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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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现代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3)

在公司拥有相对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事情变得复杂化。对于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的外部收购者而言,相对控股股东无疑会对收购产生敌意。但是如果收购者是公司相对控股股东,则可能有利于其接管收购。因为一方面接管者已经拥有公司较高的股份,只要再获得另外一部分股权,就可以收购成功,这样就减少了收购的成本;另一方面,收购者作为大股东之一,对公司的信息比较了解也有助于接管的成功。斯雷佛和维什尼(ShleiferandVishny甚至认为取得大股东地位是收购者收购成功的必要条件。

(三)股权结构影响代理权竞争

经理市场的存在或经理更换的压力是促使经理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的任命容易被大股东所操纵,他所委派的代理人不大可能在与其他人争夺代理权的过程中失利,从而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除非该代理人已不被控股股东所信任,他才有可能交出代理权。而要让控股股东认识到自己任命的错误,或者了解到自己委托的代理人的失职,则往往成本昂贵。因此,股权高度集中一般不利于经理的更换。

股权高度分散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人掌握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于经理或董事长对公司经营的信息掌握的最充分,因此他们的意见和看法很容易影响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信息不对称的小股东,并且搭便车的动机使小股东缺乏推翻现任管理层的激励。这样就为经理市场上能力更高的管理者进入企业设置了进入障碍,经理更换的可能性较小。

股权适度集中,可能是最有利于经理在不佳的情况下被迅速更换的股权结构。这是因为:首先,大股东拥有的股权数量较大,因而他有激励和能力发现经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公司业绩不佳的原因,并且对经理的更换更加关注。其次,由于他拥有一定的股权甚至可以争取到其他股东的支持,使经理市场中更有能力的管理者成为代理人。再次,在股权适度集中的情况下,相对控股的股东地位容易动摇,他强行支持自己提名的代理人的可能性较小。可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经理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比较而言,股权相对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和其他较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总体上最为有利。

三、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企业引入债务资金后必然相应产生债权人治理。债权人治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提出的是,债权人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和如何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取决于企业负债比例的高低,而且还与债权内部的结构存在密切关系。

对公司治理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有债权的集中度与债权人的所有制结构。

债权的集中度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很大影响。债权集中度是指企业债权融资的数量分布状况,即债权人的数目以及各个债权人持有的债权份额。债权的集中度决定了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效率。一般而言,债权集中度高,债权人内部达成协议与采取一致行动的交易成本就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越大。反之亦成立。从效率角度出发,一个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前或破产后都参与公司治理,而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也有分享以及独占企业控制权的动机。在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可以预期的情况下,这种动机能否有效地转化为行动,主要取决于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成本。一个比较分散的债权结构,将使债权人相互之间沟通、谈判与采取一致行动的成本提高。当债权人对达成一致协议与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预期高于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取得的收益预期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失效。而且,除了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之外,分散的债权结构会引起债权人中间出现普遍的“搭便车”问题,即每个债权人由于债权份额低,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为之付出的成本,而总是希望别的债权人提供这种行动。结果是所有债权人都放弃参与公司治理。分散的债权结构所引起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不仅使企业在破产之前的投资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控制,而且,当企业处于破产点时,企业的控制权也不能顺利地转移给债权人。这种情况下,一个低效运营、本该实施破产的企业,其控制权依旧滞留在已经不能最优地运用这种控制权的股东和经理人手中,无疑使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更进一步,即使破产发生后企业的控制权移交给了债权人,在分散的债权结构下,债权人也难以做出最有效率的决策。我们知道,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对偿债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在两种处理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清算或重组。清算是指企业解体并将企业资产分开或者整体出售;重组则是对企业进行整顿和改造,保持它的继续运营。已有研究资料表明。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并不是因为营利能力不足,而仅仅是由于流动性暂时不足所致①。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对破产企业应该首先考虑实施重组。而且,即使仅仅从债权人受偿率的角度出发,由于清算往往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在变现过程中大幅度的贬值,债权人的损失一般都较大,相比较而言选择重组往往能够使债权人的资产能够得到更多的保全。所以,不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债权人角度出发,重组都应成为债权人的首要选择。但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问题,选择清算还是重组常常由债权人的集中程度决定,而非出于效率角度的最优决策。如果债权的集中度低,即债权分散在数量较多的债权人手中,即使重组对企业和债权人整体而言都是最有效率的决策,但由于分散的债权结构导致的较高的交易成本,债权人很难在重组行为中采取一致行动,这时往往放弃重组而进行清算。相反,如果债权的集中度高。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低,重组的可能性就大。换言之,一个集中的债权结构更有利于效率实现。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债权结构(集中度)对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有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它不仅决定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而且决定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实现形式和结果。

除了债权的集中度之外,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的还有债权人的所有制结构。债权人的所有制结构,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债权人中,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债权人的构成及其拥有的债权比例关系。举例来说,中国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所有制结构,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以国有性质为主的金融机构构成,且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企业债权份额在企业的总负债中占有绝对比重。之所以探讨债权人的所有制结构,是因为它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有很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债权人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和结果。我们知道,债权融资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债权融资对公司治理发生实际作用是以一定的债务结构为条件的。例如我们在前面谈到债权集中度对于债权融资治理层面作用发挥的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分布集中度高并不必然等于债权融资治理作用的有效发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债权人自身是否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按照效率原则选择最优治理机制的动机。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动机和由此决定的行为选择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前提。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以私人个人、私人企业为债权人主体与以国有企业(银行)为债权人主体的两种债权人所有制结构对债权人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对公司治理效率产生的不同影响。在现代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私有制是个人、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和发生经济关系的基础。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由私人和私人企业(私人银行)构成。他们天生就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强烈动机。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作为债权人的私人和私人企业有积极性去参与公司治理并按照效率原则选择最有效的治理机制。私人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在德、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美国的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对要“弱”一些,但仍然会积极履行相机治理职责: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时,银行会接管公司,甚至将债权转为股权,由银行对公司进行治理整顿。总之,当由私人或者私人企业充当债权人的主体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较高,且债权人治理通常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债权人主要是由国有性质的企业(国有银行)构成,那么问题则要复杂的多。如果作为债权人主体的国有银行已经找到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即成功地解决了自身的委托代理问题,那么,(债权人)企业的管理层则会从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努力实现债权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这必然要求债权人以债权为依托,对债务人企业实施积极的治理参与。但是,如果作为债权人主体的国有银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那么,债权人不可能真正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动机,从而也不可能真正按照效率原则参与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时的风险监督与控制,还是破产发生时的控制权接管,以及破产后对破产企业的处理,债权人的决策和实施的相应行为往往是缺乏效率的,甚至对公司治理根本漠不关心。不仅如此,债权人还可能会被“贿赂”,出现对自身利益主动放弃或廉价转让的行为。债权融资的治理作用因此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