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联合国行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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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蓝盔军人素质

维和部队召唤各国优秀军人,要求流利的英语,强壮的体质,中高级军衔,国际驾驶执照,要以联合国的国际和平利益为重。

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任务包括:制止冲突,监督停战协议的执行,为建立和平与安全提供援助。执行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国部队,根据其任务和执行任务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这些部队和人员是联合国根据安全理事会或大会决议的授权,由秘书长代表向各会员国借用的,用于执行有关决议规定的维特和平行动的任务。90年代初,联合国在审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需求问题,秘书长在报告中详尽规定各类人员与部队应具备的条件、职能(责)及待遇标准等。

特殊的组成与国际标准

军事观察团由特殊的非武装军官组成,它一般被派往已达成停火协议的冲突地区,观察并向秘书长报告该地区的局势,监督冲突各方对停火、停战、撤军协议的执行,调查该破坏停火行为并尽其可能改善局势。联合国派出的第一个军事观察团,是1948年派往中东的“联合国驻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

维持和平部队由武装部队分遣队组成,配备轻型防御性武器,其主要任务有:阻止冲突和防止冲突再次发生:执行脱离接触协议并在“隔离区”进行巡逻;协助维持治安和恢复秩序以及向冲突地区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在必要时,它也有权进行谈判、劝说、观察和调查等。维持和平部队虽然配备武器,但只有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出于自卫才被批准使用武器,并须采取最大限度的克制。联合国的第一支维持和平部队是1956年派往埃及的“联合国第一期紧急部队”。

90年代以来,维持和平行动又出现了第三种形式,即同时向同一地区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如在前南斯拉夫、柬埔寨、索马里和莫桑比克。此外还动用了文职人员,如警察和选举监督人员。

军事观察员最通常的作用是监督或核查冲突各方是否遵守其所作例如观察停火、限制特定地区的兵力、从指定的地区撤出军队或解散受他们控制的部队的承诺。他们不仅进行观察和提出报告,还要劝说各方履行承诺,处置违反停火的事件,并与各方保持联络。因此,当一名合格的军事观察员“最重要的品质是:具有敏锐的视觉与听觉、相关的军事经验、政治判断力、辨别力、机智、语言能力,以及和其他国籍的人和睦相处的能力”。

当一名联合国军事观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这是国际标准,也是各国提供观察员的依据。

1、军事观察员至少有服满6年现役的历史。

2、观察员的军衔必须符合联合国要求。一般为上尉和少校,少数为中校和上校的高级军衔。到任务区的观察员军衔高于联合国的要求或在任职中晋升者,任务区总部在分配任务时将不予考虑。

3、具有较好的军事素养。能熟练地识别地图与用图,具有连一级步兵行动的一般知识和能识别地面武器,具备快速识别所在任务区部署的飞机型号的知识或受过此训练。

4、能流利地讲英语,能读、写英语(作为多数任务区的工作语言)。还要求能自己撰写或打印报告,并能用英语口齿清楚地进行无线电通联。

5、能熟练地驾驶车辆,至少有两年的近期驾驶普通机动车辆的经验,并持有本国或国际驾驶执照。鉴于大量的执勤任务区,观察员要在崎岖地形上驾驶四轮驱动力的军用车辆(相当于北京吉普213型),执勤地区行车方式为右行,同时要求具有进行某些日常保养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6、观察员必须有一流的身体素质,身强力壮。他们多数情况是在艰苦、有时对人身构成危险的条件下生活与工作,或者在没有道路的崎岖地形上徒步执勤。

此外,观察员如能具备其他资历则更佳。如,会讲任务区的地方语,受过参谋训练或具备参谋工作经验,以及有实践经验或者作战训练经历等。

从实践体会看,一般最符合的是来自陆军的人,有时也需要其他兵种的军官,这不排除任何一个军种。军事观察员不单纯象一般战斗中执行战场侦察或观察的官兵,也不是出席高级军事会议(或国际军事会议)的观察员,而是在联合国统一指挥与管理下的多国军官群体的成员,可以说是执行国际军事外交的一线军官。能当一名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不仅是个人的光荣,也是军队与国家的光荣。不少国家在为观察员军官送行时,多由军种将领,有的甚至是国防司令或国防部长(或派其代表)为之饯行。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军事观察员在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期间,即隶属于所在组织参谋长(或首席观察员),以联合国的利益为唯一准则,不得谋求或接受本国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这是一种新型的特殊身份。从着装规定方面,也同样反映出这种特殊地位的形象。军事观察员在执勤的外观是:身穿本国的军装,在其左臂衣袖佩戴以国旗为标志的臂章,在胸前佩有本国的名牌;头上戴着象征联合国的蓝色贝雷帽,系蓝色领巾,并在右臂上佩戴联合国会徽的臂章。执勤时不佩带武器。

军事观察员的任期尽管有时批准执行6个月为限期的任务,但是在随着该项维持和平行动任务延期时,一般以一年为期。如果有关军官及其政府希望在一年以后延长任期,有时也会得到联合国当局的同意。在任期内军事观察员享有联合国提供的每日生活津贴费,并享受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上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其主要部队是步兵营,来自不同会员国。步兵营一般通用于明确划定的地区(如缓冲区)维持军事管制,不允许武装人员或着军装的人员进入该地区,使这个地区不用作任何作战的目的。为此,需要设置观察哨所、检查哨所之类,并组织乘车巡逻和徒步巡逻。在另一种情况下,步兵分队则用于守卫特定地点或关键设施。例如存放被解散部队的武器与军械的联合国设施,或者护卫当地居民。

步兵人员在多数情况下是成营连建制由本国军官管理,但是有时候也可暂时附属于某个观察小组,行使一些由武装人员执行的具体职能。步兵营人员允许配备轻武器,但是只准在自卫时使用武器。这种自卫理解是:包括反抗意图用武力阻止对方按安全理事会授权的任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步兵装备最多包括重机枪和中型迫击炮,但是,联合国人员安全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步兵营通常也会配备装甲输送车。在前南斯拉夫执勤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他们多数在炮火弥漫之中乘装甲输送车辆执勤,甚至全副武装,身着防弹服。

联合国规定每个步兵营都应配有加强分队,成为一支能自我维持、独立执行任务的前线部队。尤其在执行任务初期,它应在行政与后勤上,做到自给自足。这要求各国配备供应时,要比本国的同类单位自足力要强,尤其是通信、补给与运输方面。现在联合国建议派出的步兵营至少能在60天内做到自我维持其生存。建议的步兵营编配方案是:营部和3个步兵连(至少数量);由一般旅或团一级加强到步兵营的勤务分队:有一个负责营车辆与设备的维修排;一个由工兵与工匠组成的轻工兵排,担负有限的排雷与爆破,维护供电、供水与宿舍设施的建筑与维修等作业;一支由若干医生、牙医和护士组成的医务分队;一个通信分队和一个有足够车辆运送步兵营人员的车队。

在着装方面,步兵营及勤务分队的人员与军事观察员一样,在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时穿本国军服,再佩带联合国统一的标志,而唯一不同之处是经常在执勤中头戴联合国的制式“蓝盔”,又称为“蓝盔部队”。步兵营的骨干,如营、连、排长及助手必须具有丰富的军事知识与管理能力,并能讲流畅的英语;他们在执勤中必须同联合国机构或团组的人员沟通思路,还要能同当地的官员和民众办理交涉。至于普通的士兵(战士),也是精选的机智而勇敢的战士,而在语言水平要求上就不那么严格。无论官兵都要在派赴任务区之前,进行专门的训练。

蓝盔多出自中小国家

从长期的维和行动实践中,北欧的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均专门在平时编组有常备的联合国营,大致编有500—700名人员。瑞典的联合国营编制为687名,由营部(32名)与营部连(66名),3个步兵连(每连157名)和1个供给连(116名)组成。配备有轻武器和各型机动车辆。整个编制因任务区条件不同,可以灵活搭配,同时在国内机场或港口均建立了一套输送系统,与派出任务的单位进行有效的合作。

亚太地区的中小国家,近年来也组建和派出一批又一批执行维持和平行动的步兵营和专业分队。例如,1991年4—5月间,联合国驻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在海湾战争结束后开始组建之初,首先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调来3个步兵连(斐济连、尼泊尔连和加纳连)和1个瑞典后勤连;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调来1个丹麦步兵连和一个奥地利步兵连。初期任务结束,仅留下2个步兵连,并分别分驻到观察团所属的3个地区的哨所,协助观察员的警卫工作。联合国驻柬埔寨的临时权力机构在柬境内部署的加强步兵营(每个营编有官兵850人)主要来自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国家。

执勤的步兵营可接受的最短服役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派遣国同意,也可作更长期的执勤。按联合国规定的补偿标准,派遗步兵营的政府从联合国获取的补偿金额各级人员一律为每月950美元。而数额有限的专门人员每月还加上280美元的补助费和70美元的个人服装、用品与设备的费用。

专门军事人员单位,在维持和平行动中承担广泛的任务。有的是直接为步兵营提供后勤保障的,有的是执行空中巡逻与海上巡逻的,有的是工程建筑或排雷分队人员,有的是医疗勤务和通信专业人员。联合国要求每个专门人员单位都必须象步兵营那样保持高度的自给自足,包括内部管理、住宿、伙食、发电、内部通信与运输等诸项。这样他们的后勤尾巴就显得长些,什么回收车、加油车、战地修配车、通信车、工程机械车和五花八门的零备件,一应俱全。从实践经验看,联合国秘书长从会员国争取专门人员单位比获得军事观察员或者步兵营要困难得多。事实上,难以找到愿意派出这些单位的政府,这往往成了耽误维和行动部署的原因。一旦有关政府承诺并派出人员,联合国希望其能较长期的执勤。对派遣这些专业人员单位的国家政府,为人员与设备而花出的费用,联合国则予以偿还,给予类似步兵营人员的补偿。分队使用的装备补偿费,将由联合国分几年偿还。

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文职人员,有来自联合国秘书处的高级官员和各团(组)总部机关的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按联合国秘书处的规章管理和享受正式待遇(含薪金)。有的是观察政治顾问、财务官员(处长);有的是专职人员,或者是在当地雇用的职员与工勤人员。另一类是冷战结束前后迅速扩展的、从事非军事性的维和行动任务的文职人员,如来自会员国并经联合国借用的警察、选举监督官员。自1989年起,他们先后出现在纳米比亚过渡援助团、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等组织中。文职最高衔为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通常相当于副秘书长级别,统一领导全团的全盘活动。联合国从各国借用的文职官员,则享受类似观察员的外交特权和每日补助津贴,但不着军队制式服装。

安理会拥有指挥特权

联合国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因此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得到安理会的批准(偶尔也由联合国大会决定)。执行维持和平使命的联合国部队,接受联合国的统一部署,归秘书长指挥。维和部队的司令和观察团的首席观察员由秘书长任命。维持和平行动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征得当事国政府和有关各方的同意(至少是默许)和合作。它不是凭借武力,而是通过谈判和劝说实现其目的,因此它不是一种军事行动。联合国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守中立,保持公正,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涉或影响所在国的内部事务。维持和平行动基本上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均规定期限,但可视情况由安理全决定延期。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人员,由与争端无关的中立会员国提供。

安全理事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和指挥部队。而各部队、团组的活动报告则通过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期间,秘书长开展工作,首先听取5个常任理事国的意见,征求会员国提供人员及数额,并多次听取与征得当事国的同意。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从1945年联合国建立第一个军事视察团和1956年建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开始,联合国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则。而且目前仍在解决新的问题、新的情况的过程中,开创新的范例和规则。

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是联合国在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后最早组建的军事观察员组织,是维持和平行动的先驱。自从组建以来一直在中东地区从事维持和平事业,历经风险,立下了汗马功劳。该组织为以后组建的许多军事观察员团组提供训练有素和具有领导能力的骨干,堪称世界性军事观察员的“摇篮”。

1948年5月,当时刚建立的巴勒斯坦停战委员会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需要有监督人员监督停火。对此,安理会决定由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协同停战委员会,监督为期4天的停战,并为此提供足够数量的军事观察员。这是一项史无先例的任务,缺乏明确管理规章。关于军事观察员的来源,当时的调解专员、瑞典人红十字会主席康恩特·福·伯纳多特向比利时、法国、美国组成的停战委员会提出,要其各派出21名观察员,瑞典召来5名高级参谋军官作为他执行监督停战的私人代表。他任命其中的一名瑞典中将康特·邦德为停战监督组织的参谋长。同时,美国为此提供10名辅助技术人员(担任飞机驾驶员、报务员等)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又从秘书处警卫部队抽派51名警卫,以协助军事观察员开展工作。

在授权与管理方面,当时存在着分歧。例如,苏联强调军事观察员的派出理应由安全理事会决定,并表示希望能任用苏联的军事观察员。但是这个主张在安理会没有得到支持。又如初期观察员在行政管理上仍归各自的军事部门并听命政府的正常指示,唯一从联合国得到的补助是每日的食宿补贴,再如佩戴联合国的臂章而军服是穿本国的。至于具有明显标志的联合国“蓝色贝雷帽”和联合国帽徽,到1956年11月才采用。观察员一旦编入停战监督组织后,则听从联合国当局的命令,并要求当事各方依据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同观察员合作,给予行动自由和保证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