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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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加入WTO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加入 WTO 后,外资金融机构将会进入并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中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经营机制转变缓慢,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中国国有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经受入世的考验,将取决于:(1)能否在过渡期内处理好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从而有效的化解风险;(2)能否在处理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形成新的金融体制,并加快金融业市场化进程。因此,要想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就必须结合不良资产的处理加大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的速度,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一节 加入WTO 与金融领域面临的改革任务

一、加入WTO 与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

1997 年WTO 制定了《金融服务协议》,其内容包括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同意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中国在银行业方面:(1)中国同意在5 年内使美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即不迟于2005 年1 月1 日,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中国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他方面的限制。(2)在外汇业务方面,中国在加入 WTO 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包括中国企业和居民)。(3)在人民币业务方面,中国将在4 年内分5 批放开20 个沿海开放城市和内地中心城市的地域限制,5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 年起,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5 年后,外国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即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4)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业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5)外国非金融公司在中国进入 WTO 之时即可以提供汽车贷款业务。

简单地说,就是2006 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由于中国尚未正式公布协议内容,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但从这些内容看,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的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可能要超出人们的一般预期。

中国在保险服务方面:(1)取消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全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 年内取消所有的营业地域限制,在2~3 年内允许美国进入有重要利益的中国主要城市。(2)扩大营业范围—中国将在5 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的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3)咨询原则—中国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的必要或资格限制。(4)放宽投资限制—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100%,没有限制)。

中国在证券业方面:中国将允许占少数的、外国人拥有的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中国公司相同。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大,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充。占少数的合资公司将获准包销国内证券和包销及交易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通股)。但是,只要中国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国资金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将是有限的。

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从1979 年开始的。是年日本输出入银行首先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81 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首先获准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此后的20 多年里,已有22 个国家和地区的87 家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我国19 个城市设立了182 家营业性金融机构,其中当地注册机构20 家,当地注册机构的分行157 家。有38 个国家和地区的227 家外国银行在我国25 个城市设立了252 家代表处。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基本取消。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增加到32 家。此外,我国还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18 家(202 家代表处)、证券公司58 家、信用社9 家、财务公司6 家、其他13 家。截至2000 年3 月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354 亿美元,约占我国金融业总资产的2%;外汇贷款总额为270 亿美元,占境内全部外汇贷款的20%。同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有较大的增长,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147亿元,贷款总额为112 亿元,存款总额为54 亿元。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方面已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伴随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1983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6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格审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首先要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申请者的基本资格条件是在申请前3 年连续盈利。代表处设立两年后可以申请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资产标准是,设立注册的独资、合资的银行或财务公司,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 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 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 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 亿美元。

目前,外资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如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提出申请前开业3 年;连续2 年盈利;申请前1 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 亿美元以上,合资、独资的银行或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 亿美元以上;境外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汇总资产的50%以上。

中国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扩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越来越接近。

二、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优势竞争和压力

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国外金融机构的优势竞争。

1.资产规模竞争

以银行业为例,据1999 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的统计,全球1000 家最大银行中,中国大陆仅7 家,而美国有182 家,欧洲401 家,韩国14 家,菲律宾14 家,印尼13 家,印度11家,泰国9 家,我国台湾省39 家、香港21 家,都多于我国大陆。而且这些大银行还在合并,资产规模继续增加。

2.经营范围的竞争

外国银行普遍向全能银行发展,证券、保险、信托一起做,混业经营。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与信托分业经营。外国银行中间业务各种费用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大,而我国主要靠存贷款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少。外国银行存贷款利润占利润总额约40%~60%,大量利润来自中间业务。

3.资产质量的竞争

外国商业银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资本金管理、表外业务管理等比较成熟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不良资产少。我国银行虽然开始实现资产负债比例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但相应的机制还不健全,造成整体协调不强,优势难以发挥,不良贷款比例高,银行资产质量差。到2000 年低,我国国有独资银行已经剥离了1.3 万亿元不良资产,实现债转股3000 多亿元。但是,即使这样,我国银行由于管理不善,不良贷款仍在增加。

4.金融服务水平的竞争

外国银行混业经营,金融新产品营销能力强,工作效率高。我国银行在服务质量、经营能力和技术条件等方面均无法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很可能面临优质客户的流失。

5.金融人才的竞争

由于用人制度、工资水平不同,我国银行难以与外国银行竞争。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熟悉民情,分支机构多,人民币资金雄厚等优势。但弄不好优势也会变成劣势,如分支机构多,成本开支就大。

由此可见。加入WTO 以后我国金融业将要面临的冲击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对我国金融制度的冲击。中外金融制度差异主要是:(1)所有制不同,外国银行是股份制,中国四大银行都是国有独资。(2)管理体制不同,外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首席执行官管理制,中国是政府管理。(3)监管体制不同,外国银行主要受市场制约,监管部门主要对其审慎性进行检查,平时受干扰较少。中国的银行受多重监管,金融工委、中央银行、财政部、审计局、纪委、监事会都要管,对市场的反映较为迟钝。(4)人事管理体制不同,外国银行的人事任免由行长决定,人事制度灵活。我国银行任命一个干部手续繁多,半年都批不下来,优秀人才就可能流失。(5)宏观政策传导机制不同,外国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非常灵敏,我国主要通过行政会议传达,因此银行行长会议特别多。

其实,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冲击点将集中在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制银行制度和WTO 成员国综合经营、综合管理的全能银行制度之间的矛盾。我国现在分离型金融制度,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在监管上实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分业监管体制,人为地造成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分割,不能适应入世后经济发展的需要;WTO 成员是三位一体的金融制度,银行业是金融百货公司、是真正的金融超市,而我国金融机构则只能是金融专卖店,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

众所周知,中国加入WTO 谈判中,金融开放是最为艰难的三大领域之一。一些发达国家一直试图通过中国加入 WTO 的机会,抢占中国的金融市场。加入 WTO 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体系的原有均衡将被打破。这是因为尽管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均很大,但相对于国外银行来讲,并不算大,外资银行具有足够的冲击力来打破这种垄断局面。如果国内商业银行本身的素质及资产质量在目前的基础上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善,那么,加入 WTO 和开放金融市场的结果肯定会造成银行危机。这种分析实际上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

第二节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1978 年以来的经济改革极大地减轻了中国金融压抑的程度,现代银行体系开始建立,金融市场初步开放,社会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种类趋于丰富,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政府管理由行政性干预向经济手段调控转变。然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远没有完成。银行业的国家垄断仍然存在,国有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还未实现,人民币汇率随市场浮动并没有真正实现;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在相当大程度上依然影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中国金融业对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开放的程度还很低。这些都将成为中国继续经济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主要内容。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占据绝对的核心地位,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关键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应对 WTO 的挑战,最根本的是加速国内银行制度改革,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1995 年以来,国有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大大提高。但同时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银行员工没有积极性自担风险去开拓业务,由此加重了所谓的“惜贷”问题。所以,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重点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造和民营金融机构的培育问题。

当今国有银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治理制度改革。

一、加快处理不良资产,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创造条件

目前,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大方向已被肯定和承认,关键是如何处理国有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1999 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5.7 万亿元,其中不良资产占比25%,约为1.4万亿元。这笔存量资产如综合回收率低于40%,则贷款损失超过自有资本金,从理论上看,已无资本可进行股份化。虽然近年来国家通过债务托管和债转股为国有独资银行剥离了近2 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但过高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的困难所在。如果不能在过渡期内处理好不良资产,从而有效的化解已经积累起来风险,那么,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开放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方面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1997 年发生的金融风暴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1999 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华融、长城、东方以及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但是,要打破国有银行自身改革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需要采取更为彻底的办法。

1.通过债务全面托管的一揽子办法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条件,这是彻底解决不良资产,加快推进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有效途径。因此,迫切需要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进而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

2.四大银行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民营化的新思路去安排,让民间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可以占大头。

3.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卖给多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按经济区域分块的办法分而治之,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较大的业务活动范围和适当的优惠政策。

4.按照市场化、民营化的基本思路改变目前这种国有独资、副部级建制、一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僵化思路,先制定制度和规则,然后用招投标的方式解决坏账、处理公司的人才、出资人结构、内部框架及业务运作等问题。

5.继续采取资产清收、呆账核销、资产证券化、政府财政消化以及投资者购买等多种途径逐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

全面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只是为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造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只有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创造充分的条件。因为国家垄断银行产权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商业银行,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以及政府负有无限责任,使得银行的经营者既缺乏所有者约束,也缺乏风险约束。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只能导致国有银行经营的低效率。

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加入 WTO 的背景下,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都大大加快,这为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留下的时间、空间都十分有限。这项改革早在90 年代中期就有多方面的呼声,但因种种因素,拖延了一段有利时期。按照中共“十五大”关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精神,不需要维持单一国有的商业银行体制,应当允许社会和民间资本参股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建立民间金融机构。

20 年来,尤其自1995 年以来,我国已经出台许多银行制度改革措施,如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实行资产负责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省市行合并、贷款五级分类法等等。尽管这些改革的实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但远未能根本扭转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和运行机制。国有银行盈利连续下降,以及巨额不良资产就是明证。之所以如此,主因在于没有确立起与现代银行制度相符合的产权制度。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改革方面一直没有取得突破,《商业银行法》将四大专业银行的产权界定为国有独资,甚至对其适用《公司法》的组织制度形式也没有明确,而留待以后国务院决定。在单一产权体制下,银行经营听命于产权所有者,产权所有者的代表——各级政府对银行干预成为“合理”,自主经营是一句空话。更有甚者,如果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回避产权制度改革,仅仅停留在放权让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范围内,那么不仅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受到限制,还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例如,不计成本的扩大营业网点、为谋取高利润不顾风险投资于房地产与证券市场、违章借以收取回扣、账外账经营等都是其现实的反映。金融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比之出现于工商企业危害更大,其造成的损失不仅危及所有者的利益,由此引起的金融危机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正如戴相龙(2000)指出的:“金融制度不合理,金融业没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力,是目前我国产生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的根源。制度不改变,金融风险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无法逾越的核心步骤。进行股份制改造,让国有商业银行股上市流通,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惟一选择。从国际经验看,全球1000 家大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80 年代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化在很多国家成为一种潮流,并且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股份制的产权安排或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有效实施了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与资本直接支配及企业管理权的有机分离,使企业获得独立的产权形式和法人地位。由此决定了商业银行从股东到董事会,再到经理、职工的决策和治理结构,并进而衍生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之后,吸收一部分法人和个人作股东,使其在改善经营管理方面,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增大。法人和个人购买银行股权,目的是为赚取股利,因此,他们必然会强烈要求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施加压力。如“用脚投票”造成银行股价下跌,或通过股东大会发挥影响,直至迫使领导集团进行改组,以达到促进该银行改善管理、提高利润率的目的。因此,从消除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来看,也惟有走股份制改造之路。

进行股份制改造还可以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长期不足的问题。我国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长期依靠财政拨款增资,但多年的财政赤字已使得国有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根据世界银行1996 年的统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1989 年平均为6.34%,1994 年下降为平均3.53%;1979 年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与各类存款余额之比为3.19%,1995 年仅为7.02%。1998年5 月,财政部分别发行450 亿元和2700 亿元特别国债来补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这一问题虽有所缓解,但随着资产的快速增长,到1998 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又低于8%。不仅目前较为困难的财政状况难以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即便将来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也难以满足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需求。因为在现代货币经济条件下,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一定会大大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所以,如果维持国有独资,资本金不足问题将无法解决。国有银行的股份化可以通过上市募集大量的居民储蓄永久性地充当银行资本金。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银行的股份化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而不是像过去某些国有企业股份化改制所形成的那种名为股份制,实为国有制,集两种体制弊端于一身的“经济怪胎”。为避免这种结果,关键是要让非国有股东占有较大比重,能够对银行管理层带来足够的压力。因此,可以采取以资本换市场的策略,向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出售股权,尤其是国外银行转让股权,充实资本实力,并进而改善其组织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

三、加快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经营机制

产权制度改革是以法制来规范个人、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效果和意义只能在管理和组织形式的转变已经发生后才能达到。因此,要在股份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预先活化透明度原则,按国际标准建立财务、统计、审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经验证据表明,市场竞争压力是推动企业治理结构转变的触媒:我国所有实现了企业组织管理制度转变的国有企业都来自高度竞争的行业;而且越是竞争程度激烈的行业实现这种转变的国有企业就越多。像长虹、宝钢和海尔这样一些先驱企业的组织与管理的转变就是在开放政策所提供的竞争压力下,其管理层所领导、激发和推动的内部变化动力;这种动力的产生往往来自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危机感;转变的起点是在操作层次上为改善企业绩效所作的管理方面努力,转变的关键是建立一套以提高透明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而转变的根本标志是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然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人员过多而人浮于事、高学历与实际能力脱节、人事管理中庸俗氛围等,这种现状已经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人才外流趋势加大,有作为的人难以施展才华,无技能但交际关系过度的人却尸位素餐。如果忽略这一点,在未来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我们将因人力资源的失误而失去本应属于商业银行的领域和市场。因此,商业银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显得极其重要和紧迫,必须尽快实现经营机制与用人激励机制的转变,建立与现代银行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首先要保持中层干部任免的透明度,必须让员工明白提升干部的理由;其次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再次要加强人才培训,利用入世后五年的过渡期进行全员轮训。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太小,而外资银行具有自主经营的优势。比如,外资银行对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掌握自主性较大,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和呆坏账核销的自主性也较大;而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有诸多限制,特别是呆坏账的核销需要诸多政府部门的参与。分权式管理将成为国内银行参与竞争的一大障碍,尤其是我国银行法坚持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业分营,经营模式是严格金融分工的美日模式的旧路;而当今国际银行业正以全能银行的模式进入改革开放的时代,21 世纪国际银行的流行模式将是集传统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于一体,呈现“金融超市”的特点。因此,应减少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扩大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使商业银行依据市场需求运作,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中国金融企业来说,加入WTO 和市场开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会带来巨大冲击,另一方面这种竞争压力又会促使我国金融企业开始转变组织管理的过程,并为他们提供一个巨大的学习机会。如何使市场开放的效果利大于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手段,这又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节 培育民营金融机构与金融体制改革

一、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

中国与俄国的改革经验表明,国有企业不会因为私有化和自由化就能够自动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必须保持强有力的市场竞争结构。这有赖于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民营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一直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业。我国《银行法》明确规定禁止私人经营,地方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活动也受到禁止。这种金融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而且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比如,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 的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企业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还不到30%。这种情况自然是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存在大量的坏账,而另一方面则是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纠正资源配置的上述偏差,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显然是中国当前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而加入WTO 与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前景,也引起了人们关于如何“对内开放”的问题的讨论,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呼声日益强烈。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改善市场管理,从而增强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开放后抵御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因此,在市场准入放宽之前应先对内开放,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允许国有和民营企业及私人从事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同时调整我国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税率(目前中资机构为33%、外资机构为15%)水平,以鼓励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和增强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强度。

中国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充实和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体系。我国人均GDP 只有800 美元左右,8 亿农村人口需要进入现代化进程,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经济发展动力之一便是地方性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需要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但我国的大银行很难为其提供这种服务,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也不可能为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并不具备信息优势(信贷成本过高)。只有培育一大批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现在炒得很热的“风险投资”其实历来都是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我国不仅需要众多的民间银行、信用社,更需要大量的投资基金以及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等形成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二、加强民营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工作

在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工作。发展地方性民间金融业,也是建立市场经济金融体制的基础性的过程。这是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

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也包含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存在的担心是如何防止出现金融风险,包括它们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风险。因为过去的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都出现过许多问题,现在有些问题还没有完全清理整顿完毕。

但是,风险的存在并不在于是否建立这些中小金融机构,而在于是否有有效的监控体系和制度。因为金融业本身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就等于不去发展。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含着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对民营金融要让其发展,但必须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而不是一出问题就严格禁止了事。从长远看,应放开县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引入新的竞争主体,通过塑造一种新的竞争机制,促进银行体系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垂直设置的,不便于实施有效监控。因此,地方政府在要求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实行有效的监管。但不要干预它们的业务,也不要迁就和袒护当地金融机构的不规范的运作。

第四节 稳步发展与开放资本市场

一、发展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改革的意义重大

中国资本市场自1991 年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日益扩大,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对中国企业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截止到1999 年底,我国资本市场市值已达35 000 亿元,累计为企业融资4600 亿元,开户人数已达5000 万人。但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许多缺陷,积累了大量风险。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国有股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公司上市虽然实现了核准制,但是在核准制中依然保留了许多审批制的内容,因为上市筹来的资金要进行具体的建设项目还是要由计委经贸委来审批;独立董事也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加强资本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任务极为紧迫。

发展资本市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十分重要。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资本形成及其转化为投资的能力,这就又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效率,因此,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入WTO 为培育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入世后,外国投资银行将进入我国证券业,国际资本也通过中外合作基金或控股国内金融企业的形式逐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入世将促进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目前在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制度不完善状况。显然,入世将加速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目前我国证券化率来看,按股市总市值计算仅为32%,按流通市值计算仅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100%以上的证券化率。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关键是要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并完善法规体系。

1.要完善证券市场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无论是已经初步发展的一板市场,还是即将启动的二板市场,都要改革计划经济的上市审批制和按地区分配额度的计划分配体制,严格实行按照上市标准,由上市公司申请,中介机构推荐的上市机制。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要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对绩效太差的上市公司应限期改善业绩,对质量低劣的上市公司实现摘牌和市场清除制度,让股市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2.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目前,上市公司的质量低已经成为悬在中国股市之上的达摩克力斯之剑,应尽快进行治理整顿。今后要加快减持国有股比重,改革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尽快改善国有上市公司的运营业绩。同时要加大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上市比重,改善上市公司的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有效工具。

3.证券市场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缺陷就是市场规则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企业上市的规制较多,而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规则约束不够。比如,对公司上市圈钱、不分红的行为没有制裁措施。对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操纵股市的法律监管不力等。最重要的是对各种金融犯罪的规定和处罚太轻,没有刑事处罚,起不到法律约束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立法,加强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建设。

二、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的市场化运作程度,按照先利率后汇率的开放秩序,让市场决定金融价格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利率是一个最重要的变量,是连接储蓄与投资的关节点。如果连资金的价格都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资金融通。没有一个能够准确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的利率,银行借贷资金、金融市场交易、货币政策的制定都没有必要的参照指标,是不大可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的。因而,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自由化的关键环节。

然而,我国利率市场化一直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这不仅是因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法规不完善;而且在于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缺乏,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经济结构不合理以及我国经济周期与国际经济周期的不一致等诸多因素,使政府无法让利率完全随市场浮动起来。因此,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只能缓步而行。中国在1996 年放开了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但对存贷款利率则继续实行管制利率。

随着国有企业解困任务的基本完成,随着加入 WT O,政府愈来愈感到利率市场化的巨大压力。因此,2000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对外宣布,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目标是要建立起以货币市场利率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三位一体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先放开外币存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市场利率;再进行农村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城市将先提高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存款将先放款大额存单利率,对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则谨慎而行”原则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9 月份,中国金融协会关于“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方案”正式出台,使国内外币存款利率随国际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应该说,中央银行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和“先外币、后本币,先批发、后零售,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实施步骤是正确的。不过在实施改革步骤上还可以大胆一些。一是完全放开直接融资金融工具的利率限制,比如各种债券和票据承兑贴现。仅仅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因交易数量有限,难以形成规范的货币市场力量。目前,国债利率虽然放开,但企业债券利率仍未放开。因此,不仅要放开短期利率,全部直接金融工具的利率都应该逐步放开,利率由发债主体和票据贴现双方自行决定。同时要搞活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参与二级市场的国债交易,打通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隔离墙,使国债市场成为沟通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二是在全国统一货币市场基础上形成真正的同业拆借市场基准利率。同时可考虑设立分层次、分区域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各地方金融机构可以比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根据本地区同业拆借市场和自身资金松紧状况,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再据此减点生成存款利率。三是中央银行只控制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其他利率可以全部放开。四是要加强利率与汇率政策的协调。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股价和利率水平会更加敏感地反映供求关系。利率的运用要综合考虑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差异及市场状况,避免因国内外利率、证券价格差距过大,而产生短期套利的种种投机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加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弹性,灵活调节资本流动的速度与规模。

三、按照先制度、后市场,先机构、后业务的原则逐步开放资本市场

利率与汇率市场化后,就可以考虑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的开放问题讨论的比较少,可能是1997 年东亚金融危机至今使人心有余悸之故。然而,加入 WTO,意味着我国要按照“参与国全方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尽可能允许各方相互进入对方金融服务领域”等规则,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进入WTO 后,在华的外资企业和外资银行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低成本融资,如目前日本利率较低,若加上掉期利率和风险溢价,其资金成本也低于我国国内利率。而外资银行的服务对象也扩展到中资企业,这就会出现大量中资企业从过去在中资银行融资转向外资银行融资,从而加强了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这将加大资本项目下监管的难度。同时,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实施和推进,企业重组和银行重组将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外资银行及企业将持有中国银行和企业的股份,这也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冲击,加大经常项目的监管难度,迫使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开放。因此,开放资本市场是大势所趋。

资本市场的开放应确立正确的开放策略。金融制度的开放,应先进行汇率制度调整,然后才是经常项目的货币兑换,最后开放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兑换。资本市场的开放要遵循“先机构、后业务”的原则。目前,我国已经确定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业务一般是先银行、保险以及财务等业务,最后才是证券及短期资本市场;我国可以先开放债券市场以减轻对资本市场开放的压力。实际上,开放金融与开放资本账户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GATS 所要求的金融开放重在强调对金融服务的外来者提供准入和非歧视性的待遇,并未强调资本账户的立即开放。国际研究也表明严格的资本控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很小。对我国来说,在资本项目开放中的挑战是要制定有吸引力的政策,设计有吸引力的制度,以诱导那些对经济增长有明显正面作用的投资,减少有负面影响的投机行为。如对短期资本流动征收“托宾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等。

第五节 加强金融规制,提高金融监管能力

一、国际社会加强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加强金融监管是世界性的普遍趋势。从目前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情况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值得我国金融界研究与借鉴。

1.普遍出现放松管制与加强金融监管并重的现象

现代经济发展要求各国政府放松金融管制,但放松管制不是放松监管。金融业市场化程度越高,就越要求规范、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在发达国家,尽管有比较成熟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但由于利益驱动,也时常有金融舞弊案暴光。最近,东京三菱证券涉嫌操纵股价被查;华尔街券商涉嫌舞弊惊动国会;英国证券与期货管理局严厉处罚国际期货公司两名高级职员即为例证。为了保证金融安全与金融领域的诚信,即使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对金融监管也不敢掉以轻心。

2.根据金融发展新形势不断修订完善有关金融法规

随着金融活动的扩展,金融监管立法比传统立法涵盖的范围日益扩大,专业性加强,立法的原则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根据国情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金融监管立法。20 世纪90 年代以来,英、日等国家逐渐放弃了分业经营,代之以混业经营。美国也在1999 年颁布了《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取代实行了60 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利法》,改变了原来的分业监管。

3.金融监管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以较小的代价换得金融稳定

当深重的问题浮出水面,往往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震荡性影响。墨西哥忽视金融监管,促成金融危机;俄罗斯放松金融监管,百家银行倒闭。事后的查处,虽然也可以恢复金融秩序,但往往已经酿成巨大损失。韩国经过反思,对金融机构监管采取“实施纠正措施制度”,“不良金融机构指定制度”;芬兰则明确提出“三级预防制度”,应该说是有益的尝试。

4.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不断出现新的挑战

比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借助于因特网手段进行,网络金融监管已经引起各国的重视。英国已经初步制定了网络金融活动的规定,还将出台涉及电子商务的具体的金融监管规定。又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跨国业务要求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以通过国际社会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减轻国际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世贸组织(WTO)1997 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一些规定日渐为各国所采用。

二、改善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制定通用的市场规则

加入WTO 将加速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主体的多元化,为解决在金融市场活动中所固有的调节不足和各市场主体决策的分散性和自主性,必须迅速制定一个通用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规则。有鉴于此,中央银行首先要统一资金市场进出规则、竞争规则,明确经营秩序、经营方法和经营手段以及竞争的条件、范围和竞争的对象、约束机制,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金融制度环境,实现资金市场的法制化、正常化和有序化。

同时,还要清理、废止、补充和完善有关金融法规体系。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对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法律应根据加入WTO 后形势的变化作适当修正;要抓紧制定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以及中央银行监管条例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我国不仅法律不完善,政府在执法方面更是软弱无力。国外对金融犯罪的处罚不仅有罚款和终身禁入,还有刑事处罚。我国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处罚违规经营、徇私腐败和弄虚作假者。

三、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能力

一是要在符合WTO 原则的前提下,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依据国际性审慎监管标准,通过审慎监管手段,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银行、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参照国际上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要逐步实现由分业管理逐步向混业管理过渡。混业经营可以直接沟通货币市场,大大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在条件成熟时应将“三权分离式”监管模式改造成“综合性统一式”监管模式。

目前,全球银行监管标准趋于一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20 世纪70 年代中期创立以来,一直在制定与协调全球银行监管政策与规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该委员会分别于1988 年颁布了《资本协议》,1997 年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9 年发布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其中后者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与统一全球银行监管标准以便有效防范与化解各种金融风险而作出的又一次努力。

《新资本充足率框架》主要由“三个支柱”构成。第一个支柱为银行根据外部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来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它是对1988 年资本协议的改进,能更准确的区分信用风险程度及更好地适用于从事各种业务的银行。

第二个支柱为银行监管当局对每家银行的资本变动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要求银行根据风险变动状况相应调整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监管当局应遵循以下原则:(1)监管当局应有权要求银行只有在至少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才能从事经营活动;(2)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评估和保持与其潜在风险相关的资本充足率水平;(3)监管当局应审查与评估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自我估算情况,及其符合法定资本要求的状况;(4)监管当局应及早干预以防银行资本水平降至审慎水平之下;一旦后者情况发生,就应立即要求银行采取相应的紧急补救措施。

第三个支柱为银行必须接受市场监督,及时、准确地对公众披露自己的资本水平与结构及风险变化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市场参与者在同这些银行发生业务往来时就能更好地评估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从而要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的金融行为负责。较强的市场纪律与监督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刺激银行更有效地管理自己的风险与持续保持适当的资本水平。

当前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证券监管一向是个薄弱环节,中国证券市场各种投机泛滥。2001 年1~2 月,我国政府相继颁发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法则》,《证券公司检查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 号之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6 月证监会又颁布了《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但还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是开放中的风险防范。金融市场开放后,如何防范国际投机商的过度投机、蓄意破坏,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是我国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为此,我们应该时刻注意汇率、利率与不动产价格和股票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并适当控制企业对外自由借款。建立外债负担、经常项目赤字以及银行负债比率等宏观经济安全指标预警体系;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鉴于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政策所具有的跨国界的潜在间接影响,必须重视在宏观经济政策、银行监管标准、银行监管措施等方面采取区域性或国际合作与协调措施。

三是参照国际管理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国内金融业的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