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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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产研合作模式下烟草技术

转移的知识产权问题国立科研机构向企业技术转移活动的核心是相关者相互之间利益的安排机制,而贯穿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主要形式就是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然后许可给企业。由此可见,对国内外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国立科研机构与国家、企业、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要求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配的研究,对于从整体上考察国立科研机构向企业技术转移是必要的从我国烟草行业的科研实践情况来看,行业体制以外的专门研究机构对烟草科技成果的贡献比例相当大,产研合作是促进行业科技创新的主要路径之一。在合作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权益的权属划分与利益共享机制,是保证行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

一、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国家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归属

长期以来,世界多数国家执行政府占有国家资助下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政策。但是,由于“国家拥有”这一概念过于灵活化,在实践中不利于技术的转移,近年来世界各国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有些国家将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交由研究机构处理,例如在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允许接受联邦资助者(适用于小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大学)拥有联邦资助所获得的专利发明。它推翻了长期以来多数政府机构的政策,即政府保留国家资助下获得的知识产权。而国家资助的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也由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机构(如技术研究应用办公室)处理。在中国,国家将逐步完善专利权实体化机制,把国家资助项目的专利使用权归研究单位。而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做法则是把15个国立研究所研究员因其发明所获得的专利,由国家及研究人员各获得一半,还可以获得国家支付的奖励金,若该项专利一经实施则可另获得一半实施费。但是,研究人员也须负担该项专利申请及维护的一半费用。若研究人员觉得有关费用负担沉重,也可将拥有的一半专利权转售给企业。

在知识产权由研究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者来处理的政策下,国立科研机构不仅是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活动的承担者,而且也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因此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国立科研机构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产品的输出者,而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对企业来说,更加愿意将其资源投入到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商业运作中,因为专利保护它们的投资。各国有关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专利体系是使资源传递给公众的工具。

(二)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创立新企业的知识产权许可问题

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创立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许可给新企业,研究机构从企业获得一次性许可费用和每年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方式有独占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两种方式。其中,独占性许可占了绝大多数。由于国立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和大学的相似性,可以参考美国AUTM的美国大学专利许可情况,2000年美国大学向新创立的公司专利许可,独占性许可占了90%AUTM Licensing Survey:FY 2000.第一种是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即知识产权的资产化。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与国立科研机构脱离关系,但是,由于国立科研机构本身公共性的特点,会保留自己利用原有成果从事继续研究的权利。这种技术转移,伴随着研究团队向企业的转移,研究人员可能成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科研机构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股权。比较著名的案例有中国科学院的联想集团等。目前许多国立科研机构鼓励这种做法。对新成立企业专利许可以独占许可为主,是因为对于新成立企业来说,通过许可所获得的技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能力,比对于已有企业更为重要。

(三)对已有企业进行许可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问题

国立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核心是知识共享、扩散与企业要求保护商业机密的矛盾。国立科研机构推崇的是新技术的共享,它们要求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发表,获得学术界的承认,其次是供研究者进行继续研究。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常要求技术保密,至少是一定时期的。这样,技术转移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利益冲突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对于国家(科研机构)投资的技术转移,通常的安排是,科研机构保留对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企业获得的是使用权。这一点是它们坚持的,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美国、德国的做法都是如此。而对于合作研究的技术成果,在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而很多情况下,则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成果所有权问题。有时是科研机构获得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有时是企业。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这意味着科研机构有权享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有研究表明,比谁拥有知识产权更为重要的是,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一种技术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关系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利用新技术获得的收益水平,尤其是在企业内部技术能力比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对已有企业的许可和对新创立企业进行许可的做法比较相似。如果愿意,企业通常可以获得独占许可权或者是本领域内的独家使用权,以阻止竞争对手使用同样的技术。有时科研机构通常会同意企业要求,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再发表科研成果,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2000年,美国大学向企业的独占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各占50%,但是,由于其中新创立的公司独占性许可占到90%,由此推理,多数已有企业获得的专利许可是非独占许可。

二、产学研体制下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论

技术转移作为提升烟草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然而人们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较淡薄,通过合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以产学研联合为主的技术转移活动中,只有明晰了合作双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其将来的收益才会获得法律的保障,技术转移才会向更深入方向发展。技术转移在美国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其特征主要是以高校向企业转移专利许可使用权,企业获得高校专利许可使用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根据许可合同定期或一次性向高校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技术转移活动对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高校的科研能力都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时至今日,美国主要研究型大学都设有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我国的技术转移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产学研合作,其特征主要是以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联合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单纯项目合作。加入WTO后,企业面临技术、人才等更加激烈的竞争,单纯以产学研项目合作为主的技术转移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而应有新的进展。这些新进展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与高校研究力量的合作面,使双方更紧密、更深入地结合,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信息获取等起到积极作用,为企业在面临新的激烈竞争形势下,占据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创造了一个更好的条件。

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技术转移从单纯企业委托高校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和从高校购买技术,向更深入方向发展。这些技术转移活动都涉及知识产权权益的分割、明晰,处理得好,将极大地推动技术转移工作健康地发展;若处理不好,将会使技术转移工作停滞不前。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权益主要有企业委托开发成果、联合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国家投入的研究成果等等,而它们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分割都是在一种较为模糊的状况下进行,几乎没有合作双方对其在合作的成果中的投入进行合理的评价或估价,往往以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模糊方式即共享来分割知识产权。一般为:在单纯企业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或成果中,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学校投入知识、人力、设备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是双方共享,同时企业应享有自身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的权利,学校应享有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研究的权利,当向第三者转移该知识产权,其收益则应按知识产权分割比例分享;在校企联合组建的研究机构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亦应是双方共同分享,虽然这类研究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研究开发的经费由企业提供,学校仍然提供人员、设备及相关的知识等,只是企业所占的知识产权比例可适当高于学校;对于由国家投入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人为发明人所在单位代表,企业获取这类知识产权一般采用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知识产权转让,无论知识产权许可还是知识产权转让,都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货币化估价,但这种货币化估价大多数情况下只计算产生该知识产权的货币投入,一次或分次支付给知识产权拥有者,几乎不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按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方式。技术转移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评价与分割。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虑该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即该知识产权的应用面广、涉及的领域多,其应用价值相对就大;技术的先进性强、技术的难度相对较大,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居领先地位,其应用价值亦较大;带来经济效益的可能性越大其应用价值也越大。其次是考虑是否是核心知识产权或基础知识产权,即考虑它对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覆盖或被其他相关知识产权覆盖的可能性。一个核心技术或基础技术,应是该领域的核心或基础,其他的技术都是在这个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而且往往很难避开它的限制,例如新药专利中的化合物专利,只要在其专利有效期内,就无法避开外观设计专利的限制;又如复印机技术从出现到现在已经产生了上万个专利,但是其核心专利只有四个,只要生产复印机都避不开这四个核心专利的限制,拥有这类核心知识产权将会使你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具有垄断地位,这类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最高的。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割情况比较复杂,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权益的分割不受重视。加入WTO后,随着TRIPS协议的执行以及各国知识产权壁垒的加强,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迅速提高,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权益的分割主要依据于双方的投入,一般情况下企业投入的是资金和一些与之配套的人力和场地,高校投入的是人力资源、知识积累、研究设备及场地。要准确确定双方投入的价值特别是高校投入的价值是很难的。其中,研究人员每工时的价值应以社会公认的价值,而不应以其工资收入;知识积累的价值应以研究人员为从事该项技术所必须获得的知识基础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可能带来的效益的估计是对该技术将来会带来的经济效益,获取这个效益的再投入大小,以及具有的风险的大小进行综合后的参数黄鹂等:《对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明晰的思考》,载《西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合作双方要互相信任与理解,因为技术转移主要是一个智力行为。知识产权的核心东西都在拥有者的头脑中,只有双方充分地信任与理解,技术转移活动才会成功。其次,技术转移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所有的技术转移活动都必须在所签订合同的框架内进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按法定要求进行登记或申请,这样技术转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尽量准确地分割双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公平合理地享受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第四,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只有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有力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是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根本上杜绝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良好的社会信用,可使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种自发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健康发展。

三、烟草科研合作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规范

在烟草业内除生产企业及专门科研机构以外,还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内的非烟草单位是烟草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烟草相关发明专利研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推动行业内外资源的优化整合和有序流动,强化与行业外科研力量的合作。只有充分利用其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国际技术竞争的紧迫压力,尽快改善我国烟草行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利局面。如何充分发挥科研合作体制的协同效力,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就成为烟草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烟草联合科研中,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视和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益保护和归属,将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融入科研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明晰的利益机制来保障合作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性。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制度规范的缺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没能对知识产权问题形成足够的认识,由此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后续合作的开展,对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了负面效应。针对这一问题,根据联合科研的一般流程,可以在几个方面设计相关的解决方案。

首先,建立联合研究、产研合作的长期机制。以烟草产业为主体,由国家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出面组织协调,建立包括烟草企业、行业外主要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在内的合作委员会,并专门在企业建立以行业内外研究人员为主体的企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实现长效合作和资源共享。对于有条件的烟草企业,还可以在高校或者其他科研机构定点设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针对企业的具体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研究工作,从而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也能够为企业培养一批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兼备的实用性工作人才。

其次,要及时明确合作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权益。近年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提倡和推动行业内外的联合科研攻关,以期合力解决阻碍行业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这些大型合作研究项目都有数家单位参与,尤其是行业外单位占据了重要位置。项目要顺利开展,就要求所有成员都要遵守知识产权权益归属规则。为避免纠纷的出现,应该在签订相关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时候,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并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转让、改进等做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知识产权成果归各方共同所有的,应该对各方的权限和制约机制进行明确约定。在研究过程中,对于形成的资料和技术秘密等,各方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在研究成果完成以后,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所有人地位,并对保密义务做出严格规定,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追究机制。