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
15243800000030

第30章 一、招婿婚姻

招婿婚姻又叫招赘,自古有之。由于中国深远的从夫居传统,招婿婚姻往往受到歧视。据老人们讲,平安村在1949年以前没有出现过招婿婚姻。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采用过继的方式解决养老和继承人的问题。如果兄弟两人只有一个儿子,也可以采取兼祧的方式解决继承人的问题。在平安村人看来,这个兼祧的侄子就算是“情受”他叔伯的财产。我在平安村进行田野调查的过程中,很多受访人都谈到过过继的事例,说明过继在过去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么多的过继事例中,肯定不全是无儿无女的情况,必然有无儿有女而过继嗣子的做法。我们上文提到的“借子还孙”的高雨宝就是这样的一个事例,高雨宝的伯父有两个女儿,却仍然过继了高雨宝作为嗣子。看来,平安村的人在早先并没有把招婿看做是解决无嗣问题的一个方法。虽然过继外孙和招婿的遗传学结果是相同的,都是财产和宗桃的女系继承,但平安村的人宁愿选择前者而舍弃后者。

第五章已经提到,在平安村嗣子的选择遵循两个标准,其一是嗣子必须是男性,其二是嗣子必须是男性村民的血亲。这两个原则后来被打破了。但在这两个原则被打破的同时,过继的需求也降低了,因为招婿也在同时成为了平安村人解决无子家庭继嗣问题的一个选择。人们不再需要过继一个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和宗祧,因为女儿也能够完成同样的任务了。一个男人只有在无儿无女的情况下,才需要借助于过继延续自己的宗祧和财产。随着女儿成为了宗祧继承的候选人,女孩也成为了过继的对象。历史的进程有时候并不是循序渐进的,平安村的第一例招婿婚姻也发生在一个过继女儿的身上。以下就是这桩婚姻的故事。

刘三喜是平安村解放后的第一任村支书,就是他领导着平安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刘三喜政治上很成功,但就是没生下一男半女。于是他就过继了自己哥哥的女儿梅花为养女。梅花长大后,刘三喜为她招了一个上门女婿,是从山东来平安村卖手艺的一个瓷器匠的弟弟。梅花的丈夫叫做赵大军,他结婚后并没有改姓。梅花和大军生了两个女孩和一个男孩,他们都姓外祖父的姓。现在,两个女儿已经出嫁,孙子也已经上了小学。年轻人已经不知道梅花的养女身份了。

刘三喜之所以能够招上门女婿,是和他的村支书的身份分不开的。也是因为村支书的身份,他才可以同时打破两种原则,即收养女继承人和招上门女婿。据老人们讲,赵大军虽然是上门女婿,但没有人敢欺负他。作为平安村的第一个上门女婿,能够做到这一点,也是其岳父的特殊身份的功劳。刘三喜之后,过继女儿和招上门女婿的逐渐多了起来。有人甚至通过过继女儿的方式逃避计划生育。有一个村民在生了两个女儿之后还想生一个儿子,他就把自己的一个女儿过继给了自己无儿无女的哥哥,然后第三胎生了一个儿子。我在平安村调查的时候,这个人正在和村干部为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他的哥哥已经去世,留下了一座破房子。村干部认为,这座房子下面的宅基地应当作为无主宅基地收回,而这个村民却认为这处宅基地应当由他的女儿继承。目前这一问题仍悬而未决。

平安村的第二桩招婿婚姻就是我们上文提到的长福的姨妈,她因为房子问题和外甥打了一场官司并和外甥脱离了关系。长福的姨妈叫做满素,她招的上门女婿来自河北省邢台地区,是一名铁路工人。满素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孩子们都姓母亲的姓,而且管自己的外祖母叫奶奶。长福后来没有赡养自己的外祖母,甚至也没有参加外祖母的葬礼。满素的丈夫为岳母打幡送殡。平安村的第三桩招婿婚姻有些特殊,因为这个招女婿的岳母是一个“离婚不离家”的女人。这个女人的女儿,也就是招婿婚姻的主角,叫高白兰,以下就是白兰的自述。

俺爹是解放前的大学生,他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里工作。俺爹和俺娘离婚的时候,说好家里的一切归俺娘所有,俺娘是“离婚不离家”。俺叔叔他们分家时,俺娘也是一股。俺奶奶去世以后,俺们和俺叔叔他们一样分摊丧葬费。

因为俺没有兄弟,俺结婚的时候就说要招一个上门女婿。

省时俺爹说,你要是出嫁,俺就给你买自行车,你要是不出门就给你买衣裳。俺们1969年结婚的时候,也是请了客的,当家子们也都给“填了箱(‘买礼物’之意)”。后来俺们有了孩子,要把户口落到平安村,俺爹却反悔了。俺爹通过俺叔叔告诉村里,不允许俺在平安村落户。这样俺的两个孩子的户口就落不下。那个时候还是生产队,孩子没有户口就不能分粮食。要不是俺表哥(俺姨家的儿子)帮忙,孩子的户口还是落不下。俺表哥是县里的干部,他向村千部说情,俺孩子的户口才落下。你问俺孩子他爹?他就是咱们县铁山村人,也姓高。俺们管不管俺婆婆?开始的时候管,一开始他就挣37块钱,俺还带着两个孩子,他每个月给他娘11块钱,后来又涨到了15块。后来,俺们想修盖他家里的房子,俺婆婆对她儿子说,你已经去了平安村,家里没有你的房子。从那以后,俺们就不再赡养他奶奶了。现在想起来,千万不要寻这种倒插门女婿,还是受人欺负。

在上述故事中有一个情节很有理论意义。白兰的母亲虽然“离婚不离家”,户口仍然在平安村,但是她的女儿能否招婿她却没有发言权。反而是没有平安村户口的白兰的父亲有发言权。村干部就是以白兰父亲的反对意见为借口,不给白兰的孩子上户口。白兰的母亲虽然有平安村的户口,但她仍不具备完全的村籍,因为她已经和丈夫离婚。作为一个离了婚的女人,她失去了完全的村籍。她的村民身份已经不能作为村籍的生发源产生新的村籍。传统的原则仍在起作用,即能够生发出新的村籍的人只能是男人,其他人无论是通过出生、婚姻、收养哪一种途径,都必须与男性村民相联系,才能获得新的村籍。白兰的孩子最终在平安村落了户,但这是通过她表哥的个人影响而获得的。这说明,在招婿婚姻刚刚开始的时候,还是要面临较多的障碍。

目前,平安村的招婿婚姻已经非常普遍,只有女儿的家庭一般都会选择为一个女儿招婿。村民们已经接受了这样一种安排,甚至可以说,招婿婚姻已经成为了一种新民俗。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的话,按平安村的不成文的规矩,只能有一个女儿招婿。而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恰好使得无子户至少有两个女儿。目前在平安村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生男即止法”,即第一胎是男孩就不允许再生第二胎,第一胎是女孩则还可以生第二胎。学者们把中国的从妻居叫做“应时性从妻居(contingent uxorilocal marriage)”(李树茁等,2001;Li)。费孝通在对江村调查后写道,“但是赘婿制还只能说是父系制的补充,因为只发生在有女无儿的情况。”(费孝通,1983)在《生育制度》中,费先生又把招赘称为“暂时的改系”(费孝通,1998:262~265)。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孩的情况下,这种从妻居的应时性就更加鲜明。如果是制度性的从妻居,那么所有女儿都应当可以招婿,甚至有兄弟的女儿也应该可以招婿。平安村的从妻居显然不是制度性的,有兄弟的女儿不能招婿,有多个女儿只能有一个招婿。女儿招婿仅仅是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做法,招婿的女儿一旦生出儿子,下一代就马上又会回到男性继承的轨道上去。女儿继承家产和宗祧不过是继承链条中的一个替代环节。

根据我的统计,目前平安村共有上门女婿19人。从时间上看,招婿婚姻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我们看到,五六十年代上门女婿很少,但开始出现了。在第一批招婿婚姻出现以后,整个70年代没有出现一起招婿婚姻。八九十年代招婿婚姻已经较多,每十年大概有五六桩招婿婚姻。进入21世纪仅仅四年,已经出现了5起招婿婚姻。这是和纯女户的增多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村民们对招婿婚姻的接受是其实现的前提,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纯女户,人们也不会选择招婿婚姻,而是会采取其他的方法如过继嗣子来解决宗祧继承和老年保障问题。

上门女婿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都是来自较远的地方。用平安村村民的话说,就是他们都是“外头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上门女婿都来自于偏远贫穷的地区,贫穷的家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上门女婿都来自县外。这一方面表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可以吸引外地的男子来上门。另一方面,也说明本的男人仍然没有完全接受这样一种婚姻形式,他们可以接受他人作为上门女婿,但他们仍然不能接受自己也可以成为一个上门女婿的想法。去给别人做上门女婿在他们看来仍然是不可想象的。当一个平安村男人说出“给人家做上门女婿”这句话时,他说话的语气和神情都是轻蔑的,虽然他和来本村的上门女婿相处得很好,甚至还可能是好朋友。

如果有不止一个女儿的话,平安村人倾向于为大女儿招婿。他们认为,大女儿一般更顾家,而且大女儿对家庭的贡献也最大。大女儿和女婿挣钱陪送妹妹也更顺理成章。在我重点调査的平安村第四村民组,所有招婿的家庭都是为大女儿(或独生女)招的婿。

平安村招婿家庭的一个引人注意的特点是,所有招婿家庭出生的孩子,均是按照父系称谓称呼自己的长辈和宗亲。他们称自己的外祖父母为“爷爷奶奶”,称呼他们的母亲的堂兄弟们为“伯伯叔叔”。更有意思的是,虽然出嫁姐妹的孩子仍然称呼自己在平安村招婿的姨母为“姨姨”,但留在平安村的姐妹的孩子却称呼自己出嫁的姨母“姑姑”。这背后的潜台词是,留在家里的姐妹成为了出嫁的姐妹的兄弟,因此这个兄弟的孩子才称呼“他”的姐妹为“姑姑”。从称呼上看,留在本村招婿的女儿确实是被当做儿子看待的。从这些多少有些混乱的称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招婿家庭融入父系宗族的强烈愿望。招婿的女儿被作为“假子”对待。还有一点,所有的上门女婿,甚至包括50年代的第一个上门女婿,都保持了自己的姓氏。我和一个村民谈起上门女婿的姓名问题,这个村民说,“不能让人家改姓,那样做不尊重人家的人格。”其他村民的意见也基本相同。因此,我们不应当把女婿视为继承岳父宗祧和财产的人。继承宗祧和财产的,是招婿的女人而非她们的丈夫。这种姓氏安排更加重了女儿作为宗祧继承人的分量。

平安村绝大多数的招婿家庭的家庭关系融洽,这和娶妻家庭紧张的家庭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很多有儿子的老人并不隐瞒他们对这些家庭的羡慕。他们认为有儿子是“光着屁股坐花轿”,听着好听,其实并不实惠。有一个老人说,“到底还是闺女更心疼爹娘,儿媳妇才不管你哩!现在都是女的当家,儿媳妇要是不孝顺了,你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村民们认为,招婿家庭和睦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男人们不管家务事,婆媳之间的矛盾主要都是由于家务事引起的;二是即使母女两人因为什么事吵了架,她们也不会记恨对方,不像婆媳之间,一旦撕破了脸,再想搞好关系就非常困难。

并不是所有的上门女婿都解脱了和自己原籍的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很多上门女婿在原籍还分有房子。有些还承担着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有一个山西来的上门女婿,他和他留在老家的兄弟们之间也有过一个正式的分家协议。按照分家协议,他应当每年给自己的父母120元钱的赡养费。为了这120元钱,他和他的妻子还发生过口角。他的妻子认为,既然他已经在这里做了上门女婿,就不再应该赡养自己的父母。但他最终说服了自己的妻子,每年按时给自己的母亲赡养费。这说明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人割裂和自己父母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女人要困难一些。

虽然招婿婚姻已经很普遍,但仍然有不为女儿招婿的纯女户家庭。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女儿愿意留在娘家。有时候是因为娘家比较穷,女儿不愿意接手这个家,比较穷的家庭也不容易吸引到上门女婿。还有时候就是没有一个女儿愿意接受招婿这种婚姻形式。有一个男人一共生了5个女儿,但没有一个女儿愿意留在父母身边。最终五个女儿都嫁了出去,只是两个女儿就嫁在了平安村,这样这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年老以后还有个依靠。不过像这个男人的情况已经非常少见,绝大多数的纯女户都招了女婿,或者准备招女婿。

平安村的招婿实践表明,招婿仍然是一个替代性的措施而不是常规性的做法。如果像婚姻法所规定的那样婚姻双方自由选择居住地,就不应当对有兄弟的女儿和第二个女儿的招婿进行限制。平安村的招婿婚姻只是“应时性”的从妻居,是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对儿子的一种替代。其背后的逻辑是,在只有女儿时,选择一个女儿作为拟制的儿子来继承宗祧和财产并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只有在这样的逻辑下,才能够理解为什么纯女户只有一个女儿可以招婿,以及有兄弟的女儿不能招婿。被选中作为儿子的替代人的女儿首先继承的是宗祧,而财产是作为宗祧的附属品被继承的。因此,把这样的女儿称作“承祧女”是合理的。“承祧女”和“出嫁女”有着截然不同的身份特征。“承祧女”的宗法身份其实更像是男人而不是女人。比如她的孩子称呼她的出嫁的姐妹为“姑姑”,而在中国的称谓体系中,只有父亲的姐妹才称作“姑姑”。她的孩子继承她的姓氏而不是她丈夫的姓氏。根据她在礼俗体系中的准男性特征,我又把她称为“假子”。这些招婿女儿的“假子”身份的另一证据是,按照平安村的传统,女儿在大年初一是不去磕头的。但平安村的招婿女儿在她们结婚后会和男人一样,在大年初一的早晨走家串户地拜年。把招婿女儿称为“假子”,在某些判断中就可以把她们涵盖在“儿子”的概念外延中。比如,当我们说“只有儿子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时,就没有必要再补充说“承祧女”也有此项权利,因为她们已具有儿子的身份,即“假子”。

运用“承祧女/假子”的概念来看待平安村的户口宅基地政策和财产继承实践,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在没有出现招婿婚姻以前,平安村的宗祧和财产继承规则可以总结为以下两条:

规则一:只有儿子可以继承宗祧和财产;

规则二: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过继一个与男性家长的男性卑血亲为嗣子,继承宗祧和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规则发生了变化。首先,被过继的嗣子不再被限制于男性家长的男性卑血亲,家长的妻子的男性卑血亲也被纳入了选择对象。比如出现了妻子的外甥成为嗣子的情况。然后,女儿拥有了成为承祧人的资格。女儿成为承祧人带来了相应的另一个变化是,在无儿无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女性卑血亲也成为了过继的对象。经历了上述变化以后,宗祧和财产继承的规则可以用下面三条来概括:

规则只有儿子可以继承宗祧和财产;

规则二: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女儿为“假子”继承宗祧和财产;

规则三:在无儿无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被继承人夫妻双方的卑血亲(可男可女)成为嗣子,继承宗祧和财产。

依据上述规则,平安村目前的户籍和财产继承安排就可以得到较好的理解。有儿子时,女儿没有成为继承人的资格,宗祧和一切财产都由儿子继承。即使是嫁在本村的女儿,她们虽然是本村村民,但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她在夫家的身份确定的。有兄弟的女儿不能承祧,也就不能继承财产,也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女儿(通常是长女)将承担儿子的角色,成为“承祧女”或“假子”,她将享有和儿子等同的权利,担当和儿子等同的义务。在一个女儿获得“假子”的身份后,她和其他姐妹的关系由姐妹关系变成了兄妹关系或姐弟关系,其他姐妹事实上就成为了“有兄弟的女儿”,不再享有承祧的资格。因此,一个家庭如果有多个女儿的话,自然就只能有一个女儿继承家产、招婿落户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对有兄弟(包括假子)的女儿的人籍限制,由乡村礼俗和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力量共同实施,但限制的理由却来自同样的文化逻辑。

平安村的实践表明,招婿婚姻完全是在传统礼俗和家族伦理的框架中进行的。一个招婿的女儿作为儿子的替代人承担了儿子的功能。她继承了父亲的姓氏、宗祧和财产,承担着儿子的义务如传宗接代、赡养老人等。她在娘家的身份,以及她的子女的身份仍然是传统给予的。她和她的家人极力使她融入父亲的家族体系。她的儿女按照父系称谓称呼她的父母、族亲和外亲,就是这种融入努力的集中体现。这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在她儿子的一辈能够更方便地回到男系继承的轨道上。再者,她的儿女以父系称谓称呼自己的族亲也有利于他们以自己人的身份在本村立足。不仅村民认同上述的文化逻辑,村干部也认同它。在这一套文化逻辑下,平安村的不成文的规矩是理所当然的。只要村民和村干部仍继续认同这样的文化逻辑,目前的规矩就不可能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