,即“承祧女”也被作为男性来对待,但是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